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或将重裁“潍柴”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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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潍柴控股起诉时,称其第1705556号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及其享有“潍柴”字号在先权等主张,在一审中均未得到法院认可。但其关于第3246065号商标与第1705556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主张却得到法院支持。记者从(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467号判决书中看到,“第1705556号商标核定使用在柴油机等商品上,其中柴油机属于发动机的一种,而润滑油、发动机油在发动机的维护、保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据此,法院认为,润滑油、发动机油与柴油机在功能、用途上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并且两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方面亦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此前,商评委曾裁定润滑油、发动机油属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的第4类商品,与第7类中的柴油机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人民法院在考虑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以及商标是否近似等问题时,不仅仅依据商品与服务分类表,还会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否会造成市场的混淆误认进行审理。
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潍柴工贸尚未决定是否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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