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试点“三审合一”审理假冒世界五百强商标案
该案被告为一名外贸公司业务员,他在接到智利客户要求按样生产强生公司注册商标“REACH”和宝洁公司“Oral-B”的牙刷并附样品实物照片后,在明知“REACH”和“Oral-B”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审核客户是否具备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的权利证明证书,也未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此事,随后即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了牙刷出口销售合同。
双方最终确定向外方销售商标为“REACH”的牙刷480000支、商标为“Oral-B”的牙刷600000支,总计1080000支,价值741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9852.05元)。在组织生产后,于2008年2月26日在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时被查获。
据悉,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我国法院目前的审判体制是“三审分立”,即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由知识产权庭审理,而与案件相关的刑事或行政争议,则由其他审判庭审理。“三审分立”体制的最大问题在于,裁判标准不一,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法院“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确定要“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是要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这有利于审判资源整合,统一执法尺度,从而对知识产权进行“立体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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