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发布加速疫苗创新和获取报告
2017年11月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全球疫苗挑战:加速疫苗创新和获取(Global Challenges Report on
Vaccines: Accelerating Innovation and
Access)》。该报告描述了疫苗的创新过程,解释了疫苗的可用性受限是由于创新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存在阻碍,但是大部分的障碍都是可管理的。本文将针对知识产权在促进疫苗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并就发展中国家疫苗技术的可用性展开深刻讨论,并概述知识产权如何被用于应对疫苗领域的全球健康挑战。
1.
知识产权与疫苗
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与疫苗及其相关技术有关。专利对疫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疫苗的配方(包括药物成分的组合)以及疫苗接种仪器(vaccine
administration)。临床试验数据保护可防止第三方使用提交给监管机构的临床试验数据,从而获得生产竞争产品的营销许可。商标有助于建立产品或服务与生产或提供该产品或服务的特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联系,能够保护疫苗的品牌。版权保护创意,并适用于与疫苗有关的说明材料和设计。最后,商业秘密保护了那些发明人和企业选择不公开的知识,这些知识是不可共享的或是不符合专利权的标准[1]。在疫苗领域,商业秘密尤其指的是与制造工艺相关的专有技术。
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鼓励发展所需的大量研发投资。如果没有这种激励机制,疫苗创新可能就不会发生。像专利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类似许可的方式加强对疫苗生产和分配的控制,这将有助于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质量控制是影响公众对疫苗质量和有效性认识的一个关键因素。同样,商标也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使创新者能够从受疫苗保护的患者的信任中受益。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疫苗的接受程度是疫苗接种计划实施的基础。
此外,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例如: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可能有一些本身无法申请专利但可用专利做替代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实现专利产品的价格效应。第三方围绕发明专利进行“规避设计”的能力是完善的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这与疫苗特别相关,疫苗往往由多种技术组成,而其中只有一部分是获得专利权。
2.
疫苗研发、监管及生产中的知识产权
专利可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新制造商进入疫苗市场,涵盖了从临床前的研发到市场选择中的规模生产、处方以及许可的每一个程序的监管。发展中国家的疫苗制造商认为专利会影响交易成本和研发周期,专利申请的不确定性可能为评估疫苗市场的知识产权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提高专利的透明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
(1)疫苗研发阶段
疫苗研发基本技术(如:佐剂)的专利仅仅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疫苗创新和可获得性的众多因素之一。最近一份对巴西的分析报告[3]强调,扩大免疫覆盖率最重要的挑战在于监管与投资,巴西应增加本国居民提交的疫苗专利数量,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技术吸收能力和创新能力[4]。为此,巴西特别提出了由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制定评估该国研究人员科学生产力的新政策和新标准。
产品开发合作关系(Product Development
Partnerships,简称:PDPs)是提高发展中国家疫苗供应水平的重要手段。许多PDPs已经通过开发和实施有助于产品研发与平衡价格的知识产权管理框架克服了专利带来的潜在障碍[5]。例如:瑞士成立的一家非营利性的公私合作公司疟疾药品事业会(MMV),它明确使用知识产权框架,包括实现自由经营、激励私营资源和专有技术的贡献、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促进疟疾疫苗的供应四个关键目标。为此,MMV建立一个活跃的筛选流程来识别疫苗产品。在研发中注意寻求专利保护,并吸引私营部门参与进一步研发合作。MMV还利用专利执法以防止生产出不合格的疫苗药品。其他组织,例如脑膜炎疫苗(Meningitis
Vaccine Project)和疟疾疫苗项目(Malaria Vaccine
Initiative)为了加速疫苗创新与获取,也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战略管理。此外,WIPO
Re(www.wipoReSearch.org)作为一个开放创新平台为全球符合要求的研究人员和机构提供
NTDs、疟疾和结核病相关知识产权、化合物、专家、基础设施以及专有知识的免费共享。
(2)疫苗监管阶段
专有技术和临床试验数据是疫苗研发者通常想要保护的两种知识,专有技术包括例如如何设计和进行临床实验,一般是通过员工保密政策进行保护。数据保护条例可保护临床试验数据。世界贸易组织(WTO)TRIPS协定第39条第3款规定,对药品上市提供的数据给予保护,要求成员方应保护提交给监管机构的试验数据免于泄露,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使用和披露,除非是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或者已采取措施保障数据免收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TRIPS协定没有就如何保护试验数据提供指导。产业界支持数据的独占性。在此背景下,其他实体可以多大程度上利用这些数据来支持各地的监管法规,这取决于管辖权,从时间周期上来说一般是5到11年。数据保护条款的制定是为了认可在产生临床试验和监管批准所需的其他数据方面所付出的大量投入[6]。在大多数行业,企业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敏感数据,但监管机构要求疫苗制造商披露数据却使企业处于竞争劣势。因此,临床试验数据的保护应确保创新者收回投入成本之前,竞争者不能通过依靠创新者的试验数据获得监管批准进入市场。
