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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两件重要专利被爱立信和谷歌无效掉

日期:2017-05-12 来源:Law360 作者:Bruce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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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东部时间5月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公布了一份非先例判决书,维持了专利审查上诉委员会(PTAB)对美国知名的专利非实施实体(NPE)高智发明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以下简称“高智”)无线专利的无效决定。CAFC判决认为,PTAB以双方都没有提出的一种说法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做法,是正当的。

高智被无效的这两件专利在4G LTE无线通信技术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这两个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为现有的多速率通信系统中的信号同步方案的效率不高的问题。据PTAB资料描述,2013年至2014年期间,高智已经以这两件专利为武器发动了多起专利诉讼,其对手包括AT&T、T-Mobile、摩托罗拉移动等通信行业大型公司。

涉案专利

由爱立信(Ericsson Inc.)和谷歌(Google Inc.)提出质疑的这两件高智公司的专利属于同族专利,两者均与为无线通信系统选择适当带宽的方法有关,发明人为保罗·霍华德(Paul Howard)。两件专利均为PCT专利,原属局为英国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权日期均为2001年11月14日。

其中,专利号为7,848,353的美国专利名为“用于同步多重传输速率通信的方法、通信系统和通信装置”,申请于2008年2月19日,授权于2010年12月7日。另一件专利号为8,396,079的美国专利名为“以多重带宽运行的通信装置”,申请于2010年12月6日,授权于2013年3月12日。


079号、353号专利附图1(来源:USPTO)

高智是什么时候获得这两件专利的呢?USPTO资料显示,两专利是于2012年转让给高智旗下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 Holding 81 LLC的,而目前的权利人则为Intellectual Ventures II LLC。


7,848,353号专利权转让部分情况(数据来源:USPTO)


8,396,079号专利权转让部分情况(数据来源:USPTO)

案情时间表

2014年6月9日,爱立信请求PTAB对高智所拥有的079号和353号专利启动双方重审(IPR)程序。紧接着,2014年6月25日,谷歌也请求PTAB对高智353号专利进行双方重审。

2014年12月16日,PTAB受理了爱立信的双方重审请求(IPR2014-00915和IPR2014-00919)。一个月后,2015年1月20日,谷歌的双方重审请求(IPR2014-01031)也被PTAB受理。

2015年8月25日,PTAB分上下午对爱立信请求的两起和谷歌请求的一起双方重审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辩论程序中,PTAB法官听取了各方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激烈辩论”,并提到了PTAB自己的替代性解释。最终PTAB采用了自己提出的这种解释,并以显而易见为理由认定高智专利的多项权利要求无效。

2015年12月7日,PTAB对三起双方重审做出决定:079号专利权利要求6-10、28-32和353号专利权利要求1-27、29-34由于与在先专利相比存在显而易见性,而不具有可专利性。

高智不服PTAB决定,因而于2016年2月8日递交了上诉通知书,案件进入上诉阶段。

CAFC怎么看?

双方在这起诉讼中的争议主要围绕一个关键权利要求术语an indication of an operating bandwidth(大意为“运行带宽的指示”)解释展开。这一术语在涉案的353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079号专利的权利要求6中都有出现。


353号专利权利要求1(来源:CAFC判决书)


079号专利权利要求6(来源:CAFC判决书)

高智对这一术语给出了一个定义。然而,谷歌觉得该术语应当从其朴素、平常的意义去解释,而爱立信则表示这一术语根本就不需要解释,高智的解释过窄。

在上诉过程中,高智辩称PTAB的解释“完全脱离”了权利要求语言,并认为PTAB这样做侵犯了高智的正当程序权利,因为PTAB所使用的定义并没有经过双方辩论,同时也是当事人始料未及的。

不过,CAFC显然对高智的这种说法并不买账。CAFC表示,整个IPR程序中对于双方来说所必需的,仅仅是双方被给予提交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辩论的机会。也就是说,只要PTAB在IPR程序中向双方给予了就解释提交辩论的机会,PTAB就已经尽到了职责。而据CAFC称,高智事实上“收到了通知并且其意见有机会被听取”。

CAFC指出,高智知晓该权利要求解释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且本可以请求法院允许其对于谷歌和爱立信的简报提交一份回复,但高智并没有这么做。

CAFC表示,这起诉讼的情形不同于其他案件之处在于,该案中PTAB被指责的核心问题是提供了双方均未讨论过的全新论点,而且是在PTAB已经收到了来自双方就权利要求解释呈递的简报、且在辩论过程中也问询了双方的情况下。

法院同时表示,由于PTAB从未变更过其解释,所以该案与去年PTAB认为自己不能改变权利要求解释“中流”的一桩案件也是有本质区别的。去年的那桩重审案件中,PTAB在受理时和最终决定中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解释。

“需要明确的是,PTAB在采用了某种解释之后,如果不做出改变,可以不给双方当事人回应机会,”法院如是说,“而本案中并未发生这样的改变……因为高智已经收到了通知,并且其意见有机会被听取,所以PTAB并不违反高智的正当程序权。”也就是说,由于高智在PTAB双方重审(IPR)程序中是有机会为其所认可的权利要求解释进行辩论的,因此,CAFC认为PTAB给出与双方建议均不同的第三种权利要求解释,并无不妥。


CAFC在判决书中给出的结论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认为,PTAB以与在先专利相比显而易见为由认定高智的专利无效,是正确无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