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底捞”告北京“天天海底捞”侵权索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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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简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书中称,1997年4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海底捞”商标获准在餐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4月。因此,原告在餐馆服务等项目上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2007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市金生记餐饮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开设的饭店的牌匾、点餐单等上使用“海底捞”商标,遂委托律师向金生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活动。但是被告却置之不理,坚持在其开设的昌平店招牌上使用“天天海底捞”商标,且明确在“天天海底捞”左下角标注“商标专利”,原告已经申请公证处对被告使用“天天海底捞”商标的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原告认为,其“海底捞”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曾在商务部、中国烹饪协会等组织的2006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火锅类评定中位列第21名,曾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等。“海底捞”商标承载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原告许可北京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海底捞”商标五年收取商标使用费500万元,因此,被告擅自使用与“海底捞”商标近似的“天天海底捞”,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承担原告因调查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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