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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一)

日期:2024-07-26 来源:赋青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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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发明人的主体资格


1. 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作为专利发明人


【案号】1F406942 食物容器和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


【决定要点】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审查发明创造是否应当被授权,还在于确定与该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以及署名以表明身份的人身权利,均属于民事权利。因此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本申请指明的发明人是一种“人工智能系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无法在专利行政程序中被确定为发明人。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案号】5W133467 智能血液管理系统


【决定要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的改进,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能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如果产品权利要求必须依赖于计算机程序对各硬件模块的控制运行才能达到其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控制运行属于已知方法,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包含对方法(如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三、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3. 农机补贴类产品的使用公开


【案号】4W112782 一种作业机械


【决定要点】在认定是否构成使用公开时,对于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产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需经鉴定通过并公示后才能享受农机补贴,且农机补贴的领取以农机购买行为完成为前提。因此若有证据证明农户已经领取了农机补贴,原则上可以确认其购买农机的行为已完成,该农机的结构已经以公开销售的方式为公众所知。


4. 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案号】5W128574 一种带轴承的圆形张力传感器及装有该传感器的张力测量装置


【决定要点】公证是保全证据的一种方式,但并非确认证据真实性的必要条件,不能仅仅以证据未经公证而否认其真实性。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不安全”表明该地址对应的网站对传输数据未经加密处理,该显示取决于被访问网站自身的设置,不能据此表明网页内容被修改。


网络证据的认定涉及复杂的电子数据网络规则,如果综合商业惯例、当事人举证能力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等因素,可以得出该网络证据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结论,在对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这一结论的情况下,所述网络证据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5. 商品信息可修改的电商平台网络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


【案号】6W122799 发光弹跳按摩球(3)


【决定要点】对于商品信息可修改的电商平台,如果当事人要求使用商品销售页面显示的上架时间作为商品外观设计的公开时间,既不能因为该网页具有可编辑性就一概否定,也不能仅因为网站声称的ASIN制度而直接采信,而是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及反证,从电商平台的上架规则、商家惯常的商业行为、关联站点的相互印证、卖家的评价信息等方面综合考虑,判断网页信息被修改与否中哪一种情形具有高度盖然性。


6. 来源于二手交易平台的使用公开证据


【案号】5W131190 地刷机构及清洁装置


【决定要点】买家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交易时不仅可以获得商品,还可以向卖家索要原始购买的订单信息、发票等,因此有可能获得证明销售时间和产品结构的完整证据链,从而同时具备构成涉案专利现有技术所需的时间和技术方案要件。


7. 涉及产品发售的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


【案号】5W131190 地刷机构及清洁装置


【决定要点】如果多个证据均指向同一产品的发售信息,这些信息出现的时间顺序符合产品销售前的宣传、产品的正式销售、测评网站对该产品的测评、用户购买、用户评价的先后顺序,且在产品上市后,相关行业的大数据网站对其销售数据进行跟踪分析也符合行业惯例,则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表明该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处于公开销售的状态,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8. 电商平台销售产品中关键部件的公开时间


【案号】5W130186 一种电机及具有其的清洁设备


【决定要点】对于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发票开票日期与网络购物平台显示的发货时间一致,可视为在该日期相关销售事实成立,相关产品处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状态,该日期可以认定为该产品的公开日期。其中该产品中的关键部件通常应当在该产品生产日期前生产并装配在产品内部,可据此推定该关键部件在上述公开日期已处于使用公开状态。


对于产品中的关键部件是否进行过维修更换,应综合考虑该部件在产品中的功能、与其他结构的关系和适配性、可更换维修的难易程度、使用痕迹以及是否有其他相反证据等方面,确定该部件是否进行维修和零部件更换的盖然性。


9. 3GPP技术规范公开内容的认定(1)


【案号】4W113247 为E-UTRAN中的小区业务追踪提供用户身份


【决定要点】3GPP技术规范是通信领域审查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其记录标准制定中对于某一技术要点的讨论,通常撰写简练。在认定3GPP技术规范公开的技术信息时,应综合考虑该规范的整体行文逻辑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的对应表述,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于在规范中没有明确公开或者公开较为模糊的技术手段进行准确认定。


10. 3GPP技术规范公开内容的认定(2)


【案号】4W115659 载波聚合时反馈 ACK/NACK 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决定要点】3GPP技术规范是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在授权、确权阶段常见的证据类型,其具有章节多、技术点分散的特点。在确定此类证据的公开内容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全局的角度判断技术规范中不同章节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文件中所呈现的整体技术方案,从而基于对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准确把握,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11. 计算机用户界面是否公开后台实现方式的认定


【案号】4W114723 清单编制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方案呈现出用户界面和后台实现的特点,用户界面体现的是计算机程序的输出和输入过程,后台实现体现的是具体程序处理方法,相同的用户界面在后台可能由多种计算机程序处理方法、多种程序语言来实现,用户界面与后台实现不一定为一一对应关系。当证据中记载的仅是用户界面而非后台实现的具体方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用户界面中不同的输入输出内容分析确定后台实现方式,对于从用户界面交互过程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后台实现方式,其属于证据的公开内容,反之则不属于。


四、优先权


12. PCT申请主体享有优先权的判断


【案号】4W114708 用于序列操纵的系统、方法和优化的指导组合物的工程化


【决定要点】经由PCT途径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如果在后申请的共同申请人都有合法有效的来自部分在先申请申请人的授权,则不宜因在先共同申请人中的其他部分申请人未明确给予在后申请人授权而影响在后申请人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权利。


13. 优先权成立要件中“相同主题”的判断


【案号】4W112687 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附加调制信息信令


【决定要点】核实优先权时对于“相同主题”的判断,需考虑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中对于技术事实的记载程度。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在先申请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满足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清楚记载”的要求,则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14. 马库什通式化合物优先权的判断


【案号】4W115502 新的三环化合物


【决定要点】在马库什通式范围内,如果对于各变量的删除或者限缩没有产生特定含义的特定组合或者突出在先申请中未特别提及的单独化合物或化合物群,没有因此创设出新的发明核心或者发明实体没有变化,则不能因所述删除或者限缩产生形式上不同于在先申请的小通式而否定其可以享有在先申请优先权的权利。


15. 马库什通式化合物优先权判断中“首次申请”的认定


【案号】4W115216 8-[3-氨基-哌啶-1-基]-黄嘌呤,其制备方法及作为药物制剂的用途


【决定要点】无效程序中,在早于涉案专利优先权日的在先申请中存在与涉案专利具有共同骨架结构的马库什通式,判断在先申请是否构成首次申请时,需要将涉案专利的马库什通式与该在先申请进行对比。如果涉案专利马库什通式中至少有一个取代基变量未涵盖在该在先申请中,则不能认为在先申请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的主题,在先申请不构成首次申请,不能因所述在先申请的存在而否定涉案专利的优先权。


16. 存在多项优先权的对比文件能否构成抵触申请的审查


【案号】4W114633 载波聚合中的信令报告传输


【决定要点】当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且申请日不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时,其能否构成抵触申请还需要考虑其优先权是否成立。如果对比文件存在多项优先权,仅需要对其拟作为抵触申请使用的技术方案的优先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不必对该多项优先权是否全部成立进行认定。如果对比文件的该技术方案优先权不成立,则因该技术方案的申请日不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而不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