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以“曾用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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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结YKK株式会社与某拉链制造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该案系全国首例以权利人“曾用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件。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履行,社会效果良好。
该案原告YKK株式会社系全球知名拉链生产商,其生产的拉链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被告某拉链制造公司擅自使用原告极具知名度的曾用名称“吉田”从事拉链交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权利人依据现有企业名称起诉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较为常见,依据曾用名称起诉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极少涉及。该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即从权利基础和侵权行为两个维度分析,结合权利人企业名称所承载商誉的承继、竞争资源与竞争优势、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有违诚信经营与商业道德等因素,既要考量曾用名称的承继和保护,又要深入结合被诉侵权行为和具体案情审慎认定,防范和避免曾用名称的不当泛化保护,从而实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秩序。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始终秉持平等对待境内外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境内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理念,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树立知识产权大国、强国的良好形象,助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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