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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毛体书法侵权案昨日开庭

日期:2008-04-16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王万盈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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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会宁籍毛体书法家李景状告会宁县政府和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委会侵犯其著作权一案正式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景因身体不适未能出庭。庭审最后,由于原告代理人拒绝调解,因此法庭放弃调解,但没有当庭宣判,宣布择期判决。
  
  原告被告侵犯了著作权

  据原告代理人诉称,2006年8月30日,会宁县筹办庆祝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的临时办事机构(简称“70办”)两名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到原告家中,说受会宁县委、县政府委托,请他为新落成的“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题写馆名。原告最后挑出来了一幅他自认为满意的毛体书法作品,然后经过扫描和简单的电脑加工后交给了工作人员。去年底,原告收到了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委会的书面答复。这份答复说,“县‘70办’在网上的毛主席书法中寻找到‘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9个字作为馆名。请您题写馆名是属实的,但您写了之后,‘70办’没有采用也是事实,况且已给您付了酬金……”此后,原告又给会宁县有关领导写信,请求进一步核实,但至今未给予答复。

  据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著作权,并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采取有效形式消除对其不良影响,同时请求被告负担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6000元相关费用以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错误

  对于原告的诉讼,两被告代理人均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缺乏关联性和相互的印证,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此外,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主体本身是错误的,这和两被告没有关系。

  据会宁县政府委托代理人称,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法人,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委会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谁题写的馆名,只能属于纪念馆所有,与县政府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关系。此外,调查落实,县政府并未委托此二人向原告索字,这完全是这二人的个人行为,与县政府没有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县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此外,纪念馆在使用时并没有完全采用原告所提供的字体,而是综合了广泛征集的毛体书法和电脑里的毛体书法进行加工排列制作而成。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委会代理人答辩称,使用“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馆名的是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不是会宁县政府,也不是该管委会。虽然管委会是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但纪念馆也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原告向两被告提起诉讼,既属主体错误,又是诉权滥用。但该代理人称,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确实是用了从原告处拿来的毛体书法打印件,但原告当时并未提供该书法作品原件。对于该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他们无法确定。因此,不构成侵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