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辑被擅自出版发行 “小沈阳”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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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被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销售的名为《转王小沈阳专辑》的光盘,其中第一张光盘收录的前五首歌曲由原告“小沈阳”单独表演演唱,后四个节目由他作为主要演员进行表演。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出版、发行、经销该光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表演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经销侵权光盘,第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光盘;判令三被告在《辽沈晚报》发表致歉声明;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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