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基本理论思考
2021年6月23日上午,刘春田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围绕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
刘春田教授首先以生物起源和宇宙大爆炸为例,说明了原点及基础的重要性,从而引出了本次演讲的主题。紧接着,刘春田教授借亲属血缘关系之喻生动形象地说明了知识产权法学的学科定位,及由之引发的问题。刘老师指出,知识产权是和物权处于同一逻辑层次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中财产法的一个分支,相应的学科定位应当是三级学科。拿法学项下民法学的一个分支,去建立一个称作知识产权的一级学科的主张,无论从逻辑上考虑,还是在实践中检验,都值得我们做认真的理性思考,热情追求不能替代科学规律。所称知识产权哲学、知识产权经济学、知识产权管理学等,迄今也没有成熟的论著和教材。何况,这些东西也并非交叉学科,而是分别属于哲学、经济学和管理学。再说,如若深究,可以发现,“交叉学科”是一个伪概念。只有学科交叉,而无“交叉学科”。不同学科的交叉会产生新的学科,但新学科无一例外仍然是单一的学科,如生物与化学学科交叉,产生的是生物化学,属化学学科;技术学与哲学交叉研究,产生的技术哲学,属哲学学科;建筑学与材料学交叉,产生的建筑材料学,属材料学学科。但是,学科交叉不会产生“交叉学科”。这看似一个学科建设问题,同样可以拷问大家的科学思维能力。大学教育的任务,就是让我们学会运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面对实践,首先去除遮蔽,找到事物的“真”,继而凭借科学的概念和缜密的逻辑思维,分析事物,严密推理,从而找到合乎理性的答案,而非人云亦云。真正的大学教育,正如陈寅恪所言,培育的是具有“独立之精神”和“自由之思想”的大写的人。刘春田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法学的混乱现状并非是科技之日新月异而引起,而是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之不清而引起,换言之,知识产权之“乱”,看似乱在枝节和“躯壳”,实际上是乱在起点,乱在根基,乱在筋骨。乱在灵魂。
在演讲的主体部分,刘春田教授就“知识产权发生的事实前提”、“知识从哪里来”、“知识有什么用”,以及“知识到哪里去”等问题进行了引人入胜的讲解。
首先,刘春田教授指出,“知识”是知识产权发生的事实前提,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因此探究“知识”的本质对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的教育不应该忽略鼓励学生探究概念、追求本质,作为学术研究者的青年学者更应当培养自身对概念和本质的求索意识。例如,大家可以对知识的本质、知识的存在方式,以及知识的特征进行思索、考据和探究,这类对基本概念的研究一定会使我们获益匪浅。不要小看这些基本问题,这是几千年以来人类最聪明的大脑反复研究,甚至穷其毕生精力研究的问题。不断的深入思考,有无穷的乐趣。刘春田教授指出,知识的本质是形式,与作为知识之载体的物质材料或称质料,是完全不同的。而这种区别也在不同文明的冲撞和演变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刘老师提醒大家,在研究中,要以符合自然法则、符合经济规律、符合人性和符合逻辑四个标准,对命题、理论进行检验。
接下来,刘春田教授对“知识的来源”这一问题进行了精彩的论述,阐释了他的关于“创造与劳动”的理论。刘老师首先表明,知识是感性的。知识是理性构造的产物。知识的产生是一个经由从主观到客观、从理性到感性、从精神到物质的过程。真知是人类主观世界固有理性能力的外在展开与表达;其次,刘老师以罗琳《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创作和打字员为其打字,二人的分工合作为例,生动形象地阐明了劳动与创造,这两种人类活动的诸多不同和本质区别。创造成果是前所未有的,是天马行空、不拘一格、打破规矩的产物,是不可重复,不可传承的。所以,知识的唯一来源是创造。而一切劳动都是规格化的,有规范、有标准,有据可依和可检验的,因而都是重复的,可传承的。总之,不拘一格是创造,拘于一格是劳动。并指出按照劳动价值学说来看,劳动的理论无法解释知识的创造。正是因为传统“劳动成果”报酬制度无法解决“创造成果”的报酬问题,人们才创造了知识财产权这一崭新财产制度。
随后,关于知识的价值判断,即“知识有什么用”的问题,刘春田教授指出,知识就是技术,就是工具。经过经济上对知识的筛选和剪裁,并且在法律上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知识产权发生的法律事实前提之后,就得到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的界定;在此基础上,要界定加在知识之上的哪些行为,即对知识的利用、支配、处分的哪些行为,可以给人类带来好处,而这些好处是可以交易的,这些可交易的好处就是财产;而那些对知识的可以被利用、支配、处分的各种行为就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这个客体,是指主体和知识之间的联系方式,该方式是行为。行为才是这个制度所要保护的东西;法律要保护的不是知识本身,知识不需要保护。刘春田教授进一步指出,财产包括以设权模式保护的有名有姓的财产,以及以禁止侵权模式保护的无名无姓的法益,其本质是“能交易的好处”。换言之,凡是能够交易的好处都是财产。
最后,刘春田教授表示,关于知识产权“到哪里去”的问题,一言以蔽之,它要回到它自身的财产体系这个制度当中去。从知识实体到关系实在——这个关系实在是财产的,是利益的,而这种利益关系是平等的,它符合商业的原则;由此,把知识产权制度放到社会关系也就是法律体系之中,一定是进入民法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与商业文明密切相关,是实现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知识”必须要回到财产制度体系中。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出于自己发展之所需而建立,并非出于任何国家的逼迫。未来中国要发展,要图强,依然要开放,开放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最大的公约数之一,因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小问题,也不是简单的某一个学科的问题,而是关乎我国前途命运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知识产权,作为学者、学界,必须要重视对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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