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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佛发现者告省集邮公司侵权案宣判

日期:2015-01-07 来源:四川法制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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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睡佛发现人——86岁的广东老人潘鸿忠,称四川省邮政公司集邮分公司发行的《乐山大佛圣景》邮折中使用了“乐山巨型睡佛”的照片,而这张照片与当年自己发现乐山睡佛时拍下的照片“一模一样”,将四川省邮政公司和四川省邮政公司集邮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记者从成都中院独家获悉,成都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潘鸿忠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通过将涉案照片与被控邮票进行比对后发现,两者具体角度、天气、景物所占比例均有不同。在庭审中,潘鸿忠也当庭认可了被控邮票所载照片不是其作品。 

        起诉 睡佛发现者索赔百万 

        潘鸿忠诉称,他在1989年5月到乐山旅游期间,发现并拍摄了乐山巨型佛像照片。为此,乐山市政府授予了潘鸿忠“乐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2014年8月,潘鸿忠的友人在乐山旅游期间,发现四川省邮政公司集邮分公司于2011年发行的《乐山大佛圣景》邮折中,有一张邮票上的睡佛与潘鸿忠拍摄的照片几乎一模一样。 

        潘鸿忠认为,自己同时也是“乐山巨型睡佛”这一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该邮票上使用的“睡佛”字样和风景照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为维护自身权益,潘鸿忠诉至成都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四川省邮政公司和四川省邮政公司集邮分公司连带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00万元,立即停止销售、收回并销毁发行的《乐山大佛圣景》邮折,并登报致歉。 

        庭审 邮票照片为他人所拍 

        2014年9月9日,成都中院受理了此案,并于同年11月6日开庭审理。“《乐山大佛圣景》中使用的睡佛照片是案外人拍摄,并没有侵犯潘鸿忠的著作权。”四川省邮政公司和四川省邮政公司集邮分公司共同辩称。此外,“睡佛”仅仅是风景名称,潘鸿忠对此不享有著作权。 

        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潘鸿忠举出了一张被塑料纸覆盖,且印有“乐山巨佛”四字的照片,称是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照片。法庭通过比对发现,两张照片是对同一景物在近似地点拍摄,但具体角度、天气、景物所占比例均有不同。在庭审中,潘鸿忠也当庭认可了被控邮票所载照片不是其拍摄的作品。 

        判定 未侵犯著作权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只保护作品的外在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和观点。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由不同作者就统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有创作性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法院认为,即便潘鸿忠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由于被控邮票上所载照片与涉案照片是不同作品,所以被告方制作、发行被控邮票的行为也不构成对潘鸿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此外,本案中“乐山巨型睡佛”、“乐山巨佛”等文字均不具备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四川省邮政公司集邮分公司在被控邮票上使用“睡佛”字样也不构成对潘鸿忠著作权的侵犯。 

        最终,成都中院驳回了潘鸿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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