(3)生产阶段
与小分子药物相比,疫苗的生产涉及更高水平的专有技术,任何一项专有技术都不可以在专利申请或产品化的过程中进行交流,也不可以使用上市许可之前提交给监管机构的临床数据。事实上,对于大多数现代疫苗,与生产相关的专有技术比专利更重要。专有技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受到保护,常常在合作背景下共享,这将大大加速创新。与专利保护主题不同,商业秘密可能是单独发现的并且只要不是通过盗用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获得的也可以被竞争对手使用。
此外,通常情况下,与专利申请有关但不包括在内的知识可能通过发表或其他途径获取,从而推动竞争对手的工作。例如:健康应用技术项目(PATH)与总部位于海德拉巴的生物技术公司Bharat
Biotech合作开发了符合印度疾病的病因学的低成本轮状病毒疫苗。该项目于2001年启动,并于2015年在印度获得了一种新疫苗的许可。当印度疫苗的临床试验开始时,默克公司(MSD)和葛兰素史克(GSK)的另外两种轮状病毒疫苗已经上市。这些制造商并没有直接与Bharat
Biotech分享他们的专有技术。相反,由于MSD和GSK的研发投入,Bharat
Biotech从已发表的有效轮状病毒抗原、疾病免疫学等方面研究获得启示[7]。
技术转移中心能够促进生产相关的专有技术的共享,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疫苗制造。例如WHO建立的流感疫苗技术转移中心(Influenza
Vaccine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re),除了向发展中国家疫苗制造商提供试验生产设备之外,还提供生产过程中制备标准流程、操作以及培训,该措施将有助于疫苗生产过程中必要信息的交流,为疫苗制备商节约时间和资源成本。
3.
强制许可的探讨
综上所述,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对疫苗的生产和销售至关重要。为此,一系列应对挑战的措施应运而生。例如TRIPS协定规定了专利权的例外情况和限制,包括WTO成员在特定条件下签发强制许可。为促进药物获取,2001年“多哈宣言”(Doha
Declaration)明确了WTO成员灵活使用TRIPS协定的权利[8]。
根据强制许可,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法院或主管部门可允许专利权人以外的实体以生产、进口、出售或使用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使用受专利保护的过程。专利权人有权在强制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报酬,专利权人没有义务提供额外的信息。因此,生产中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在强制许可下获得的。
迄今为止,疫苗领域尚未颁发强制许可证。对此争议较大,有人呼吁探讨新疫苗的强制许可,尤其是MSD和GSK制造的人类乳突病毒(HPV)疫苗,他们认为如果这些HPV疫苗获强制性许可,可以激励大量的仿制药生产商参与其中,这将有可能降低HPV疫苗的价格,但是这将为制造和许可相关的科学发展和监管带来诸多挑战,“也许难以逾越”。最后,强制许可的使用可能会阻止制造商投资和开发能够解决紧迫的全球健康需求的健康技术[9]。
注释:
[1] Durell K (2016) .Vaccines and IP
rights: A multifaceted relationship. In: Sunil Thomas (ed) Vaccine Design:
Methods and Protocols. Springer, New York
[2] WHO (2004)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vaccin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Geneva, available at www.who.int/ intellectualproperty/events/en/Background_paper.pdf
[3] Possas C et al. (2015) Access to new technologies in multipatented vaccines: Challenges for Brazil. Nature Biotechnology 33(6): 599-603.
[4]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研究所(Brazilian National Institute for Industrial Property)认为专利授权所需要的平均时间影响了专利的增长:巴西10.8年,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例如美国(2.6年)、欧洲(3年)、中国(1.9年)和韩国(1.8年)。
[5] Mahoney RT (2011) Product Development Partnerships: Case studies of a new mechanism for health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alth Res Policy System 9: 33-42.
[6] Lybecker KM (2014) When patents aren’t enough: Why biologics necessitate data exclusivity protection. Wm. Mitchell L. Rev. 40: 1427-42.
[7] Bhandari N et al. (2014) Efficacy of a monovalent human-bovine (116E) rotavirus vaccine in Indian infants: A randomis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trial. Lancet 383(9935): 2136-43.
[8] Cohen J (2005) The new world of global health. Science 311(5758): 162-7.
[9] HLPAM (2016)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retary General’s High Level Panel on Access to Medicines (December 22, 2016) www.unsgaccessmeds.org/final-report/.
-
上一篇:
-
下一篇:
-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4
- WIPO发布2024全球创新指数报告
- WIPO发布农业食品专利态势报告
- WIPO Patent Landscape Report on Agrifood
- WIPO:中国的全球百强科技创新集群数量蝉联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