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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列齐特药品专利无效案

日期:2024-06-1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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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列齐特是一种常见的糖尿病(Ⅱ型)治疗药物,近期,涉及该药物的一件发明专利遭遇了一场无效考验。


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刘某针对法国施维雅药厂拥有的名为“能够控释活性成分的可分割的盖仑制剂形式”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10213769.6,下称涉案专利)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入选。该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作出第597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布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作出后,法国施维雅药厂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行政诉讼案尚未开庭审理。


市场前景广阔 


糖尿病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健康问题。对于该病的治疗,需要长期进行健康监测以及血糖控制。以格列齐特为代表的磺酰脲类药物是应用最早的口服降糖药物,在治疗方案层出不穷的今天,其依旧在糖尿病治疗中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2008年9月4日,瑟维尔实验室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随后获得授权。2014年9月30日,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法国施维雅药厂。基于涉案专利,法国施维雅药厂推出了达美康牌格列齐特缓释片原研药(下称涉案药品),可用于仅通过饮食控制、运动治疗和减轻体重不足以控制血糖水平的成人糖尿病(Ⅱ型)患者。据了解,法国施维雅药厂是法国颇具影响力的私营制药集团,同时还是较早开拓中国市场的国外药厂之一。


“涉案专利属于控制释放技术或者叫缓释技术,其目的是实现药物在体内的长时间释放,以维持药物的有效浓度。从该技术的发展来看,目前有缓释功效的药物分为多种类型,如小丸胶囊型、骨架型、凝胶型和胃滞留型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药物都能进行分割服用,有的药物进行分割后不能达到缓释的目的。而从涉案专利说明书可以看出,该专利的技术特征主要表现为‘以断裂凹槽而形成的可分割性’和‘包含格列齐特、纤维素衍生物和粘合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即使在分割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达到药物缓释的目的。这意味着,患者可以根据实际用量来决定是否对该药片进行分割服用,而不必担心会影响药物的缓释效果。”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宋晓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在进一步采访中了解到,因受到专利权的保护,市场上涉案专利药品均为带有凹槽的可分割片剂,其制剂规格为60毫克每片,而其他药厂生产的格列齐特缓释片的规格基本为30毫克每片,且产品上没有可用于分割的凹槽。这意味着,如果患者一次性需要服用较大剂量药物,但购买到的是30毫克每片规格的药品时,就不得不服用更多数量的药片,而购买的是60毫克每片规格的药品,在小剂量用药时,可采取分割后服用的方式。


专利遭遇挑战 


基于涉案专利推出的格列齐特缓释片方便了患者的服用,增加了患者的依从性。与此同时,涉案专利开始遭遇无效挑战。


2022年4月27日,刘某针对涉案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等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全部被宣告无效。


据此,刘某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记载未带有凹槽的格列齐特缓释片的现有技术,以及该格列齐特缓释片的溶出性实验数据。刘某认为涉案专利与该片剂相比,二者均为延长释放片剂,唯一的区别是该片剂上没有可分割的断裂凹槽。溶出性实验数据表明,即便该片剂没有断裂凹槽,其分割前后仍具有相似的溶出性能。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片剂和公知常识而言,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被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2年5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法国施维雅药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2022年8月3日,法国施维雅药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以及相关反证材料。


2022年9月21日,该案口审程序如期举行。口审中,法国施维雅药厂和刘某围绕无效理由进行了激烈辩论。


法国施维雅药厂认为,刘某提交的现有技术记载的格列齐特缓释片是不可分割的,对其进行分割会明显影响片剂的延长释放特性。但是,涉案专利则是可以分割的片剂,对其进行分割后,不会影响该片剂的延长释放特性。为证明刘某提交现有技术记载的片剂分割前后具有不相似的溶出性,法国施维雅药厂提供了该片剂完整片和半片的溶出比较结果。另外,法国施维雅药厂还提出,多种因素均可引起溶出结果的差异,故应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平行试验,而刘某提交的片剂未精确重复现有技术的片剂,因此,刘某提交的试验报告数据不应被采纳。


“合议组在综合考虑所有在案证据后,从举证责任、证据形式要件、实体要件等方面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判断,认为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据此作出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该案主审员许钧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就该无效宣告请求案多次联系当事人,法国施维雅药厂代理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截至发稿,刘某代理人未回复记者的采访要求。


提供借鉴意义


专利复审无效是行政授权确权程序的重要关口,是知识产权保护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业内专家表示,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我国现行法律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条等条款。依据这些条款,可以确定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时,人民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从合议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以及所作出的决定的内容来看,其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建设性地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涉及实验报告类数据的审理规则,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宋晓亭表示,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合议组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的形式内容、实体内容以及证明力等多个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实验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进行了考察,并从是否提供实验报告原件、是否有原始实验记录、是否有相关实验人员出庭、实验人员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实验报告记载内容是否全面规范以及实验结论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这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在宋晓亭看来,该案提示相关从业者,在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和《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证据认定的规定。一方面,如果提交的证据是实验数据报告,建议符合《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的相关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案、研究结果等。报告中应说明获得原始数据的实验条件和所依据资料的来源,对原始数据或所依据资料的取舍规则,以及在分析原始数据时所使用的统计学方法等,以证明其实验数据具有完整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另一方面,当事人还应当选择相应人员参加质证,准确无误地解释实验方法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典型意义】


药品专利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是医药化学领域案件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技术事实分别提交实验数据,且两者实验结论完全不同甚至存在相反之处。该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高。


审查决定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多个层次深入审查当事人的补交实验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进一步明晰了实验报告类证据的审理规则和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