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不服,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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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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