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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在美赢得有关平台售假的诉讼

日期:2016-09-0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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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纽约的一个联邦法院最近认定,被告阿里巴巴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在其商业平台上销售涉嫌假冒的产品并未违反美国联邦反诈骗法,而阿里巴巴一直因为销售假货提供便利而备受争议。 

  阿里巴巴运营一些热门的销售网站,比如Alibaba.com、Taobao.com以及AliExpress.com等,2014年总商品销售额达到2480亿美元,比亚马逊和eBay加起来还多。古驰和伊夫.圣.罗兰等奢侈品时尚品牌零售商对阿里巴巴和中国商人用来寻找全球消费者的网络平台有关的7个其他公司提起诉讼。 

  诉状称14个中国商人(统称为被告)在阿里巴巴市场中销售标有原告标志的假冒产品,还称阿里巴巴尽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他被告商家销售假货仍然提供网络营销、数据收集、支付处理、融资以及购物等用来销售产品的服务。 

  2016年8月4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同意阿里巴巴驳回原告根据《反组织犯罪和腐化组织法》(RICO)对其提出的两项主张的申请。 

  原告的第一个RICO主张是一个根据第1962条第(c)款提出的一个实体RICO主张,该条规定,任何受雇于任何从事……州际或跨国贸易的企业或与之具有关联的人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该企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阿里巴巴在申请驳回该主张时称,阿拉巴巴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一个RICO企业的存在,也未能证明阿里巴巴参与RICO意义上的那种企业。 

  阿里巴巴承认很多商家利用其市场销售假货,但是认为这些交易都是单独的非法行为,而不是其作为一个非法企业的证据。法院同意阿里巴巴驳回原告的RICO主张的申请,法院还指出,没有证据证明位于不同地方的其他被告商家达成协议共同行动或者甚至相互认识。 

  原告的第二个RICO主张是根据第1962条第(d)款提出的,指控合谋违反RICO,法院认定原告未能说明实体违反RICO,因此驳回其RICO合谋主张。 

  原告根据《兰哈姆法》和纽约州法提出的诉讼主张还在审理过程中。

  (编译自lex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