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APP屏蔽优酷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当庭宣判
2021年4月26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APP屏蔽优酷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涉案APP拦截优酷视频APP广告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对优酷公司正当经营行为的妨碍、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赔数额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深圳市福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二审案件。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一审诉称,其通过在视频点播时投放一定的贴片广告收取广告费、设置付费会员收取会员费为会员免广告等方式获得利益。福芳公司运营的“adbye广告拦截大师”APP(以下简称涉案APP)具备广告屏蔽功能,不仅跳过贴片广告,同时优酷视频右上角引导用户开通会员跳过广告按钮也一并屏蔽,且福芳公司还向用户收取费用。优酷认为福芳公司上述行为严重干扰和妨碍优酷的正常运营,具有主观恶意,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福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涉案APP下载量、收费标准及优酷贴片广告价格、会员收费标准等,判决赔偿优酷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5万元。
福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开发并运营的涉案APP属于中立性工具,播放优酷视频前具有较长的缓冲时间,该等待时间与广告时间相同,不会对优酷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一审判赔数额过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优酷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在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结合庭审情况合议后认为,福芳公司运营涉案APP拦截优酷视频APP广告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对优酷公司正当经营行为的妨碍、破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关于侵权赔偿及合理支出的数额判定适当,当庭进行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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