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高通、告苹果!2万项专利征服全球巨头!它为何败给微软和华为?
通讯巨头转型专利运营
2万件专利年营收过4亿美元
1972 年,InterDigital公司成立于美国费城,建成世界上第一个无线通讯网络,是世界无线电话通讯先驱者。
进入 21 世纪后, InterDigital公司开始转型为知识产权公司,以专利产品为公司赢利点。
与大多同行不同,InterDigital并不是从开发者手中低价购入专利,而是雇佣了170多个工程师研发与数据转移、能源消耗和网络接口相关的技术领域。
此外,InterDigital还与多家标准机构、大学研发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建立了涵盖2万多项国际标准的专利数据库。
其中,InterDigital技术公司拥有282项4G核心专利,InterDigital专利持有公司拥有155项4G核心专利,这两家都是InterDigital集团的子公司,因此InterDigital集团拥有的4G核心专利位居全球首位。
这家公司打了多少专利战呢?
可以这样说,世界上所有知名的通信设备厂商,几乎没有不被InterDigital告过的,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对爱立信、苹果、RIM、三星、LG、诺基亚、松下、三洋等进行了一系列成功的专利诉讼。
这里包括:三星 1.34 亿美元,诺基亚 2.53 亿美元,LG 2.85 亿美元,苹果 5600 万美元...
高通作为移动通信标准领域里最大的玩家,也没有躲过InterDigital发起的专利战,最后也不得不向其支付专利授权费。可谓强中自有强中手!
据2015年财报显示,InterDigital总营收为4.414亿美元,卖技术方案的营收只有900万美元,其余全部是专利收入,专利收入占比超过97%。
然而,这家在专利诉讼上“所向无敌”的公司,却与诺基亚8年专利战中败诉,与华为5年专利战中败诉...
起诉诺基亚
八年专利战“跌宕起伏”
2007年,InterDigital以诺基亚侵犯其“3G蜂窝技术专利”为由,将诺基亚告上法庭。
当时,InterDigital向 ITC 提出诺基亚侵犯其专利,但 ITC 初裁却支持了被告,ITC起初曾认为诺基亚并未侵权。
InterDigital不服,继续上诉。
到了201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表示,ITC在定义InterDigital诉诺基亚侵权案两项专利的关键术语上存在错误,并且推翻了之前的决定。
同年8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决定将InterDigital诉诺基亚专利侵权案发回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重审。
诺基亚对此表示不服,同样提起上诉,最终却遭到上诉法院驳回。
2014年10月,微软收购了诺基亚,并证实“微软Lumia”将取代诺基亚成为新的手机品牌名。
InterDigital指控微软侵权的这项专利与“控制手机电力以减少信号干预”技术相关。
2015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初步判定微软Lumia手机侵犯了InterDigital的两项专利,微软的3G设备被禁止在美国销售。
当然,就这个判决,微软同样也表示不服。微软认为InterDigital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未能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授权标准必要专利。
就在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微软决定先发制人——于20日向美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InterDigital违反公平、合理、不带歧视性(FRAND)的专利授权原则。
2015年8月,经过长达8年的评估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裁决诺基亚手机并未侵犯InterDigital的3G蜂窝技术专利。
不得不说,InterDigital与诺基亚的整个诉讼过程,可以说是跌宕起伏、峰回路转...
与华为五年之战
从“宿敌”变成了“盟友”
2011年7月26日,InterDigital在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对华为公司、华为美国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初步并永久禁止华为公司等继续实施其专利及作出赔偿。
就在同一天,InterDigital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华为公司等侵犯其专利权,并请求ITC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
但是,面对InterDigital的凌厉攻势,华为并没有示弱。
同年12月,华为对InterDigital反击,先是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诉讼,以Interdigita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2000万RMB。
同时,华为要求法院裁定一个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专利许可费用。
这次反击,华为在中国大获全胜。
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InterDigital垄断行为成立,需要赔偿华为2000万人民币,并根据InterDigital和苹果公司的许可协议,裁定其和华为的FRAND专利许可费用为0.019%。
2013年底,双方共同宣布同意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纠纷,双方将撤回全球范围的相关诉讼,包括InterDigital在美国ITC的337调查以及美国地区法院的诉讼,华为撤销对InterDigital的多起反垄断投诉,但不包括在中国发改委的一起投诉。
2014年5月,鉴于Interdigital与华为公司达成和解,大陆国家发改委宣布,对Interdigital涉嫌价格垄断案作出了中止调查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虽然是华为发起,但受益的却是所有大陆国产手机厂商,该纠纷的解决,使得InterDigital在大陆本土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率降至了0.019%。
因为0.019%的费率水平,与InterDigital和苹果达成专利授权合作费率相当,而最初InterDigitall向华为抛出橄榄枝时,要求的授权费率则是0.019%的N倍之多,应该要远远超过2%。
当然,双方在此纠纷的妥善解决,也给InterDigital带来了实际的好处,该公司得以从国内反垄断调查中脱身,避免了陷入高通此前被罚60多亿人民币的尴尬。
2016年9月6日,InterDigital对外宣布:
1、两家公司签署了全球性的、多年的、非排他专利授权协议。
2、双方同时就自2013年12月开始的所有仲裁诉讼达成全面和解,华为将向InterDigital支付专利授权费。
3、两家公司还“就未来共同研发合作的谈判达成初步框架协议”。
4、华为会转让一批专利给InterDigital。
这个“一篮子”协议,让华为和InterDigital从“宿敌”变成了“盟友”。
InterDigital公司
为何败给了诺基亚与华为?
在以上两起案件中,都提到了一个“公平、合理、不带歧视性(FRAND)的专利授权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标准中的专利必须有“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RAND)”(合理和不带歧视性的条款),或者“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公平、合理、和不带歧视性的条款)。
从理论上看,FRAND原则可以进行四个层次的理解:
第一,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人不以专利为手段阻止新的公司进入该行业,拥有专利的公司必须对外给予专利许可,不得拒绝许可或歧视许可。
第二,许可的条件,尤其是许可费率条款应当合理,例如与摆脱技术标准约束,行业内大多数公司的实际许可费率相比应当更加优惠。
第三,在进行专利许可时,不得以“私有条款”限制某个公司实施技术标准中的专利。
第四,不得将其他专利与必要专利进行搭售。
业内人认为,以研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除了应当积极申请专利之外,还应当积极参与到技术标准的制定中,以获得可持续的收益空间。而对于那些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专利标准化”战略的科技企业来说,许可费率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效分析市场并设定合适的许可条件,才可以长远获益。如果企业把专利诉讼当成增加专利许可谈判筹码的手段,那么它将会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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