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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五部发行权引发纠纷

日期:2008-06-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梁立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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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与电视剧《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五部发行权相关的案件。

  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巨星公司)与盟邦(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盟邦公司)联合摄制了三十集古装电视剧《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五部,巨星公司取得国家广电总局为该部电视剧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于巨星公司没有向盟邦公司偿还投资以及利润回报款,双方于2007年10月31日签订还款协议,巨星公司同意将电视剧《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五部在北京、上海、山东、江苏以及韩国、日本的发行及收益权交给盟邦公司以偿还前款。次日,巨星公司向盟邦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约定授权期限为5年。

  2007年12月7日,巨星公司又向北京君子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君子缘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版权的《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一至五部的独家全国版权授予君子缘公司,授权期限为10年。

  盟邦公司在取得授权后,开始与授权区域内的电视剧播放机构联络发行事宜;君子缘公司也在取得授权后向各地电视台发出提示,表明其已取得电视剧的发行权。在两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盟邦公司向二中院提出两起诉讼,其一是与巨星公司的合同纠纷,要求其归还欠款四百万元;其二是君子缘公司的侵权纠纷,要求其停止在盟邦公司享有授权的区域内发行电视剧《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五部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

  由于电视剧《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一至四部在电视台热播,因此第五部的拍摄也受到公众及媒体的广泛关注,但该部电视剧刚一发行即出现了纠纷。

  目前,上述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