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克雅宝“四叶草”维权成功
日前,知名奢侈品牌梵克雅宝名下立体商标遭遇无效宣告,而与该案相关的民事侵权案件一审已于近日审结。在这起案件中,北京朝阳法院认为,梵克雅宝公司使用的珠宝商品外形设计属于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该判决不仅对于梵克雅宝公司四叶草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梵克雅宝公司四叶草产品的相关维权,同时对于整个珠宝行业也有积极影响,就珠宝行业如何有效保护品牌和设计的问题,从不正当竞争类案件角度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解决方案。
案情介绍
因两被告上海瑷晶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和信利成珠宝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珠宝仿冒梵克雅宝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梵克雅宝公司主张两被告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要点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对涉案装潢认定的要点如下:
一般而言,“装潢”并非物品本身或物品的组成部分,对物品起到装饰美化作用,与实用性的部分可以分离。但对于珠宝商品,其本身除了装饰美化作用外,并无其他具体的实用功能。珠宝商品的整体与各个组成部分,均是服务于对美感的传达与表现,一般而言无法将珠宝商品中传达美的部分与珠宝本身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珠宝商品整体构成一种形状构造类的商品装潢。
对于珠宝产品而言,四叶草的造型显然并非通用造型,亦非只体现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商品固有特征的造型,同时这种亦非商品自身性质决定必须如此,或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需要如此,或使商品具有显著特征的形状。基于上述原因,梵克雅宝公司所主张的独特的四叶草造型等元素构成的整体,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品装潢保护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梵克雅宝公司所釆用的珠宝造型及梵克雅宝公司主张的商品装潢,除了基本的四叶草,还包括镶边、主平面与边框的强烈对比等元素,上述元素的组合,与单纯的四叶造型相比,具有更强的显著性。
在梵克雅宝公司大规模的使用之前,并无证据证明该类造型的珠宝已经成为行业通用造型,在梵克雅宝公司之后其他行业经营者的使用行为亦无法直接说明这种显著性的丧失。
梵克雅宝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已经表明,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在看到采用梵克雅宝公司珠宝装潢的珠宝出现的时候,梵克雅宝的品牌经常会被识别出来,这一方面表明了梵克雅宝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体现出采用梵克雅宝公司珠宝装潢的商品已经通过装潢本身,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院认定梵克雅宝公司使用的珠宝商品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在此基础上,该案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仍使用与梵克雅宝公司相同或极为相近的珠宝商品装潢,且在多个店铺销售不只一款使用该装潢的产品,并非单个商品的孤立行为,给消费者等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更大。据此,朝阳法院认定上海瑷晶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两被告赔偿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 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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