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的可行性思考
——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视角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因此,党的二十大对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随着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类市场主体的涉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大幅增强,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并基于此类案件技术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审理难度大的特征,给法院的司法办案、定分止争持续带来新的挑战。此类情形在上海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突出,已经成为上海法院当前亟待回应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浦东新区作为全国唯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承载着上海“五个中心”特别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功能,辖区内科创企业集聚、司法保护需求集中,同时相关的法治保障体系已经初步成型,具备了改革探索的基础条件。为此,本文拟以浦东新区法院为视角,探索将部分技术类案件一审管辖下放的实践价值、可行性分析、具体范围和实现路径,以期为破解上海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难题提供助力。
一、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的实践价值
(一)落实顶层设计的现实举措
一是在司法政策上,贯彻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推动知产审判重心合理下沉。
2021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根据中央顶层设计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报告指出,试点工作启动近一年来,审判重心合理下沉,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实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下一步,将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审级制度。
2021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以下简称《知产管辖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对此,最高法院在《知产管辖规定》的理解适用中明确指出,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该两类案件通常不涉及较强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跨区域集中管辖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此两类案件集中管辖的必要性不大。《知产管辖规定》采纳该意见,明确该两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再由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均衡案件分布,进一步确保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疑难复杂案件。同时也特别指出,有意见提出,个别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多,建议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外观设计专利民事、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产管辖规定》采纳该意见,以便于案件特别多的地区将此类案件下沉。
结合上海知产审判实际看,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部分技术事实查明难度相对较低的技术类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既是深入贯彻中央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科学优化审判资源力量配置,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的有力举措,也是切实发挥基层法院多元解纷重要功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不断提升知产审判质效的可靠方式。
二是在产业政策上,强化保护科技创新理念,凸显及时保护、便利保护优势。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强调,要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深入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健全产业集群组织管理和专业化推进机制,建设创新和公共服务综合体。
对此,在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强对现代化产业的配套司法保障势在必行。最高法院在对2022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的通报中指出,2022年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持续加大对原始创新技术、种业种源等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未来,面对新型科技企业不断增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司法审判部门不仅要依法保护、严格保护,还要确保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在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实施细则(2023年)》中明确提出,“调研推动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等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促进纠纷依法、公正、便捷、高效化解。”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部分技术类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法院“距离群众最近、距离事实最近”的角色优势,及时保护、便利保护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为相关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建设保驾护航。
三是在引领区政策上,体现“王牌”担当,服务保障自主创新新高地建设。
2021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其中指出浦东新区需加快关键技术研发,打造世界级创新产业集群,并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建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此后,在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中,多次强调浦东作为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上海高院贾宇院长在浦东法院调研时指出,将浦东打造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是上海担负的历史重任,做好这篇大文章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最高法院、上海高院、浦东法院都制定了服务保障的专项司法意见,一定要提高站位、胸怀大局,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把司法意见逐条梳理成落实措施,把目标落实成结果。
因此,探索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服务引领区建设和浦东发展大局,是浦东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其中,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部分技术类案件下放浦东法院审理,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的配套机制,也是体现引领区“王牌担当”、发挥先行先试制度优势的现实举措。
