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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在最高法开庭

日期:2017-11-09 来源:知产力 作者: IvesDur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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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UNDER ARMOUR”与“UNCLE MARTIAN”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7年6月19日,福建高院作出一审判决,福建省廷飞龙有限公司(下称廷飞龙公司)在与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 ARMOUR,INC.)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鞋服产品、运动用球等产品上使用商标,侵害了安德阿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廷飞龙公司在名片上使用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廷飞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相关侵权样品、宣传手册、海报、名片;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安德阿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

廷飞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福建高院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改判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福建高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 

廷飞龙公司“UncleMartin”品牌的商品类别与安德阿镆公司第G1007431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属于相同商品,与安德阿镆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安德阿镆公司系列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廷飞龙公司在发布会上以及易企秀招商广告上使用的标识与上部分为图形,下部分为英文“UNDER ARMOUR”的安德阿镆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廷飞龙公司在明知安德玛系列商标,也明知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并非实际权利人的情况下,仍在名片上标注“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明显具有攀附安德阿镆公司商誉、误导消费者、不当地占有相关产品市场份额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上诉人是否存在侵害安德阿镆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廷飞龙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以及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认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在该案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认为,廷飞龙公司只是将计划注册的商标在发布会上向经销商进行简单介绍,进行市场摸底,并没有任何相关产品存在,当时也没有生产相关产品,不会使被控侵权标识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上诉人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涉案商标存在较大差别,上诉人的品牌知名度远低于被上诉人的品牌知名度,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由于上诉人并没有因为推介行为获利,被上诉人被没有因此受到损失。一审判决作出的2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被上诉人则认为,上诉人在其品牌推介会上,在宣传展板上公开展示了被控侵权标识,并展示了标有被控侵权标识的鞋类产品其销售人员进行了宣传、销售行为。这种宣传、推广行为是典型的商标性使用的行为。上诉人通过改变注册商标显著形态的方式实施了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安德阿镆公司在中国进行了长期、大量的商业宣传活动,其“UNDER ARMOUR”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具有直接市场竞争关系,上诉人通过其股东在香港注册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并在名片上使用该公司名称进行商业推广,恶意攀附了被上诉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作出禁令之后,并没有停止相关被控侵权行为。一审判决作出后,还在控制其关联公司进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可见上诉人的侵权恶意明显。原审判决作出的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与原告的品牌知名度相适应,赔偿金额认定合理合法。

据悉,被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指出,上诉人申请在第18、25类商品上的申请的第19829856号、第19829778号商标,因撤回商标申请,现已无效。

该案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上诉人廷飞龙公司代理人表示需要询问当事人意见,被上诉人安德阿镆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知产力将持续关注该案,并为您带来该案的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