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专利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的专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专利制度之一,本文旨在介绍澳大利亚的专利制度,为中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保护其创新技术提供参考。
一、概述
澳大利亚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其农牧业发达,自然资源丰富,盛产羊、牛、小麦和蔗糖,同时也是世界重要的矿产品生产和出口国。农牧业、采矿业为澳传统产业,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迅速。上世纪7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进行了一系列经济改革,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使得经济保持较快增长速率。在1991年至2008年期间,经济年均增长率高达3.5%,在世界各个国家中名列前茅。近年来,随着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降,澳矿业繁荣消退,公共财政压力上升,经济增长有所放缓。然而,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稳健,监管严格,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空间大,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表现好于其他西方国家。迄今澳经济已连续27年保持正增长。
澳大利亚是《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成员国,因此,其专利法需要满足有关条约所设立的最低标准或符合其规定。因此,其国内专利法的许多内容与我们熟知的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在1952年,澳大利亚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自那时以来,澳大利亚的专利法经历了多次修改。2020年,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修正法案(生产力委员会回应第二部分和其他措施)于2020年2月26日获得批准。本次修订涉及《2003年外观设计法》、《1990年专利法》和《1995年商标法》,并且开启了澳大利亚逐步取消创新专利制度的进程。
二、澳大利亚专利制度
1.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途径
申请澳大利亚专利主要包括三种途径: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及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 IPA)提交专利申请。
PCT途径与其他国家的实践类似,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中国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之后,自国际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的声明。在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标准专利或创新专利。
《巴黎公约》途径同样与我们熟知的专利申请实践类似。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首次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组织提交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就相同的主题提出标准专利或创新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除了上述两条途径之外,申请人还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亚专利制度中还包含了临时申请制度。如果发明创造仍然处于早期阶段,申请人可以选择先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临时申请,该临时申请可以使得申请人获得更早的申请日。在提交临时申请后12个月内,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否则申请将被视作放弃。最后,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或临时申请,都可以作为优先权,随后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
2. 澳大利亚专利的类型
2.1 概述
澳大利亚的专利主要包含三种类型,即,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类似我国的发明专利)、澳大利亚创新专利(类似于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保护期为20年,创新专利保护期为8年,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但可续展一次顺延至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2 创新专利
尽管在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中规定,澳大利亚自2021年8月26日起不再授予创新专利的专利权,然而,依据其过渡办法,创新专利仍然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因此本文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澳大利亚的创新专利。
创新专利也称为短期专利(也有译为革新专利),与中国的实用新型类似,保护期为8年。创新专利通过形式审查之后即可获得授权。与中国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创新专利可以保护方法,包括商务方法、治疗和诊断方法等等。
创新专利相较于澳大利亚标准专利而言,其具有较低的创造性门槛,无需实质性审查即可获得授权,并且授权速度较快,通常几个星期至几个月即可获得授权。创新专利适用创新性标准(innovative step),保护的是对现有技术的增加的改进(incremental advance),只要发明区别于以往技术且这种区别构成实质性贡献即可获得授权。由于创新专利的上述特点,在近年来受到了各国专利权人越来越多的注意。
另外,与中国实践类似,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标准专利的同时提交创新专利申请,或者在申请标准专利之后,以分案的形式申请创新专利。以此方式,一方面按照申请标准专利的申请流程进行申请,另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快速获得创新专利的授权,可以尽早行使权利。在标准专利授权之后,在保护范围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创新专利仍然可以保留,而无需放弃。
