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品铺子侵犯了金羚羊的“自嗨锅”?
提及自热火锅,人们大多对于“自嗨锅”不会陌生,但可能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早在2017年便有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方便米饭、盒饭、方便粉丝等商品上并于2018年被核准注册。因认为零食销售商良品铺子在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自嗨锅”字样,侵犯了其对“自嗨锅”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自嗨锅”商标权利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金羚羊)于2022年展开了维权。
在这起纠纷中,金羚羊指控湖北良品铺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良品铺子)在网店链接名称中使用“自嗨锅”字样,侵犯其对第28149844号“自嗨锅”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良品铺子则认为“自嗨锅”三字属于描述性词汇,其对“自嗨锅”字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良品铺子关于“自嗨锅”系描述性词汇的主张未能得到支持,法院认定其在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的“自嗨锅”字样,侵犯了金羚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争议: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
金羚羊官网宣称,2018年1月1日,“自嗨锅”亮相,其将真空冷冻干燥技术和铝箔餐盒运用在自热火锅中。近年来,该公司参与起草了《自热食品通用技术要求》《自热方便食品》等多项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
法院判决书载明,2021年,金羚羊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经营的天猫网上发现,搜索“良品铺子”,进入良品铺子开设的“良品铺子旗舰店”,该店铺销售有“良品铺子牛油自热小火锅素食速食麻辣烫夜宵食品美食懒人自嗨锅”,遂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于同年11月进行取证。根据公证机关同年12月出具的公证书载明,上述产品的销售单价为25.8元,月销量超8000件,累计评价有5.5万余条,页面显示有库存可售。
2022年初,金羚羊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良品铺子、天猫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销售带有“自嗨锅”标识链接的自热火锅产品,良品铺子赔偿金羚羊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天猫公司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良品铺子主张,“自嗨锅”系对“牛油自热小火锅”这一产品本身功能、特点、使用场景等起描述性作用的属性词,并非商标性使用,而且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猫公司系电子商务平台天猫网的经营者,属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金羚羊在提起诉讼前未就侵权行为向天猫公司发起投诉,而且接到起诉后天猫公司及时断开了侵权链接,采取了必要措施。因此,天猫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对于良品铺子的被诉侵权行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在网店商品链接中使用“自嗨锅”字样,系对其自热火锅产品的广告宣传,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自嗨锅”与涉案商标读音、含义相同,仅字形有区别,构成近似;良品铺子销售的自热火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粉丝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关联,构成类似商品。综上,法院认为良品铺子在类似商品的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自嗨锅”标识,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该案的赔偿数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因为良品铺子的侵权获利或金羚羊因侵权所遭受到损失均无法查清,遂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表现形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良品铺子的主观过错、金羚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该案的赔偿数额为6万元。
良品铺子、金羚羊均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注:如何适用描述性使用抗辩
在上诉请求中,良品铺子坚持主张涉案商品描述词条中的“自嗨锅”字样所占比例小,而且仅用于描述小火锅商品的使用场景,属于商品的宣传性文字,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视为商标,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自嗨锅”一词本身含义具有描述作用,双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色和商品实物包装、定价、口味、销售模式等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金羚羊则表示,“自嗨锅”并非通用名称,良品铺子对“自嗨锅”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良品铺子称“自嗨锅”系描述性词汇,具有弱化涉案商标显著性的故意,请求变更赔偿数额为15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自嗨锅”属于臆造词,自身显著性较强,良品铺子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的销售链接标题中使用“自嗨锅”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金羚羊有特定联系,侵犯了金羚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一审法院以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良品铺子赔偿金羚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6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据此驳回了良品铺子、金羚羊的上诉请求。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设置了描述性使用抗辩,旨在禁止商标使用活动中将描述性词汇垄断为私人专有权利,进而增加竞争者正常竞争的成本,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律师表示,描述性使用是对于描述性词汇的使用,描述性词汇一般为含有特定固有词汇,该词汇描述了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征、用途、原料或成分等,作为商标使用无法发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无法起到积累商誉进而取得竞争优势的作用,通常只是对客观情况或信息的一种描述。
“经营者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尽量选用臆造性词汇或暗示性词汇作为商标注册,不仅可以提高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还能将其作为商誉长期承载和积累的重要载体,降低商标注册和使用风险。”律师建议,在选择使用相关商业标识时,要杜绝主观臆测替代客观事实,使用相关标识前要做好商标检索,如果他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或有其他知识产权应进行避让,遇到确实无法规避的可能构成标志描述性使用等情形,要委托专业人士做好前期论证和排查,最大限度避免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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