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就商标用于标示质量标准一案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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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陈述
依法成立的德国不莱梅棉纤维协会(Verein Bremer Baumwolle, VBB)拥有一个棉花图样的欧盟个体商标。VBB就该商标与相关纺织品生产者达成许可协议,这些生产者承诺他们使用的棉花达到特定的质量标准。被告(一个纺织品制造商)未经许可擅自将VBB的商标用于其产品上。
VBB起诉被告侵犯商标权。被告提出反诉,并请求宣布VBB持有的商标无效。起初,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就此案向欧盟法院征求意见,询问:对于个体商标而言,将其用作质量标识是否属于“真正使用”?如果上述商标的所有人没有定期开展质量监控来保证质量标准,则此类商标是否必须被宣告无效?
第1个问题
欧盟法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企业或者有经济联系的企业。确保特定的质量或许是商标的次要目的,但是商标的“真正使用”仅仅是确保商品来自同一或有经济联系的实体。因此,根据EUTMR,如果商标所有人只是许可商标以保证特定的质量,此种使用并非“真正使用”。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如果商标所有人连续5年未“真正使用”一商标,则他人可能会提交撤销其商标的申请。
第2个问题
关于第2个问题,欧盟法院表示即使商标所有人没有定期开展质量监控,个体商标也不能被宣布无效。虽然这是使集体商标(collective trademark)无效的理由之一,但是这不适用于个体商标,因为个体商标不是为了确保特定的质量标准。然而,如果公众认为应该有质量控制,但是商标所有人没有打算开展此类控制,则个体商标也可能会被宣布无效。
背景
显然,这一裁决是由以下事实决定的。EUTMR提供了2种特定工具来标示来自特定企业的商品:可以提交集体商标申请以展示商标使用者是符合特定标准的企业联盟的成员之一;此外,自2017年10月1日起,可以使用认证商标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符合一定的标准。显然,欧盟法院试图确保个体商标不能用来规避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的要求。
(编译自mond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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