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 商标纠纷案推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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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原定开庭日期为2009 年7月17日,由于被告三联集团提起管辖权异议,因此不再按原定开庭日期开庭。
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三联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济南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在山东省省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济南市中院经审查认为三联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驳回三联集团对本案提出的异议。但三联集团于济南市中院裁定书下发后又上诉至山东省高院,请求将该案提级至山东省高院审理。
针对三联集团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三联商社在7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认为,三联集团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其目的在拖延时间。为此,针对三联集团提起的管辖异议上诉,该公司已向济南市中院申请放弃答辩期,请求济南市中院尽快将案卷报送山东省高院,以便山东省高院尽快进行裁定。
2001 年至2003年期间,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三联集团公司以获得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下称“郑百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为对价和条件,对因亏损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郑百文进行资产重组。
在重组过程中,三联集团承诺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由三联集团注册的“三联”商标,并承诺三联集团不再以任何方式从事家电零售业务。2003年1月2日,三联集团就商标使用许可事宜与郑百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承诺郑百文永久许可且独占使用的“三联”商标。
2008年2月14日,国美电器通过山东当地的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成功竞得原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10.67%股权,成为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2008年7月,国美电器的一致行动人——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又拍得2276万股三联商社股票,三联集团也自此被拍卖掉所有三联商社股份。
2009年3月,三联商社得知,三联集团在未按约定通知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2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三联”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至第三方“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名下,后由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三联集团另外一起贷款纠纷案件将“三联”商标查封冻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才未对三联集团转让申请予以核准,使得三联集团暂未能将“三联”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至第三方名下。
随后,三联商社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联集团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将该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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