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正大说“粗话”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兰姆法案之条款违宪
近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起判决引起了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事出于Iancu v. Brunetti一案,此案最终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败诉结尾。
法院判定兰姆法案(Lanham Act)section(2a)[1]条款违宪,该条款规定商标注册不可含有“不道德、诽谤性”(immoral orscandalous)的内容。而此次事件中,引发“冲突”的原因,来自于名为FUCT的商标名称的读音。
2011年,本案当事人Brunetti就向专利商标局提出过FUCT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被后者以不道德、诽谤性为由驳回。2014年,Brunetti向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复议,所得结果依旧相同。行政诉求手段已然穷尽,Brunetti只得将此事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料一诉成定局:2017年12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推翻商标局的决定,并授予Brunetti FUCT商标的所有权。
联邦专利商标局不服判决,毅然上诉至最高法院,但终究输了官司。打败他们的有力武器,便是1971年实施生效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非独有偶,正如大法官Kagan在判决书中引述那般,曾经的Matal v Tam商标争议案中,法院同样以第一修正案的条款为依据判定政府方败诉。2017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维持了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巡回法院认为,兰姆法案有关禁止商标注册的条款涉嫌对个人、单位、信仰或者国家象征物的蔑视,从而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判定兰姆法案有关条款违宪。
而在此次案件中,大法官们沿用Tam案的依据,又一次严谨地论证了兰姆法案相关规定的违宪性。针对FUCT商标,法庭认为,人们当然可能对它会有不同的读法,而此类公共认知则成为了Brunetti申请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但是该条款构成了对于其他不同观点的歧视,从而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事情并非变得僵硬而不可调和,兰姆法案并不是吃了绝对的闭门羹。根据法庭的态度来看,今后出现此类法条的事不会被“严格禁止”,正如几位大法官在共同意见书中说:“我们并不是立法者,不能即刻制定出有效的相关替代性(规范性文件)。”个人法益与公序良俗在这中间得到了完美的平衡。
大法官Sotomayor在判决书的末尾表示,他强调当事人Brunetti对于兰姆法案相关条款只进行了语言性质的、表面层次挑战。“言论自由是我们社会的基石,而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Brunetti使用词汇的权利,是这其中的争议之一……尽管我同意’不道德’一词存在违宪性,但我仍然以尊重的心态反对对同一条款中的’诽谤性’一词予以一视同仁,在这里的讨论中,我愿意适用法律的狭义解释,坚持该词的使用。”
[1]兰姆法案,即美国商标法,于1964年颁布。
作者:纳塞尔
校对:Maurice 审核:Maurice
编辑:Mau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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