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对全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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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知识产权章节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设定了区域标准,涉及一系列权利,如专利、版权、商标以及商业秘密,由于在多个缔约国范围内确保更大的透明度和协调度,亚洲太平洋地区的企业将会因此获益。
本文将对这些知识产权在TPP中的条款进行一一概述。
专利
在专利领域,TPP试图通过在客体和专利期限方面设定标准以达到更大的地区协调,包括:
发明专利:缔约国应规定任何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产品和方法)都可以获得专利。
可专利性例外:缔约国可以排除下列发明的可专利性:发明的商业利用会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以及手术方法;动物以及动植物生产的实质生物方法。
专利的二次使用:TPP还要求缔约国确认,“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新方法或者新的使用程序”都可以获得专利。
因迟延而延长专利期限:如果一缔约国不合理地迟延授予专利权,则该缔约国应根据专利所有人的申请,通过调整专利期限来补偿迟延。类似的,对于因上市审批程序导致专利期限不合理的缩减,也要调整专利期限来进行补偿。
宽限期:为判定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之目的,缔约国必须为提交专利申请前的公开披露规定12个月的宽限期。
版权
TPP称版权的目标是,保护权利持有人的利益,同时协调区域版权保护,并确保互联网服务的合法提供者无需过分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关于版权的一些关键条款如下:
统一版权期限:TPP规定版权期限最低标准为70年。出版作品从出版之日起算,自然人作品从作者死亡之日起算。
向公众传播权、销售权和邻接权:TPP还规定了一致性的标准,要求所有缔约国规定作者享有将其作品传播给公众并销售其作品的专有权,还享有邻接权,比如广播和表演的录制。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责任:缔约国必须限制ISP对使用其系统或网络发生的版权侵权承担的责任。同时还要求缔约国为ISP提供法律激励措施,以使其与版权人合作,来避免版权侵权的发生。
区域内更强更统一的刑事执法条款,包括对电影产业的特别保护:对恶意商业规模盗版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进出口盗版商品,加强对电影产业的区域保护,要求缔约国对在剧院中录制电影行为采用或维持刑事处罚和程序。
商标
TPP通过协调商标申请和处理程序,便利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公司进行商标“检索、注册以及保护”。具体来说,TPP要求缔约国规定:
商标权期限:TPP规定商标最初注册以及每次注册延展的最低期限为10年。
审查和注册系统的透明化:TPP规定了最低标准,以确保所有缔约国的商标申请的驳回、撤销或者异议程序透明化。
商标电子系统:缔约国必须为商标申请和维护提供一个电子系统,以及一个对公众公开的在线数据库,列明当前的商标申请和注册。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缔约国必须允许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存在,这些商标对中小出口企业来说尤其有益。
打击版权和商标侵权
关于版权法和商标法,TPP要求缔约国执行打击假冒和盗版商品的进口和使用的一系列法律,并且为版权和商标侵权提供充分的民事救济,包括:
假冒或盗版标签或包装的扩张的违法行为:TPP要求缔约国为未经授权进口或在国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难以区分的)标签或者包装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
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明确的没收权:缔约国必须规定,其司法机构有权下令没收或者销毁所有的假冒商标商品或者盗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此类商品的任何材料或者工具,还有此类商品使用的任何标签或者包装。
版权和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缔约国必须在民事程序中,为版权或者商标侵权提供充分的损害赔偿,同时提供一个其他损害赔偿或者先定损害赔偿的制度。
商业秘密
TPP通过要求缔约国制定有效的法律机制,避免企业合法控制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盗用,包括国企,以帮助企业对抗商业秘密盗用。
除此之外,缔约国还必须为下列行为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未经许可恶意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有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通过计算机系统恶意盗用商业秘密,欺诈性或者未经许可恶意披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的方式披露。(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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