然而,尽管创新专利作为一种专利权的类型为广大企业提供了有特色的保护制度,然而,这种专利制度也因为其自身的特点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由于其申请授权快速,授权标准低,因而许多大型企业利用该制度针对某一项或多项技术申请多项创新专利,构成密集的创新专利网络。这种申请策略扼杀了部分中小企业的创新途径,阻碍了社会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大量存在的低门槛和未经审查的创新专利给中小企业自由经营带来不确定性,导致其无时无刻都在面临大企业施加的潜在的专利侵权的风险。最后,由于创新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很低,因此澳大利亚政府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反复评估该制度实际上是否能够真正起到鼓励社会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
经过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澳大利亚政府决定自2021年8月26日起不再受理新的创新专利申请。由于创新专利的保护期为8年,因此以2021年8月26日为界,全部的创新专利最迟都将于2029年8月26日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澳大利亚专利局授予了创新专利的专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时即享有了可实际执行的权利和实质的法律保护力。创新专利的专利权人若想进行专利维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等,需要主动请求并通过实质审查,才能够使其手中的创新专利具备实质的法律保护力。
2.3 外观设计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是用于保护一件产品的可视性外观,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以及图案、修饰等特性。澳大利亚目前对外观设计申请实行注册后审查制度,只有经申请人或第三方请求才进行实质审查程序。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亚专利局提交外观专利申请,或基于《巴黎公约》途径,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向澳大利亚专利提交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产品设计图,立体图(展开图)和六面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如果外观设计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专利局批准该申请并公告授权。澳大利亚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5年,第 5 年续展一次,最长保护期限 10 年。要获得可执行的设计权,必须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请求所注册的设计认证。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会进行设计的实质性审查,以确定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性是否优于现有设计。任何人(包括设计拥有者以外人士)都可以在设计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提交请求对注册外观设计进行认证。
2.4 临时申请
专利权人可以在澳大利亚提交临时专利申请,并以此为优先权,在提交临时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提交PCT专利或澳大利亚本国标准专利或创新专利。澳大利亚的临时专利申请的要求较为宽松,其并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而仅要求提供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书可以在随后正式标准专利或创新专利时再提交。临时专利申请并不进行审查,也不会授予专利权。
临时专利申请的存在可以使得专利权人尽早将初具雏形的技术提交专利保护,获取更早的优先权日。专利权人可以充分利用随后的12个月在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完善其技术,并经过初步检索,再决定是否提交正式的专利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临时申请只需要提交说明书和附图,但是在准备临时申请文件时也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地提出技术的概念、框架和细节,以避免在后的正式申请无法享受到优先权。
另外,提出临时申请后,即使发明人的发明被公众所知,由于该临时申请提供了优先权日,因此不会影响其后续的专利申请。最后,澳大利亚专利法要求公布申请人的姓名和发明的标题,但不会公布临时申请的内容。这使得申请人即使在未准备就绪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正式申请的情况下,其发明仍然能够处于保密状态而不被外界所知悉。
3. 专利保护的客体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保护的对象范围较为宽泛,除了包含中国发明专利保护对象(产品、方法)外,还可以保护中国专利无法保护的客体,如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商业方法等。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可专利客体的例外是关于人类、以及繁殖人类的生物学方法发明。
另外,与中国实用新型不同,澳大利亚创新专利除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外,还能保护方法、医药发明、软件相关发明、商业方法等。澳大利亚创新专利可专利客体的例外是植物、动物或者植物和动物繁育的生物学方法。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相似,均为对产品的形状、方案及其结合的富干美感的、独特的设计的保护。
4. 专利授权条件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在授权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和伦理标准。如果专利申请存在实质性问题,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可以通过答辩或者是修改的方式进行答复,以克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如果修改后仍然无法通过审查,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审查的内容包括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不清楚、修改超范围等。无论何种原因,申请人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克服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则可以递交一个分案申请,而原有申请仍可继续进行。
