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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富美”不能作为商标吗?

日期:2016-08-08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律豆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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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进军陆家嘴,迎娶白富美,走向人生巅峰!”近日,一份关于“白富美”商标的判决书引起了知产圈的热议。“白富美”这一流行词汇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呢?现实中,“白富美”商标的申请之路一波三折,峰回路转,其中折射的种种争议很值得探讨研究。

  蚌埠同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在第3类的“香皂、洗面奶、洗衣粉、洗衣液、口红、美容面膜、香水、防晒剂、增白霜、祛斑霜、牙膏”等商品上注册“白富美BAIFUMEI”商标,商标局审查后作出驳回决定,理由是“白富美”用作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蚌埠同鼎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白富美”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决定驳回申请。蚌埠同鼎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蚌埠同鼎公司在诉讼中有2种主张,一是将“白富美”拆解为“白”、“富”、“美”三个字分别理解,这三个字各自都没有表示出负面的含义,进而认为“白富美”也没有负面含义;二是认为“白富美”虽然指向特定女性群体,但却并未明显贬损、丑化该类群体,进而认为“白富美”应当予以注册。蚌埠同鼎公司在类似案件中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白富美”商标没有不良影响,包括:1、百度百科关于“白富美”的解释,2、“高富帅”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报道,3、“白富美”品牌化妆品受到消费者好评,4、《焦点访谈》栏目关于“白富美”的专题介绍,5、习近平主席2015年新年贺词等。然而,即使请出“高富帅”、《焦点访谈》、习主席为自己站台,还是没能打动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白富美’在现实社会中指向的是年轻、貌美、具有大量财富的女子,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不必通过艰苦、服务社会而获取大量财产的价值追求,该价值追求违背了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因此,‘白富美’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蚌埠同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白富美’作为描述相貌姣好且具有大量财富的女性的词汇,其本身是中性的、并无任何贬损含义,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北京高院更进一步指出,一审法院的判断“是将裁判者自己所坚守的道德标准强加给了所有中国人……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市场上从事生产和交易时,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引,就可以达到国家的繁荣和富裕,反而是那些口口声声‘服务社会’却不事生产的人成为整个社会的‘寄生虫’。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以保护创造和创新为目标,而创造和创新本身与所谓的‘劳动’或者‘艰苦奋斗’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原审判决中所称的通过艰苦奋斗而获取大量财富的价值追求与知识产权正当性原理也不协调。”判决书里出现了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补充与修正以及对一审裁判者的道德批评。最终,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复审决定。

  同一问题反复审理,是否必要? 

  其实,早在这起案件之前,蚌埠同鼎公司曾在第18类的“旅行箱、背包、手提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白富美BEIFUMEI”商标,其过程与结果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商标局驳回申请、商评委复审驳回、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商评委的决定、北京高院撤销以上决定并认为“白富美”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中争议焦点也是“白富美”是否构成《商标法》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北京高院对该案改判,判决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早于2015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578号判决。即北京知产法院作出后一判决时,明知是与上级法院的观点相左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都是独立的。同时,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监督”不代表指导和干预,否则,我国的二审制度将形同虚设。但是,在“白富美”系列案件中,针对同一争议问题,商评委并未进行有效检索,而是重复已被改判的观点进行裁判,导致对同一问题循环反复审理。这样做,是不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判决书中论述理由是否应有度?

  “白富美”商标案件真正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是法官在判决书洋洋洒洒恣意发挥的论述。我们平常见到了绝大多数判决书都是严肃的、紧紧围绕法律问题展开论述。眼前的这份判决书却包含了与法律问题不那么相关的论述,一些字句让读者感受到了撰写者理性之外的情绪化的内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一个宽泛的兜底条款,法官在适用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中,法官便援引了该条款认为微信系统改名会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本案涉及的是该条款的前半段“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有害”?都是深刻的社会观、价值观问题。古代通过“朝堂论礼”尚未必能辩出真伪,而在商标是否违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判决中,需要靠法官的智慧来作出判断,这就对法官的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无论论述理由和结果是否能使人信服,情绪化的内容、与论述理由没有太大关系的内容出现在判决书中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的标准是什么?

  汉语博大精深,在网络时代,每隔一段时间就有新词产生,并成为流行语,例如“白富美”、“高富帅”、“狗带”、“颜值”等等,这些词已经形成网络通用词汇的一部分。也有一些已有词汇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含义,例如“同志”、“大粽子”、“奇葩”等等,在特定的语境里面表达特定含义。还有一些词汇在不同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代表不同含义,例如“锤子”、“港督”等,在方言语言环境中和大众语言环境中的含义存在区别。在商标注册中,也存在公众认为不那么美好的词汇被成功注册为商标的例子,如“傻子”瓜子、“FCUK”服装等。在大众看来,前述案例中的“白富美”是对面容姣好、拥有较多财富的女性的称呼,描述的是一种客观状态。“白富美”并非天然的带有贬义,面容姣好的女性取得财富的途径有多种,不劳而获只是“白富美”中的一种情况。

  在这个多元化价值观的时代,判断一个词汇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否有不良影响并不容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赋予了裁判者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如何,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最后一道防线。注册商标的审查标准,不应成为道德的审查标准。裁判者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商标能否注册,须少一点“任性”,多一点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