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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商标侵权案终审驳回美国辉瑞公司起诉

日期:2008-04-07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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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三家公司宣传销售“伟哥”侵权 索赔50万元 因其在中国内地不享该商标权益 法院终审驳回

  “伟哥”商标侵权案辉瑞公司输了


  认为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宣传、销售“伟哥”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商标权,(美国)辉瑞有限公司和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高院获悉,该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

  三家公司侵犯商标权

  要求道歉赔偿50万元


  辉瑞公司、辉瑞制药公司称,媒体早自1998年起就采用“伟哥”一词进行大篇幅的报道,“伟哥”商标已经成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但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仅宣传辉瑞公司的“伟哥”是其商标,并许可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还通过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辉瑞公司及辉瑞制药公司认为,新概念公司等三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伟哥”为辉瑞公司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判令新概念公司和联环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伟哥”商标药品,威尔曼公司停止对“伟哥”进行商标许可和广告宣传等。

  同时要求判令联环公司和威尔曼公司立即停止印刷和使用“伟哥”商标,并销毁全部“伟哥”商标标识等有关工具,三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说法

  辉瑞不是利害关系人

  没有资格当案件原告


  新概念公司称,公司经销的涉案药品有合法来源,即使构成侵权,作为经销商也只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联环公司认为,公司是经合法授权使用“伟哥”商标的。威尔曼公司称,辉瑞公司不能证明其对“伟哥”享有商标专用权,也不能证明其对“伟哥”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和宣传。

  同时,新概念公司等三被告都认为辉瑞制药公司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不是适格原告。而针对辉瑞公司提出的认定“伟哥”为非注册的驰名商标,联环公司和威尔曼公司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属于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辉瑞公司在中国内地

  不享“伟哥”商标权益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辉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院。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辉瑞公司在香港等地区申请了“伟哥”文字商标注册,但是根据商标独立保护原则,辉瑞公司在中国内地并不对“伟哥”商标享有权益。辉瑞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伟哥”商标在中国内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已具有较高声誉。

  根据有关规定,确认驰名商标不属于民事诉讼请求的范畴。由于不能证明“伟哥”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所以辉瑞公司对“伟哥”商标并不享有商标法规定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记者 孙慧丽 实习生 石月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