5. 加速审查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授权时间一般需要1-2年,但澳大利亚专利局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各种加速审查的途径。主要包括:
绿色技术的快速通道:如果申请的发明创造涉及绿色技术,有利于环境或涉及环境保护,则可以向澳大利亚专利局提出加速审查请求。提出加速审查请求后,一般在8周内会收到审查意见。
中小型企业的快速通道:澳大利亚中小型企业(SME)能够使用SME快速通道快速跟踪其标准专利申请。
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并没有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协议。然而,专利申请人可以根据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达成的高速审查协议来加速其在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审查过程。这主要包括欧洲-澳大利亚专利审查高速协议和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协议。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 Australia-EPO PPH)是澳大利亚与欧洲专利局(EPO)之间的协议。如果相关的同族专利已经在欧洲专利局进行过审查或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已经被确定是可授权的,则可以向澳大利亚专利局提出加速审查。
根据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的审查是指,如果相关的专利申请已在另一个国家获得授权(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授权),则可以基于参与GPPH协议的在先审查的专利局/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向澳大利亚专利局申请加速审查对应的同族专利申请。
目前参与GPPH的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匈牙利、冰岛、以色列、日本、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新加坡、西班牙、韩国、瑞典、英国、美国。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工作结果同样可以用于加速审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基于对应的PCT申请的书面意见或者审查报告进行加速审查。书面意见或者审查报告必须是由参与上述GPPH的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并且其中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在非加速审查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官方一般在收到实审请求的12个月后才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OA1)。为了达到加速审查效果,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出加速审查请求。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在收到加速审查请求后的1-3个月左右出具OA1。因此提交加速审查请求,可节省至少9个月时间。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快速答复OA来达到后续加速审查的效果,一般有机会在12个月内获得授权。
6. 专利确权程序
澳大利亚专利确权基本包含三种类型:异议期提出异议、授权后提出复审、专利有效性诉讼。前两者由澳大利亚专利局负责审理,而最后一种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审理。以下将进行逐一说明。
6.1 异议程序
异议程序有点类似于我国的专利无效程序,但其时间窗口仅在澳大利亚专利局发出授权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因此,在澳大利亚,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公告专利,有效利用异议窗口期是十分关键的。
在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经过实质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可以授权,则澳大利亚专利局将会发出授权公告。在发出授权公告的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针对该专利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理由包含了专利实质审查时的理由,例如复审请求人可以提出多份现有技术以证明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等、专利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等。
异议程序是双方程序,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异议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修改权利要求书,但其范围仅限于公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基本上不能将说明书中的内容修改加入到权利要求中。
对于创新专利而言,由于其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因此也没有异议期。如果想对创新专利提出异议,则异议请求人需要首先请求澳大利亚专利局对于该创新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之后,方可以针对该创新专利提出异议。这时,对于创新专利的异议不受授权公告的三个月的限制,在澳大利亚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并认证了创新专利之后,任何时间都可以针对该创新专利提出异议。
在审理异议之后,澳大利亚专利局将进行书面/口头审理,并做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异议程序中,败诉方将需要承担胜诉方所支出的一定数量的费用,通常为数千澳元。
6.2 复审程序
复审程序与我国专利审查中的第三方意见有些类似,该程序是单方程序。在标准专利授权之前或之后,均可以申请复审。
