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帝王原则,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真实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不仅是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基石,也是司法文明的终极目标。“在法庭上能否说谎?”“对方未举证的情况下,能否不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作为律师,能否做出与自己所了解的事实不符的陈述?”;“对方说谎了,该怎么应对?”这些都是当事人甚至律师走进法庭前会思考的问题。当事人、律师、法官都希望法庭是神圣的公堂,而不应该是谎言的天堂,但我国目前对于在法庭上做不实陈述尚无有效的应对措施,亟需相关的配套制度落地。
真实义务的内涵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法理上可具体化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真实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真实、完整地陈述。诚然,真实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不同于“自证其罪”,它并不要求当事人主动陈述于己不利的真实情况。
规制不实陈述的原因
当事人作为案件判决结果的直接承受人,在制裁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不实陈述者很可能为利益使然,这将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守信当事人为了补强待证事实而需要额外准备反驳证据,将花费额外的诉讼成本。在案件审理处于事实未查清的状态,为了使定案证据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法官会继续调查以免因受虚假信息的引导而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这无疑会耗费司法资源。若当事人不实陈述,且守信当事人缺乏举证能力,法院也有可能根据证据规则将不实陈述的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导致守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也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伤害。
遗憾的是,对于违反真实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多数人认为,不实陈述本质上依然是诉讼侵权行为,故可以适用证人做伪证的惩罚方式,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之规定,法官若决定对不实陈述者进行罚款,需另立一案,还应对拟罚款的事实进行梳理,整理成书面报告,最终上报法院院长决定。在上报程序中,法官成为汇报和处罚的举证者,需要向领导报告详细的事情经过,最终由领导来审查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宁少一事,也不愿意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基于罚款、拘留惩戒程序的复杂,若当事人说谎被法官识破,除其陈述不被采信外,法官通常采取当庭批评教育了事,仅在非常恶劣的情形中,法官忍无可忍方走司法制裁程序。经过检索,笔者尚未发现法院对不实陈述者进行罚款甚至司法拘留的先例。不惩治不实陈述,守信者将因此质疑法院的权威性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
不实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公布施行。该批复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化,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赋予守信人损害赔偿权。
笔者认为,当事人的权利是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配置与运行的核心,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希望自己受损的权益依法得到弥补,而法官对不实陈述者给予惩戒并通过判令赔偿损失的方式使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和救济,有利于夯实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诉讼根基,鼓励公民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进而改善整体法治环境。最高院的批复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引导当事人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实现树立司法权威的良好效果,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调节作用,更好地规制权利滥用。故采取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规制不实陈述行为,不应仅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所必需,还应落实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
从侵权责任的视角看,不实陈述本质上依然是一种侵权行为,若侵权责任成立,此时因一方当事人实施不实陈述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受损害方都可以向违反真实义务的当事人请求赔偿。对于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赔偿责任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处理,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是审理民事法律关系,虽然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又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两个法律关系无法割裂,倘若当事人在案件中是否陈述属实已明晰,此时另案处理就需要重新审理,重新主张、答辩、举证等,当事人不仅要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还会造成时间成本的增加,同时也进一步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累。故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依法产生的责任、权利,人民法院可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予以处理,无需反诉。
笔者以民事责任惩治不实陈述的司法实践
笔者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就曾赋予不实陈述当事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同本案事实一并予以处理,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在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琵意提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7)沪73民初89号)],被告在庭前会议中回答法官询问时明确否认www.petengineering.cn域名为其所有。为查明事实,原告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然而,在庭审时被告却改口承认该域名为其所有。该案判决认为,被告在回答法官询问时已明确表示上述域名不为被告所有,而庭审时又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应当承担原告为证明域名主体而付出的额外诉讼成本。为此,直接判决原告赔偿被告额外的诉讼成本1000元。在ITECHCHOICEINTERNATIONALINC与被告上海好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沪73民初219号)],被告主张原告提交了假证据,请求原告赔偿58382元,包括员工误工损失、交通、差旅以及诉讼代理人来往法庭的差旅费、误工费。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进行审慎核实,将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日志作为原告的证据提交,未能遵守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的不诚信行为造成被告额外的应对,包括被告提交质证和答辩意见指出原告的不实陈述之处,法院经过远程视频听证、现场勘验质证,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被告有两名员工出庭,被告因此花费了相应的时间成本以及来往法庭的差旅费用。为此,笔者酌情确定原告补偿被告额外的诉讼成本1万元。两案件判决之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小结
司法责任制和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法官对司法正义负责,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正义。当事人在法庭上做不实陈述,违反真实义务,增加了法官查明事实的难度,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案件因此不能及时审结,增加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规制不实陈述,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好地遵循诚信原则,降低了事实查明的难度、周期,节约庭审时间,增加调撤率,提高一审案件结案率、降低上诉率。律师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有力助手,惩戒其不实陈述,有利于遏制律师在诉讼中滥用诉权,为促进诉讼秩序的正当、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提供制度保障。为此,在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不足的情况下,赋予不实陈述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是值得大力推行的做法。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