(二)缓解人案矛盾的有效途径
经过统计分析,当前上海法院的技术类案件审理情况呈现以下三个较为鲜明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五年来,上海法院一审技术类案件受案量逐年上升,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从2018年的600余件到2022年的4000余件,案件增量五倍有余,年均增长幅度超过100%。然而,与此相应的是,技术类案件法官员额数量并未增加,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反有减少,人案矛盾较为突出。
二是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囿于人案矛盾的影响,2018至2022年间,上海法院技术类案件平均审结天数相对较长,12个月以上超长期限案件较多。其中,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同期结案率约为4/5;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以及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平均审结天数均超过6个月审理期限;每年平均约有82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形成12个月以上超长期限案件;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平均审结天数为222天。
三是审判资源较为紧张。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例,通常而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审理难度相对低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这也是前述《知产管辖规定》将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下放基层法院管辖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在《知产管辖规定》实施前审理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件中,平均审结天数为228天,超12个月结案的案件数为361件,占结案总数的22.5%,这些数据已经超过同期计算机软件侵权类案件,形成“倒挂”效应,可从侧面反映出技术类案件的积压清案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他案件审理质效,挤占了审判资源。
(三)深化为民司法的有力抓手
一是降低案件审级,提高诉讼便利。2019年1月1日,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重点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近年来,妥善审理了各类高新技术案件,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同时,经过统计发现,从上海知产审判角度看,虽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上诉管辖在上海高院,技术类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也已下放基层,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侵权等技术类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不高。例如,近五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涉诉标的低于10万元的案件数为5762件,占该类案由案件受理总数的75.4%,其中,有528件案件涉诉标的低于1万元。相关当事人在一审下判后进一步上诉或维权的意愿相对不强,从某种程度上讲,并不利于推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此,将部分标的额不高的技术类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不仅可以在一审阶段为当事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司法救济,缩短当事人“触达司法”的距离,还能同时降低二审案件审级,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维护合法权利。
二是强化诉调对接,推进多元解纷。近年来,浦东法院积极发挥在纠纷解决上所具有的时间、空间和组织上的先发优势,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大力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果。早在2014年,浦东法院即启动诉调对接的“三级四层”模式,“三级”主要是指诉调对接工作的三级机构,按照距离“纠纷源”的近远等,分为街镇诉调对接工作站、人民法庭诉调对接分中心和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三级”;“四层”主要是指矛盾纠纷化解的四层平台,即三级诉调对接工作机构加上法院的审判业务庭。同时,浦东法院致力于加强与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先后设立“浦东法院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诉调对接分中心”“浦东法院诉调中心张江高科技园区分中心”等,并对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上海中心,将纠纷化解服务延伸至企业和园区从业人员身边,有力助推浦东参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因此,将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浦东法院审理,既便于接近矛盾纠纷源头,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也能够有效利用浦东基层组织的资源力量,开展诉源治理和多元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就近解决。
三是发挥机制优势,深化办案实效。浦东法院作为全市最大的基层法院和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的基层法院,是上海法院司法审判延伸的“触角”,与基层人民群众有着最直接、最深入的密切联系,处于化解案件矛盾、实质解决纠纷的第一线、最前沿。长期以来,浦东法院积累了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探索出巡回立案、预约开庭、编发诉讼指南等司法为民十项举措,能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提供可靠的经验支撑。此外,浦东法院知产庭结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征,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智库作用,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同时,依托法官工作室推进协调联动共治,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上海高院贾宇院长在浦东法院调研时要求,要加快办案进度、提升审判质效,尤其要避免“程序空转”,造成群众诉累、法官忙累,重点提升服判息诉率。为此,将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浦东法院审理,能够充分发挥浦东法院现有机制优势和经验优势,在有力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技术类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和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的不断提升。
二、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的可行性分析
(一)程序法律规范层面
1.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的现有障碍
