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鱼水:商业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北京知产法院自建院以来的收、结案情况如何?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对此给出了答案。并结合具体审理的案件,探讨了在商业化背景下如何加大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保护力度,以此促进创新发展。以下为宋鱼水女士的发言内容。
各位来宾,各位同仁:
下午好!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院2014年11月6日建院以来到今年第一季度的收结案情况。
我院自建院至2015年3月20日收结案总数的情况:其中,收案2398件。其中,一审案件2056件,占总收案的86%;二审案件342件,占总收案的14%。结案587件,其中一审结案346件,二审结案241件。
分析收案情况,一审案件中,行政案件1728件,占一审案件的84%;民事案件328件,占一审案件的16%。行政案件中,商标行政案件1433件,占行政案件的83%;专利行政案件294件(其中发明专利行政案件180件),占行政案件的17%;其他行政纠纷案件1件。一审案件中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510件,占一审案件的25%;当事人涉外埠的案件1584件,占一审案件的77%;技术类案件534件,占一审案件的26%。
从具体结案情况来看,一审结案中,著作权纠纷结案7件,商标权纠纷结案280件(其中商标行政纠纷结案276件),专利权纠纷结案58件(其中专利行政纠纷结案35件),其他类型纠纷结案1件。二审结案中,著作权纠纷结案197件,商标权纠纷结案18件,专利权纠纷结案2件,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类型纠纷结案24件。
这些数据,展示的一个比较概况性的特点是“一审案件多、行政案件多、二审著作权案件多、含涉外因素案件多、涉外埠案件多、涉案技术难度高”的特点。
具体来说,从著作权案件来说,由于互联网等新经济形态的发展,大量的涉网络著作权案件涌入法院。对于常见的视频网站、数字图书馆、网络转载等纠纷,除了既有的法律认识之外,法院在救济措施上也在进一步探讨,如如何加大惩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如何适当运用诉讼禁令等,我们也看到北京法院正尝试在法定赔偿之外,鼓励当事人提供证据,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如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著作权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国的活跃性不断加强,著作权侵权类案件中往往还涉及很多合同问题。如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乐公司)和上诉人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万讯通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该案历经十年,具体可以看PPT上的这张图表,争议的起源在于双方签订了音乐作品代理协议,但对于授权的作品范围约定不甚明确,这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该案给我们的核心提示是合理完善、审查合同条款有利于缩短维权周期和降低维权成本。而在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业化的思维必不可少。在如在大恒公司诉成都拓能、姚某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从确权至诉到本案的侵权之诉,最后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这个案件也走了十多年,这是案件的流程图。在讲求效率的商事社会中,这个时间无疑太长了。也许在最初阶段,在著作权权利归属方面多一些商业思维,这个案件就不会走得这么艰难了。
从商标权案件来说,我院审理的最主要的案件是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件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而商标的获得却需要申请,在审理商标行政授权中,如何平衡使用和申请,仍然是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同样也受互联网发展的影响,所谓的网络热词、网络通用语等是否可以获得商标权,互联网用户的利益是否可以视为公共利益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商标侵权类案件中,也往往综合了商标、商誉、企业名称、域名、不正当竞争等等,企业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越来越具有立体性。与之相对应的,在解决法律纠纷时,出于效率的考虑,也希望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多个法律关系,是一案解决一法律关系还是一案解决多个法律关系?这也是法院在知识产权商业化背景下需要思考的问题,如在冠游时空公司诉杨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涉案的“17173”即是商标,而“17173.com”又是域名,冠游时空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作为域名这一特定的权益的持有人,亦可以提起诉讼。权利人在起诉时,不论采取何种诉讼策略,目标都在于争夺“17173.cn”的域名,与此同时,证据保全、侵权行为地、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从不正当竞争案件来说,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之间竞争手段不断更新,随着诸多不正当竞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是否合理合法也成为法院评价的难点。如关于竞争关系的认定,互联网企业经营成败的核心利益都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当其中一方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或以使用影响他人经营模式等不正当手段增加自身网络用户时,会对网络用户的数量,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更为宽泛。如我院审理的上诉人某路由器生产商与被上诉人爱奇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诉人所经营的是路由器硬件的生产和销售及后续网络服务领域,爱奇艺公司所经营的是视频分享网站领域,两者领域区别较大,但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竞争关系。与此同时更多的是对商业模式的评价,如浏览器将视频网站的收费广告进行过滤,再如有些杀毒软件通过插标标注“恶意网址”等,互联网是创新的孵化器,网络产品更新速度非常快,商业模式也层出不穷,是借助核心产品还是以搭便车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模式来吸引用户,提升用户粘度,结论是毋庸置疑的。
从专利权案件来说,在受理的专利行政案件中,发明专利行政案件比例较高,占61.2%,尽管这些发明专利仍然有争议,但也从侧面反映了企业对高水平专利的追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国范围内创新水平的提高。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和专业的技术问题,如对核心技术如何保全、对创造性、新颖性的判断等仍然是难点,为此我院也将引入技术调查官,专门参与技术问题的认定。
在商业化背景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我想谈几点想法:
一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活动是其中重要内容。作为专业性程度比较强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如何有效协作分工、庭审的有效性应当如何提高,陪审员应当如何发挥作用,技术调查官应当如何发挥在专业性技术问题上的意见,律师应当如何提高举证能力,判决书如何发挥对在后案件的指导作用等等。这都是要法院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工作做好了,会让权利状态及时稳定,企业良性竞争,规则合理修正,这些都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与商业社会。尽管知识产权在促进科技与文化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知识产权是商业性,尤其是诉讼中的知识产权,不管是著作权、商标、专利,还是各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背后往往是各种利益之争。从事知识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其行为更多的体现商事特色,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商人特点,寻找各种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很可能是法院最好的裁判结果。
三是关于知识产权与公民社会。很难说知识产权法属于商法还是民法,知识产权案件是民事案件还是商事案件。知识产权的一端连接着商法,另一端连接着民法。知识产权也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网络盗版、制假售价等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解决之道要引导互联网企业走正版授权之路,走有序竞争之路;要引导小商品市场的经营者走诚信经营之路,走创新致富之路。因此民法的价值取向,比如诚信原则,在解决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中是非常重要的。公民社会的养成对于解决一般性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是基础性的,专业法院的建成除了解决这些一般性的知识产权纠纷,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之外,更要将集中在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解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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