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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

日期:2023-09-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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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专利主题名称本身构成或隐含了具体技术特征,或者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关键词】


专利 侵权 主题名称 保护范围 限定作用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智嘉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柔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极智嘉公司、专利号为201810557067.3、名称为“货架命中方法、装置、服务器和介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极智嘉公司认为,海柔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均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及涉案专利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的合理使用费共计3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驳回极智嘉公司的诉讼请求。极智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考虑主题名称。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


因此,有必要区分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一种情形,也是最典型的情形,即主题名称构成或隐含具体技术特征,属于此种情形的主题名称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疑具有限定作用。


第二种情形,主题名称被用于区分现有技术。无论主题名称的抽象概括程度如何,如果其被用于区分现有技术,则意味着该主题名称具有类似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地位或功能,于此情形下,应认为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第三种情形,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的术语之间具有重述或引用的关系。如果同一技术术语在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中重复出现,使得它们之间互相参证解释的可能性显著提高,导致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从语义解释角度而言难以区分,于此情形下,亦应认为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货架命中方法”,其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该限定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体应用领域的限定。


第一,前已述及,如果主题名称被用于区分现有技术,则意味着该主题名称具有类似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地位或功能。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的内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的拣货方案,是对“‘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搬运货架”这一拣货方案的改进和优化,这种改进、优化方案显然有别于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所描述的原先更为原始的“利用穿梭小车等传统自动化分拣设备搬运通常仅存放一种商品的货位”的拣货方案。鉴此,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货架”的含义不同于“货位”的含义,“‘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搬运货架”的技术方案亦明显有别于“穿梭小车等传统自动化分拣设备搬运货位”的技术方案。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呈现出区分现有技术的特点,故该主题名称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第二,前已述及,如果同一技术术语在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中重复出现,使得彼此从语义解释角度而言难以区分,则应认为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除了在主题名称中出现“货架”一词外,在特征部分的多处地方亦出现“货架池”“货架”等技术术语。鉴于“货架”这一技术术语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重复出现,使得彼此从语义解释角度而言难以区分,故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第三,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货架”与“货位”各自具有特定的含义。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内容,涉案专利说明书系将“货架”作为“货位”的集合,“货位”系存放于“货架”之上,并强调涉案专利实施的是命中“货架”的方法。因此,“货架”与“货位”二者的含义并不相同。


本案中,海柔公司的拣选方法是精准命中仅盛放一种商品的料箱,故“命中料箱”相当于“命中货位”。因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已经将该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应用领域限定于“命中货架”的情况下,海柔公司被诉侵权的“命中料箱”的方法应认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