从现有程序法律规范层面看,上海法院技术类案件下放存在的阻碍主要分两方面:一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知产法院决定》)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所在省(直辖市)的有关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该决定所规定的专利案件包括发明专利案件、实用新型专利案件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因此,虽然最高法院《知产管辖规定》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经最高法院批准,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规定属于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位阶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知产法院决定》,故在该上位法尚未调整前,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区域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管辖外观设计民事、行政案件,且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区域的其他基层法院亦难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二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技术类权属、侵权纠纷。在最高法院《知产管辖规定》和相关理解适用中明确,该些技术类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大、技术门槛相对较高,仍由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审理,因此通过现有程序法律体系,尚难以下放上述技术类案件的管辖权。
2.浦东新区法规的特别规定
我们认为,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浦东法规决定》),该规定是配套浦东引领区建设、构建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顶层设计。在《浦东法规决定》的第一条中明确: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浦东法规决定》为浦东新区建立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自2021年9月以来,15部浦东新区法规先后颁布。相关法规引领营商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助推产业发展转型升级,驱动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提高绿色转型发展水平,支撑城市治理效能得到提升,服务引领区建设法治保障体系逐步构建。同时,也为部分技术类案件下放浦东法院审理的程序法律障碍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给浦东法院管辖部分技术类案件提供了立法途径和法治基础。
3.浦东新区法规的效力问题
2023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正草案)》经全国人大通过后予以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同时在第九条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这些进一步为浦东新区法规在重大改革上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实现了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提供了法律支持。根据《浦东法规决定》第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对《浦东法规决定》的相关解读,从立法权限看,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进一步需要明确的是,浦东新区法规“变通规定”的边界范围。根据2021年4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中的表述,浦东新区法规是“比照经济特区法规”制定的。因而,浦东新区法规也应该具有与经济特区法规相同的法律地位。再根据《立法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变通法律、法规的特殊法规在该适用地域范围之内具有优先适用性。变通的前提是已经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变通具有较被变通的法律优先适用的效力,变通法律、法规的浦东新区法规具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替代”该法律、法规的效果。变通优先适用,需把握以下三点:其一,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变通适用。凡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范围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浦东新区法规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规定,亦不得变通适用。比如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定等事项,不得变通适用。其二,变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浦东新区法规具有部分废止或者取代其所变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效果。在该浦东新区法规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中已被变通的内容在该浦东新区法规范围之内实际上已被默示废止或者取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变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浦东新区法规具有优先适用性。其三,根据立法变通权的限制性要求,浦东新区法规在对法律、法规予以变通时必须遵循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因此,变通适用不能违背其所变通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前已述及,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基层法院的最大障碍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知产法院决定》和最高法院颁布的《知产管辖规定》。结合立法法来看,上述法律文件的效力分别属于第七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以及第一百零四条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即其既不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也不属于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因此,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此进行适当变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相关浦东新区法规、明确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浦东法院审理时,应当按《浦东法规决定》规定进行备案,并提出对上述法律文件作出变通规定的说明,确保法律效力与改革要求相统一相衔接。
(二)国内法院实践层面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的相关情况看,从2012年至今,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三类技术案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中,均曾有基层法院的实践经验,也都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在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共作出判决书156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共作出判决书225篇。其中,义乌法院长期开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审判实践,该院在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间共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157件。在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均开展过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审判实践,共作出判决书393篇。其中,位于深圳市的福田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等五家基层法院自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审结此类案件190件。在实现路径方面,经调研,基层法院获得技术类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主要为相关法院通过地方高院报最高法院批复。在《知产管辖规定》实施后,相关管辖权均已回收。
