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惊天动地》引发著作权纠纷 韩国软件公司一审获300万赔偿
原告是一家韩国软件开发公司,是网络游戏《惊天动地》(《CABAL ONLINE》)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2006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许可协议,将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业运营许可给被告。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运营游戏的期限为自进行游戏商业运营之日起2年。假如被告自商业运营之日起第1年内的游戏运营销售毛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那么许可期限应当顺延一年。
2007年1月,《惊天动地》游戏在被告的运作下投入了商业运营。但运营2年后,被告实际经营情况没有达到顺延一年的条件。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游戏营运许可,但被告却没有理会,继续运营游戏,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原告对于游戏的控制,拒绝原告登录被告控制的服务器。原告为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万余元。
本案审理中,被告认为,由于私服外挂对《惊天动地》游戏的网络营运造成了巨大损害,而原告没能有效制止私服外挂的泛滥,导致被告无法实现最初签订协议时预期的营运收入,所以被告完全有权利将游戏营运许可期限续展一年,因此,被告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
对此,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原、被告双方在打击私服外挂上均已经予以重视,并采取了符合行业要求的打击措施,因此,被告自2009年2月起在网站上继续运营原告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网络游戏《惊天动地》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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