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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两次侵犯“FILA”商标权案

日期:2023-03-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瑞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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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些侵权人在被法院认定侵权后,非但没有悔改,反而枉顾诚信经营原则,重复侵权。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一家服装公司因重复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定赔偿18万元。


网店再次上架仿品


作为一家颇具知名度的时尚运动品牌,“FILA”凭借新颖设计和较高品质收获了不少粉丝。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为此,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开展了积极维权。


2020年,斐乐公司发现东莞市莱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莱轩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服装涉嫌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便将其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年3月3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下称前诉判决),认定莱轩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斐乐公司15万元。


前诉判决生效后,斐乐公司发现莱轩公司网店中仍在销售其他涉嫌侵犯其“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便再次将其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斐乐公司认为,莱轩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复侵权,据此向其索赔50万元。


莱轩公司并不认可斐乐公司的主张。其表示,此次诉讼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前诉判决所涉商品并不是同一商品,其样式及图案也有所差异,此外,莱轩公司已经将前诉判决所涉及的商品全部下架销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莱轩公司的侵权行为,但并没有支持斐乐公司关于莱轩公司构成重复侵权的主张。在其看来,两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是同一款式的商品。与此同时,虽然该案被控侵权商品是斐乐公司在前诉判决之后取证购买的,但斐乐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这些商品是莱轩公司在前诉判决生效后所生产的。因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莱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斐乐公司4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斐乐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在该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莱轩公司是否构成重复侵权。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证书显示,斐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7月7日在莱轩公司经营的网店内下单购买了该案被控侵权商品,因此莱轩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虽然两案所涉侵权商品并非同一款式的商品,但莱轩公司在前诉判决后,再次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侵犯的商标同一,商品种类同一,已经构成重复侵权,是否是同一款式的服装并不影响该案是否构成重复侵权的认定。


最终,东莞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并将侵权赔偿额提升至18万元。


斐乐公司代理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二审判决将判赔金额由4万元改判至18万元,这一大幅改判有力维护了斐乐公司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更是体现出东莞中院对合法经营者的保护态度,对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和惩治决心。


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近年来,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更加重视品牌建设。但与此同时,诸如该案被告所实施的重复侵权等行为也时有发生,这已经成为困扰商标权利人的问题。那么,对于该类恶意侵权行为,应如何予以规制?


“在知识产权领域,因其客体无形性、非竞争性、侵权形式多样性等特点,相比于其他民事权利,重复侵权等行为发生的概率更高。而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侵权获利与成本之间的比例失衡,当侵权获利大于侵权成本时,侵权人选择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几乎是必然的,因此规制重复侵权等行为的关键就在于纠正这一比例关系。” 律师认为,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律师谈到,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尤其是针对恶意侵权行为,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加大了打击力度。比如民法典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都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该案中,莱轩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满足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只不过斐乐公司并未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律师表示。


斐乐公司与莱轩公司的纠纷告一段落,对于同行业从业者而言,又应从该类案件中吸取怎样的教训?


在律师看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侵权,更不可实施重复侵权等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服装行业的从业者,理应充分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后果,深刻理解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在全社会都已形成自主创新、尊重原创和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下,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作为经营者,理应培育和保护自身品牌,不可攀附他人商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更不可以明知故犯、重复侵权,否则可能要承担比侵权获利还高出数倍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