(三)浦东新区保障层面
1.政策体系完备
在政策体系方面,浦东新区作为全国唯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从顶层设计到地方支持,形成了完备的政策支撑体系。在中央层面,有《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浦东法规决定》等国家级政策文件。在上海市市级层面,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市级政策。在区一级层面,亦有《浦东新区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实施方案》保障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2.科创主体集聚
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集聚战略科技力量、汇聚创新人才。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经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达到175家,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超过200家,外资研发中心达到256家,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达到34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预计达到45件。其中既有张江高科技园区、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等国家级重点开发区,也有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外高桥智能制造服务产业园、海洋创新园等市级科创产业园区,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集聚,亟需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
3.第三方机构集中
浦东新区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第三方机构资源。既有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等为代表的区级社会团队;也有上海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等市级行业协会;有上海海事大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上海中医药大学科技信息中心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还有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计算机协会、上海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等以政府平台为依托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第三方机构的集聚能够为浦东法院审理技术类案件,尤其是技术事实查明和纠纷专业调解等提供强有力的咨询和支撑。
(四)浦东法院实践层面
1.知产“三合一”审判机制形成品牌
浦东法院知产庭成立于1993年,是全国首家成建制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部门的基层法院。成立以来,知产庭紧紧围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使命和要求,在全国首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职能由专门部门集中行使的“三合一”工作机制,被誉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浦东模式”,被收录为浦东改革30周年的首创事例,中央政治局常委、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汪洋特别指出,知产“三合一”审判机制“是源自浦东的宝贵经验”。
2.审判业绩成果丰硕
浦东法院目前共有19位专门从事知产审判的法官,其中硕士以上学历17人,拥有理工科学历背景2人,多人曾任职于中高级法院,具有较为丰富的技术类案件审理经验,涌现出一批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等专家型法官。近年来,浦东法院知产审判业绩屡结硕果。2011年4月,浦东法院获评“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2017年12月,获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先进集体,作为先进集体代表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座谈会上交流发言,并受到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汪洋同志的肯定。2018年5月,获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2020年11月,浦东法院荣获“知识产权保护最佳实践单位”。此外,先后有4件知产案件入选公报案例,19件入选历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7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上海法院年度案例》等高规格案例平台,充分展现了审判的水准和能力。
3.诉源治理初见成效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面对知产案件井喷的态势,浦东法院知产审判坚持贯彻最高法院、市高院关于诉源治理的要求部署,多措并举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浦东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案量已经连续13个月呈现下降态势,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受案量较去年同期下降超过一半。同时,案件结收比始终保持超过100%,且从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和案件审理难度、权重系数等方面综合来看,浦东法院知产审判尚未达到“饱和”状态,尚有余力应对和缓解新增办案压力。
4.技术类案件办案经验逐步积累
2022年至今,浦东法院知产庭共受理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主的技术类案件合同纠纷78件,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46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2件,专利合同纠纷2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件。在受理的78件案件中,目前已结案33件,平均审结所需天数116.8天,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同时,浦东法院知产庭逐步探索技术案件的查明机制,以庭内受理的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为契机,在顺利办结并取得较好办案效果的同时,要求承办法官梳理总结办案经验在全庭分享,并研究制定相关类案审理指南,为进一步受理相关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三、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的具体范围
(一)案件类型
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一方面,最高法院在《知产管辖规定》中也已经明确放宽了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下放浦东法院审理似仅存在程序法律层面的障碍,且具有加快制定相关法规予以突破变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标的额相对较小,涉诉标的低于10万元的案件数占比超过3/4。且在其保护范围、侵权认定、审理思路上,也更适合作为管辖下放的试点。