如果标准专利已通过审查但尚未授予专利权,审查员可以重新审查该标准专利。这时的复审由审查员自行决定,例如,审查员发现了新的现有技术或者收到了第三方提交的证据等。
在标准专利被授权之后,审查员可以主动重新审查该标准专利。但如果第三方以法定的形式正式请求重新审查该专利或按照法院的指示要求重新审查该专利,则审查员必须重新审查。
换言之,澳大利亚的复审程序是单方程序,由澳大利亚专利局与专利权人参与,复审的请求人并不能主动参与其中与专利权人对抗。复审请求人如果希望阻止专利申请授权或者希望撤销该专利,则需要在准备好证据和理由后,提交于澳大利亚专利局请求复审。如果认为有必要,则澳大利亚专利局会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转发给专利权人,由其做出答复。同样,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复审请求中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仅限于公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基本上不能将说明书中的内容修改加入到权利要求中。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可就澳大利亚专利局在复审后驳回专利申请或撤销专利的决定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请求复审的第三方无权就专利局的决定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6.3 法院程序
在授权之后,相关方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专利有效性确认之诉,通过法院来审理专利的有效性。然而,上述途径的成本较高,因此在实践中一般较少被使用。
另外,在澳大利亚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可以一并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有效性存疑,由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时一并审理专利的有效性。
6.4 救济途径
对于澳大利亚专利局的异议程序和复审程序做出的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在复审程序中,提出复审请求的请求人无权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起诉,但其仍然可以单独请求法院审理专利的有效性问题。
对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做出的专利有效性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即澳大利亚上诉法院上诉。对澳大利亚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相当于最高院)提出上诉,并请求再审。然而,此类案件获得高等法院许可的几率非常低。
7. 专利侵权诉讼
7.1管辖权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以及州和地区最高法院有权审理专利侵权事宜。联邦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具有直接管辖权。此外,州和地区最高法院作为对于辖区之内的侵权诉讼案件也具有司法管辖权,但在州和地区最高法院所得到的判决只对本辖区生效。
因此,专利侵权诉讼通常在联邦法院启动。尽管澳大利亚设有陪审团制度,但在澳大利亚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设陪审团,联邦法院的一审程序由一名法官审理和裁判。
当事一方可以在澳大利亚任何州或地区的联邦法院提起专利诉讼。整个澳大利亚的程序规则和程序都是标准化的。通常,一方将选择在其经营所在州或地区或其法律代表所在地的联邦法院登记处启动诉讼。由于标准化的程序规则和联邦法院司法机构在全国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丰富经验,在任何特定地点启动诉讼都没有明显的好处或坏处。
整个联邦法院大约有54名联邦法院法官。所有联邦法院法官都同时在多个实践领域负责审判工作。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而言,澳大利亚联邦法有大约15名法官在专利和相关领域工作。
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既可以是大律师(barrister),也可以是事务律师(solicitor),或者通常是两者的结合。如果一方是自然人,也可以选择自己出庭。除非经法院许可,公司当事人不能自行参与专利侵权诉讼,而必须聘请律师。
7.2临时禁令救济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具有衡平法的管辖权,可颁发临时禁令,禁止被指控的侵权人从事某些行为,直到诉讼的实质性是非事实得到确定为止。与我国实践类似的是,申请临时禁令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在决定是否授予临时禁令时,法院将考虑申请人是否建立了初步证据(通常是通过审查是否将会审理较为严重的问题)以及准许上述禁令是否考虑了便利性方面的平衡(通常考虑损害赔偿对于请求人来说是否是充分的补偿,如果认为申请人可以得到充分的损害赔偿,则不授予临时禁令)。
另外,临时禁令的申请人还必须向法院做出关于赔偿的承诺。与我国实践类似,如果最终申请人未能成功证明存在专利侵权的情况,则需要赔偿因临时禁令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包括被申请人和第三方。
7.3证据开示制度
澳大利亚具有证据开示制度。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向另一方要求披露文件(或文件的存在)。
证据开示制度包含两个步骤:(1)提供文件清单,和(2)出示文件本身。当事人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列出属于对方当事人现在或曾经拥有或控制的文件的类别。值得一提的是,开示义务是持续的,也就是说,在提供文件清单之后,如果一方发现了属于所要求的开示类别但不在文件清单内的文件,则该方有持续的义务通知另一方。这可能是由于疏忽,也可能是因为文件是在文件列表创建之后创建的。
“标准开示”是指当事人被要求出示与诉状中提出的问题直接相关的、经过合理搜查后能够找到的所有文件。这种开示的负担可能是很重的,并且成本十分高昂。
在专利案件中,通常的做法是由当事人协商开示的“类别”,其中寻求符合某些特定描述的文件。这被称为“非标准开示”。
拒绝另一方当事人所要求的证据开示类别的理由通常包括:(1)所寻求的文件与诉讼程序中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2)该文件对于一方证明其案件或质疑其对手的案件不是必要的,(3)该请求是“钓鱼”(例如,猜测性地试图找到文件,使请求方能够提出新的案件),(4)该类别过于宽泛或具有压迫性,因为接收方遵守该类别将成为不合理的负担,并且(5)该类别只会产生特权文件,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特权已被放弃。
