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装饰板专利引发数起争议
对于生效司法判决确认的事实,在后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否会受影响?该问题备受业界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请求人梁某与专利权人谭某之间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入选。该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第563521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涉案决定),认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对“吸塑”的定义和专利权人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在案证据已公开了涉案专利“塑料薄膜”这一技术特征,达到足以推翻民事侵权纠纷生效司法判决所确认事实的证明标准。据此,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谭某拥有的名为“一种复合装饰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据了解,涉案专利共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四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和一起行政诉讼案,因此,涉案决定的作出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专利引发多起纠纷
涉案专利系涉及复合装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5月25日,授权日为2020年4月28日。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该专利将原子灰层涂抹在实木夹板的表面,待原子灰层固化后进行表面抛光,原子灰层补平装饰槽表面的粗糙部分,塑料薄膜层粘贴之后不会起泡,不但能美化复合装饰板表面,还具有结构强度高、不会开裂等特点。
在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后,相关的争议接踵而来。2020年11月4日,谭某以涉案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佛山市南海恒泰铭耀门窗加工厂(下称铭耀加工厂)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铭耀加工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和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为应对谭某的起诉,在该案一审过程中,铭耀加工厂针对涉案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两次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过,基于涉案证据,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理后均维持了涉案专利权有效。
2022年2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民事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铭耀加工厂须停止侵权并赔偿谭某经济损失5.5万元。
铭耀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6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名为“广东某—饰面智能装备”的用户于2019年5月15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和图片(下称涉案微信证据),拟证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
在最高法院受理该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后,铭耀加工厂的经营者梁某针对涉案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至此,涉案专利迎来第三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考验。2022年12月27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23年6月27日,最高法院对该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微信证据展示的产品无法体现“塑料薄膜”“原子灰层”等技术特征,不能确定该证据技术方案本身或其与公知常识结合后形成的技术方案是否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一致,因此,铭耀加工厂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据此,最高法院维持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案专利第三次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在最高法院审理该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过程中,梁某针对涉案专利又一次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至此,涉案专利迎来第四次无效宣告请求考验。
在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梁某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充分准备,不仅提交了涉案微信证据,还提交了《家具材料》等多份其他证据,用于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此次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证据以及前述最高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给该案的审理带来挑战。
口审过程中,请求人提出,涉案微信证据中“吸塑”一词隐含公开了涉案专利包含的技术特征“塑料薄膜层”,公知常识性证据对“吸塑”的定义予以了阐释和佐证。因此,涉案专利权应被宣告无效。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对具体的技术事实而言,认可涉案微信证据中的“吸塑”公开了“塑料薄膜层”,但涉案微信证据无法体现“塑料薄膜”,这一问题已在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二审判决中得以确认,生效判决不应轻易被推翻或者否定。因此,涉案专利权应被维持有效。
“为精准审理该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议组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查阅,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经综合考量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主审员刘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法院生效判决中在“本院认为”部分中所认定的技术事实是一个免证事实,但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无效案件审理程序应不受其影响,合议组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客观、独立地作出认定。该案中,请求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明确了“吸塑”工艺是在结构表面通过真空吸附的方式覆塑料薄膜,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此亦有相同记载,专利权人当庭意见陈述也对此表示认可。因此,合议组从客观技术事实出发,综合现有的证据和口审当庭的调查情况,可以确认微信证据中的“吸塑”隐含公开了“塑料薄膜层”。
涉案决定作出后,谭某不服,于2023年12月6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是涉案决定与最高法院作出的上述二审民事侵权判决结果冲突,在没有充足确凿的证据的前提下,不应轻易否定该生效判决中给出的相关事实认定。此外,涉案决定认定吸塑唯一对应“塑料薄膜”,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认定错误。
2024年6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所作出的涉案决定,驳回了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该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结果,谭某代理人表示将提起上诉。
启示意义值得关注
在梁某与谭某之间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所使用证据相同,但确权程序对证据公开技术事实的认定与司法判决相冲突,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
潍坊学院特聘教授李清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践中,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生效裁判文书的此种效力被称作既判力。但根据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有相反的足够的证据,是可以推翻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该案合议组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与生效判决确认事实相冲突的决定,且在行政诉讼中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不仅体现了涉案决定的作出有法可依,也体现了合议组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严谨的办案态度。
在李清环看来,该案审查决定的作出具有三方面的亮点:首先,体现了证据规则的严谨性。复审无效决定通常强调证据收集、提交和审查的规范性,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证据。涉案决定的作出体现出证据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核心地位,提醒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其次,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知识产权争议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条款和技术内容,合议组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作出客观、独立的决定,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适用的示范。再次,体现了权利保护的平衡性。知识产权保护既要激励创新又要防止不当垄断,涉案决定依据在案证据认定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体现了法律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其他市场主体利益并促进良性竞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充分考虑新出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并作综合分析,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吸塑”即为在某一结构表面通过真空吸附的方式覆塑料薄膜,因此隐含公开了其产品具有“塑料薄膜层”,足以推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该案阐明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如何把握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范畴,以及如何判断“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规则和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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