一是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更为明晰。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无需通过解释技术门槛较高的权利要求书界定保护边界。二是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方式相对较为简单。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法院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并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若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此种侵权认定方式与著作权中的“实质性相似”标准颇有相似,所需的技术门槛相对较低。三是案件审理认定较为流程化。2021年,上海法院集结一线审判业务骨干撰写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类案要件指南》,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围绕诉辩主张的整理与固定、侵权比对的认定和裁判规则、侵权抗辩的认定等57个法律适用问题,梳理审理要点、提炼裁判规则,为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提供规程保障。
2.技术秘密权属、侵权纠纷
将部分技术秘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下放浦东法院审理,具有明确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方面,对于科创企业而言,多数企业的核心信息中难以准确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予以剥离,尤其是在技术化、信息化时代,涉案公司员工在获取企业秘密时往往不会识别区分技术秘密或经营信息,此时对二者所涉民事案件区分管辖,会增加当事人的取证难度和维权成本。同时,实践中虽然很多案件以侵害经营信息立案,但是基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现部分信息属于技术秘密,此时需要将案件进行人为拆分、区分管辖,这样势必会造成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另一方面,目前技术秘密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技术秘密民事案件必须在中级法院管辖,造成同类案件管辖错位,易导致审判尺度可能的不统一。对此,基于浦东法院的区位优势、经验优势和实践基础,可以有效推动和落实技术秘密案件的“三合一”审理,为区域科创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提供及时有效便利的司法保护。
3.计算机软件开发权属、侵权纠纷
此类案件下放管辖亦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浦东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的实践基础,并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审理机制。早在2014年,浦东法院即曾受理过多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取得较好效果;在《知产管辖规定》实施、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下放后,截至2023年6月底,浦东法院累计受理相关案件约50件,平均审结天数不到4个月,调撤率超过八成,充分发挥了基层一线和专业审判的办案优势。另一方面,经过长期实践,此类案件业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审理模式。如北京高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对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进行了专章的指引,对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行为、最终用户类案件事实查明、最终用户侵害复制权的认定、抄袭剽窃类案件的审理顺序、抄袭剽窃类案件确定软件版本的方法、软件的对比、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等进行了梳理,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二)管辖范围
如前文所述,部分技术类案件下放浦东法院管辖的实现有赖于浦东新区法规的制定,因此确定案件管辖范围的前提是明晰浦东新区法规的效力定位和适用边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以及修订后的《立法法》,均使用了“浦东新区法规”这一名称,以法律形式将其确定为一种地方性法规新类型,并使之与“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等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与上海市一般的地方性法规区分开来。从立法权限看,浦东新区法规区别于上海市一般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实施范围为浦东新区。也就是说,目前上海拥有两类地方立法:一类是依职权的省级人大立法,即一般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全上海;另一类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专门为浦东制定的法规,适用于浦东新区。
根据《浦东法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浦东新区法规是在浦东新区实施。至于如何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中明确“在浦东新区实施”,需要探讨的即为浦东新区法规的空间效力问题。目前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审慎适用浦东新区法规,限缩浦东新区法规的适用对象,只有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均系浦东新区主体,才可适用浦东新区法规规定的管辖。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张需要以浦东新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为被告、并在案件中承担实质性权利义务的案件,方可适用浦东新区法规。此种观点针对的是当事人为利用浦东新区法规中对其有利的条款而异化管辖规则从而实施的“拉管辖”行为。例如,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设置管辖连接点后,随即撤销对平台全部诉请的情况。第三种观点则是从诉讼法原理出发,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要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之一位于浦东新区,即可适用浦东新区法规。
对此,本文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是从制度设计初衷考量,正如前述,探索部分技术类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的目的在于落实顶层设计的同时,便利当事人诉讼、缓解人案矛盾压力,观点一过于严格的限制管辖与该价值取向并不相符。二是从本文所讨论的部分技术类案件特点来看,该类案件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并无不妥。三是观点三可以将观点二中的有益思考予以吸纳,例如可规定原告对于管辖连接点所涉被告应具有实质性的诉讼请求等限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确立符合司法保护需求的新区法规空间效力。
四、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的实现路径
(一)制度设计
1.推动制定浦东新区法规
正如前述,《浦东法规决定》是部分技术类案件下放浦东法院审理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基于此制定浦东新区法规能够为浦东法院管辖部分技术类案件提供立法途径和法治基础。因此,下放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权的第一步是通过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明确浦东新区法院对外观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案件权属、侵权纠纷的管辖。同时,在管辖范围上,需明确上述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确定浦东法院的管辖。
