因侵犯片仔癀商标 江苏一公司被判赔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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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无锡市某日化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漳州片仔癀药业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珍珠膏产品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使用,并突出使用“片仔癀、PIEN TZN HUANG”字样;此外,还在天猫网站旗舰店刊登广告宣传销售,将“片仔癀”注册商标作为其商品名称使用,如“***片仔癀珍珠膏35g”、“片仔癀珍珠膏一瓶胜多瓶”、“***片仔癀珍珠膏四大成份”等,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为此,原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多万元。
被告认为,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拥有属于自己的商标,并未直接使用片仔癀商标,片仔癀作为一种药品,公司在商品上使用“片仔癀”字样只是为了说明产品成分,所以不构成侵权。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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