拒绝出示文件的理由通常包括:(1)所寻求的文件享有不出示的特权,以及(2)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商业机密寻求限制文件的出示。在专利诉讼中,诉讼当事人通常是竞争对手,所产生的文件可能会泄露商业机密。通常的做法是,当事人在制作文件之前就已经对如何处理此类文件达成了适当的协议,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这些文件只向外部律师和律师以及专家证人出示,而不向其他当事人或其代表出示。此类事先协议也有机会成为拒绝出示文件的理由。然而,如果当事人无法就处理保密问题而带来的证据开示达成合适的协议,则可能有必要向法官寻求处理此类问题的指令。
7.4 简易程序(即决裁决)
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原告和被告均可申请简易裁决,也称为即决裁决。
简易裁决的依据是无合理的成功前景,如果法院确信被申请人“没有成功抗辩的合理前景”,法院可以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即决判决,如果法院确信申请人“没有成功诉讼该程序或该部分程序的合理前景”,法院可以即决驳回诉讼。
法院做出简易判决的权力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行使与即决判决有关的权力时,通常都会比较谨慎。例如,当要求即决判决或即决驳回的申请需要考虑明显复杂的事实、法律或法律与事实混合的问题时,通常不会准许即决裁决。
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在被告对其产品或方法侵犯专利的指控进行“没有合理的前景”的抗辩的基础上提出即决判决申请。举例而言,假设被告承认制造、使用或销售相关产品或方法的事实性指控,唯一需要由法院确定的问题是该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了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认为其侵权案件非常清楚,以至于被申请人对侵权指控“没有成功抗辩的合理前景”。
同样,被指控侵犯专利权的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即决驳回申请,理由是其产品或方法显然没有侵犯专利,因此申请人“没有成功诉讼的合理前景”。
被申请人也可以以专利无效为理由提出即决驳回申请。例如,如果有一份出版物公开了专利中所要求的发明的所有要素,但对该专利的优先权日存在争议,因此对该出版物是否为相关的现有技术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该专利的优先权日将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单一事实和法律问题。由此,被申请人可以在没有其他更多证据的情况下提出即决驳回申请,通过确定该专利的优先权日来获得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简易判决。
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澳大利亚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很少寻求即决裁决。这是因为专利诉讼通常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通常不适合简易裁决。
7.5 民事救济
专利权人可以获得的救济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如果法院认为在评估损害赔偿时应包括的额外金额(通常称为“额外损害赔偿”)。
永久性禁令救济是专利权人在成功证明专利侵权后通常能够获得的救济。当然,与我国实践类似,禁令救济同样受制于衡平法和自由裁量考虑,因此,可能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获得禁令救济——例如当禁令涉及公众利益等时。
损害赔偿将会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做出损害赔偿裁决的基本原理是尽可能合理地使专利权人恢复到好像侵权行为没有发生过时的状态。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方法来计算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包括专利权人的销售损失、合理的许可费、“基于用户原则(user principle basis)”。
销售损失与合理的许可费与我国的实践较为类似,因此本文将着重说明“基于用户原则”。
损害赔偿的“用户原则”依据是,成功的专利权人可以从“不当使用”专利权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人那里追回合理数额的损害赔偿。例如,在许多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专利权人根本不会授予许可,或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专利权人遭受了实际损失。使用“用户原则”方法,损害赔偿的数额通常是通过评估侵权人为“使用”专利而必须支付的金额来确定的,类似于假定专利权人与侵权人之间进行了名义上的许可活动。
额外损害赔偿可以使得专利权人获得填补损失之外额外数量的赔偿,也即,惩罚性赔偿。确定是否给予额外损害赔偿时,法院通常考虑的要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明确性、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发生的必要性,是否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被告可以以有理由相信相关专利应当被无效或有理由相信相关产品未侵权作为对抗。
7.6 上诉
对法院判决的上诉需要在判决或裁定发出之日起 28 天内,向澳大利亚上诉法院提出。上诉通常由联邦法院的三名法官审理。上诉法院对初审判决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法官是否犯了法律上的、事实上的或自由裁量上的错误。上诉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所有情况下,维持、推翻或改变一审判决,并可直接做出判决或发出禁令。
三、结语
澳大利亚是世界最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自1903年建立专利制度以来,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已深入人心。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可以与世界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国家比肩。在澳大利亚运营的企业普遍对于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重视程度,会就潜在的侵权行为积极进行双边磋商,在必要时也会及时诉诸法院。
澳大利亚的专利制度相比于其他国家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值得我国企业了解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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