在具体实现方式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整体推进”,即就管辖问题提出立法需求,推动制定单独的浦东新区法规,整体解决相关技术类纠纷类型管辖下放浦东法院的问题。另一种是“化整为零”,即在其他相关的浦东新区法规制定过程中积极推动纳入相关技术类纠纷类型管辖下放的条款。比如,在当前已经纳入浦东新区法规立法项目的《浦东新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若干规定》中,浦东法院对商业秘密案件一审管辖条款提出意见,建议明确将浦东新区范围内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统一交由浦东法院管辖,以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
2.依法报备有关中央机关
一方面,根据《浦东法规决定》的规定,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并应当依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在制定相关浦东新区法规后应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另一方面,考虑到最高法院在《知产管辖规定》中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下沉基层的,应经最高法院批准,且相关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调整涉及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变通规定,故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浦东法院也理应向最高法院进行报备。
(二)工作准备
1.进一步明确法规适用基础
为更好回应市场主体的高新技术司法保护需求,更好管辖和办理相关技术类纠纷案件,充分体现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水准和质效,需要进一步开展相关前瞻性、应用型调研,扎实推进工作,确保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制度安排落地落实落细。一是进一步了解市场主体司法保护需求。大兴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调研、听取意见等形式,了解辖区科技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寻求保护的重点诉求,找准办理相关技术类案件的痛点、难点问题。二是进一步明确浦东法院管辖的部分技术类案件的具体适用范围。深入研究上海法院技术类案件司法现状,在初步成果基础上,细化明确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案件类型和管辖范围。三是进一步调研配套举措需求。通过专门走访、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标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类案件办理的前沿法院,梳理所需的配套机制、资源、举措,做到高要求落实、高标准推进、高质量打造,确保工作质量。
2.推动上下内外形成合力
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权下放浦东法院的制度安排的落实牵涉方方面面,需要主动做好对接,强化上下协调和内外联动,推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上下级法院联动。搭建向上海知产法院、上海高院等上级法院报送技术类纠纷案件情况的机制和平台,借助上级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法答网”等案件咨询答疑平台,召开专题研讨会、案件通报会等,主动寻求上级法院支持、指导,确保衔接机制顺畅、审判质效良好。二是加强与浦东新区对接。积极向浦东新区党委汇报工作进展和推进落实情况,赢得地方党委工作支持;主动对接浦东新区人大,研究提供立法需求和建议草案,寻求相关制度设计和立法保障;密切沟通浦东新区政协、政府及市场局、知产局、司法局、科委等相关委办局以及检察、公安等司法机关,推动工作高效推进;广泛联系专业调解、技术咨询、技术查明等第三方机构,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三是加强法院内部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强化立审执衔接,推动业务和综合部门联动。
3.统筹优化办案资源配置
需要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尤其在物力、人力、能力等三个方面持续发力,为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浦东法院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强化行政装备保障。在经费保障、场所配置、物资装备等方面有所倾斜,切实做好对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的保障和支持。二是配齐配强审判力量。组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专业化团队,选取具有技术类案件办理经验、综合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官和法官助理加入,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三是加强专业能力培训。邀请最高法院知产法庭、上海高院、上海知产法院等上级法院专业法官、本院审判业务专家以及外地相关法院的专家,针对技术类案件办理中的流程性问题、类案法律适用的共通性问题、法律适用的疑难性问题开展系统专题培训;同时邀请专利审查会、科研院所、科创企业等单位的技术专家,就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疑难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讲座,提升技术案件办案能力。
4.构建完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
在解决技术类案件审理难点痛点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上,浦东法院借鉴上海知产法院成熟成功经验,已经构建专家陪审、专家鉴定、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专家调解“五位一体”知识产权审判专家支持机制,目前浦东新区人大已经任命首批专家陪审员,包括法学专家和技术专家,并逐步建立承办法官同专家陪审员沟通协商机制,预先确立技术类案件的技术争议要点事实,提高专业陪审参与效果,为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制度设计落地做好准备,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创新。同时,浦东法院拟根据已有调研成果,搭建“两来源+全流程”的技术查明机制。“两来源”指技术调查官的获取渠道。一方面,探索与上海知产法院、上海高院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册,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在部分常规技术类案件中选择直接聘用名册中的技术调查官;另一方面,注重深化法院与理工科院校、高精尖企业、技术领域行业协会的常态化合作机制,构建技术专家咨询平台,充分调动浦东新区科创企业集聚的人才资源,确保技术事实查明工作的准确性。“全流程”是指在常规案件中,探索技术调查官全方位参与诉讼活动机制,从诉前到诉中,从保全、勘验到开庭,拓宽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范围,推进技术调查官在技术类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中发挥更大作用。
结 语
创新引领发展是时代进步的迫切需要,司法保护创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科技强国的战略背景下,试点将部分技术类案件的侵权、权属纠纷下放浦东法院审理,是提升司法审判效能的内在需求,更是护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对此,作为全国唯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的辖区人民法院,浦东法院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引领基层法院受理部分技术类案件的可行范本,为助力浦东新区体现“王牌担当”贡献更多“浦东规则”“浦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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