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在域名纠纷案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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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发布的裁决的核心是orracle.com域名,该域名被印度公民乔蒂.梅塔(Jyoti Mehta)注册。
甲骨文称该域名与其于2004年获得的商标“Oracle”相似,易造成混淆。
甲骨文称,争议域名属于恶意注册,梅塔无权享有该域名的合法权益。
梅塔没有对甲骨文的主张做出回应。
该纠纷的独审官乔治.舒特(George Souter)指出,在评估争议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时,通用顶级域名“.com”与本案毫不相干。
他说争议域名从整体上采用了申诉人的商标。
舒特说,给申诉人拥有的商标加一个描述性的或不显著性的要素不足以回避混淆性相似判断,这在之前的判决中已经是公认的规则。
他说:“在本案中,独审官认为‘orracle’显然是申诉人商标的非显著性变体。”
舒特同意甲骨文的观点,即梅塔无权享有争议域名的权益,该域名属于恶意注册。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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