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自动抢红包”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与“自动抢红包”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掌上远景公司赔偿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
一、案情介绍
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运营了一款名为“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简称涉案软件),卓易讯畅公司运营的豌豆荚应用开发平台提供下载该软件。
该软件可以使用户在“微信”软件后台运行的情况下就可以自动抢到微信红包,并且设置有“开启防封号保护”应对“微信”软件的治理措施。
“微信”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掌上远景公司和卓易讯畅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法官分析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互联网产业规模逐年扩大,互联网领域内的创新非常活跃,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行业内的竞争也异常激烈,自然带来了诸多新的竞争法问题。
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专门就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作出规定,俗称“互联网专条”。“互联网专条”在第二款前三项中列举了互联网领域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第四项设置了兜底条款,使条文本身更加周延,能够应对层出不穷的新行为、新模式。
|“互联网专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该条文第二款前三项中明确列举的行为,但是否属于第四项兜底条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规制的范围,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经营者是否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2.经营者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3.该行为是否系扰乱互联网环境中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
4.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
首先,二原告与掌上远景公司、卓易讯畅公司均属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其次,涉案软件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微信红包”功能是二原告出于提升“微信”软件用户的社交体验与活跃度等经营目的,精心设计推出并维护的一种功能,以此增强用户对“微信”的使用时间和用户黏性,是微信应用竞争优势中的组成部分。
而涉案软件在功能上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改变了“微信红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以自动抢红包代替手动抢红包,架空了“微信红包”功能的娱乐性和社交性,损害了“微信”软件的竞争优势和用户体验,未使用涉案软件的普通用户可能对微信服务产生不满,损害“微信”服务商誉。进而可能减少微信用户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时间,“微信”流量减少,削弱了二原告通过“微信”流量变现的能力,实质上破坏了二原告运营“微信”获益的正常商业模式,直接妨碍和破坏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此外,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会增加“微信”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增加“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
再次,涉案软件不当地利用了“微信”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互联网环境中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
涉案软件的商业模式为通过软件下载聚集用户获得流量,利用广告将流量导向有需求的商户,并按照流量分成,完成流量变现。但涉案软件的功能系专门针对“微信”软件的操作流程进行修改,离开“微信”软件没有其他运行价值,且没有经过二原告许可,没有负担“微信”软件的任何运营成本,而不当利用“微信”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吸引“微信”软件用户下载涉案软件并为自身广告引流,破坏了竞争机制,扰乱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市场秩序。
此外涉案软件亦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涉案软件相关页面显示,其具有“加速抢红包”“抢大红包功能”等功能项,但实际上涉案软件并没有开发相应功能,点击“加速抢红包”等功能,会显示“优化中”,并在“优化完成”后弹出广告信息。这种诱导性的页面设置欺骗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对于未使用涉案软件的用户,由于理论上手动操作滞后于系统自动操作,其亦无法获得公平获赠及领取红包的机会。
最后,掌上远景公司在实施被诉行为的过程中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
涉案软件设置有“开启防封号保护”功能,并设置有专门页面详细介绍防封号说明及技巧,可见掌上远景公司并未按照商业道德寻求与“微信”软件运营者的授权或合作,而是在明知二原告对涉案软件持否定态度的前提下,未经许可运营涉案软件且设置防封号功能应对二原告的治理措施,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宣传、运营涉案软件行为虽未被明确列举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之中,但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卓易讯畅公司系软件分发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软件由掌上远景公司自行上传并发布,卓易讯畅公司并未宣传涉案软件,并无证据证明卓易讯畅公司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鉴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原告实际损失或深圳掌上远景公司违法所得,本院具体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包括:1.“微信”软件已经成为中国智能手机用户最主要的通信及社交平台之一,微信系列商标在国内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016年至2019年“微信”软件月活跃用户数在8-10亿以上,“微信红包”功能作为“微信”软件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2.涉案软件将自动抢红包作为其核心功能进行推广,不仅严重损害二原告经营利益,亦威胁“微信”软件用户个人权益;3.涉案行为自2016年1月持续至本案审理之时,持续时间长,下载量、用户规模较大。涉案软件在OPPO软件商店、PP助手、“豌豆荚”、华为应用市场、百度手机助手、酷派应用商店等安卓应用分发平台的下载量总计超过6747.6万次,本院认为,虽然下载量不完全等同于用户数,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涉案软件用户规模较大,且深圳掌上远景公司曾宣传该软件“累计用户达2000万,荣获中国开发者百强APP称号”。4. 深圳掌上远景公司的主观恶意明显。从主观状态来看,深圳掌上远景公司在涉案软件中推出“防封号功能”对抗二原告的治理措施,可见其主观恶意明显,且至其被起诉后仍未立即停止涉案软件的运营。
综合以上因素,知产法院酌定深圳掌上远景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为450万元。关于合理费用,二原告提交了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的相应票据,故知产法院对此予以全额支持。
三、判决结果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知产法院最终认定掌上远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掌上远景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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