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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中国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立法?

日期:2023-10-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劼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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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推进中国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立法,是多年来备受业界关注的话题。本文提出推进新时期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立法需着重把握好三个关系,并就如何推进版权立法工作提出建议,希望可以为业界提供更多思路。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民间文艺是在我国各族人民丰富多彩的生产生活中孕育积累、发展成长的文化瑰宝,是中华文化的鲜明标识和独特基因。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传承中探索更为有效的中国特色民间文艺版权法律制度,在创新中呈现新的历史主动与文化自信,在互鉴中为全球民间文艺保护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既是学理问题,更是时代之问。


把握三个关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民间文艺进行更积极有效的保护势在必行,但我国目前并无专门针对民间文艺的著作权专门保护办法,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和开发存在法律困境。《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启动并持续推进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以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为契机,摸清我国民间文艺的现状和保护诉求。”


自1990年著作权法设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后,我国学界掀起了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热潮,多年来给出多种不同的立法方案。国家版权局也在2014年9月发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快了相关立法进程。但时隔三十余年,这一保护办法却未能正式出台,其历史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认为,推进新时期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立法,需着重把握好三个关系。其一,要把握好国内与国际的关系。一方面要在立法中体现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民间文艺话语和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另一方面要坚持推动国内立法实践和国际推广的双向联动,内重平衡与创作激励,外重中国主权利益,共同保护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其二,要把握好个体与族群的关系。民间文艺创作主体的模糊性和传承性,往往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要在区分原始状态、族群代代相传、一定公有领域下的民间文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内容,即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归属。同时,对于民间文艺传承人、收集人、记录人、整理人、表演者等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也要予以充分保障。


其三,要把握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通过立法实现民间文艺保护与开发两者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开发过度使得传统文化资源难以再生,也不能保护过度丧失其经济效益。宜发挥国家版权主管部门以及具有公信力的国家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在民间文艺资源保护、开发、组织、管理、协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不断扩大当地民间文艺资源的利用价值和市场反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构建保护体系


笔者认为,宜围绕权利主体、客体、内容、限制、运用、登记等方面推进民间文艺版权立法工作。


在权利主体及权利行使方面,明确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创作它的群体。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享有注明作品来源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专有使用权等权利。权利的保护期限应该以社群存在的时间为标准,且应设定溯及力。社群消亡后,社群仍然拥有注明来源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专有权产生的财产权利则由国家继承。


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民间文艺的传承人、收集人、记录人、整理人、表演者等相关当事人是民间文艺保护的关键人物,影响着民间文艺的创作、保存和传播。因此,应专门对他们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一方面要达到保护的目的,避免传统文化的断代;另一方面又要督促传承人正确合理地传播民间文艺,比如履行保密义务等。


在权利限制方面,为避免由于过度保护而导致的民间文艺的封闭状态,应规定合理使用民间文艺作品的行为,如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使用民间文艺作品,为了介绍、评论使用民间文艺作品等。因为民间文艺保护的特殊性,还可以通过法定许可的方式,允许民间文艺作品汇编出版。当然,汇编作品应当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权利主体的注明作品来源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在使用权的许可和转让方面,在对民间文艺使用权的许可和转让的规定上必须谨慎,不能因为过于宽松的许可和转让规定使民间文艺成为少数人的私有财产,甚至可能反过来限制创作群体的权利。在许可和转让中,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不可以擅自将民间文艺作品的使用权进行许可和转让。


在侵权责任方面,歪曲、篡改民间文艺作品的,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民间文艺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而没有支付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作品登记方面,将作品登记制度引入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立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登记审查中,要尊重历史、尊重民俗,辨别“伪民俗”“假故事”,将承载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蕴含丰富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的优秀民间文艺作品登记下来、保护起来,积极弘扬民间文艺的主流价值。


民间艺术是历史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民间文艺的特殊性,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推动更具包容性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立法,以历史的观点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领域为全球展示中国范本,开启版权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