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胜诉
提要: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怡丰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智能立体停车整体方案设计者和设备供应商,因2016年研发出世界上第一台智能停车机器人而享誉全球。ZL200710124309.1号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是怡丰公司的核心专利之一。因怡丰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14年12月,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地生公司)针对上述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送达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提出上诉。
关于怡丰公司
怡丰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智能立体停车整体方案设计者和设备供应商。自2003年7月成立以来,怡丰公司即秉持自主创新的企业理念,其停车设备事业与中国新兴的停车设备行业同步发展。现如今,怡丰公司拥有行业优秀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专业人才,具有国内领先的智能立体停车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能力。怡丰公司拥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停车设备A级制造许可证,怡丰产品集机器人技术、自动化控制、计算机管理于一体,主要产品拥有核心技术,获得多项发明专利。怡丰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第一,并出口到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中东等国家和地区。
自2014年起,怡丰公司开始研发高端搬运机器人。2016年,怡丰公司利用激光自动导航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世界上第一台“激光导航+梳齿交换”式汽车搬运AGV(Automated Guided Vehicle)机器人(即智能停车机器人),攻克了“存量”停车场如何解决“增量”改造的世界难题。2016年11月2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隆重举行的“2015-2016年度十大AGV机器人创新产品”评比活动中,怡丰智能停车机器人荣获冠军。怡丰智能停车机器人引发了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凤凰卫视、路透社等众多国内外媒体的广泛报道,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轰动性效应,从而吸引了大量国外企业前来寻求合作。
怡丰智能停车机器人的成功研发、批量生产及广泛应用,必将带来全球性的停车革命。
怡丰公司于2010年1月取得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
截止到2007年,立体停车库技术领域主要有两种类型:巷道堆垛类及平面移动类。 巷道堆垛类由于堆垛技术的局限性,停车层数一般不大于7层,且由于堆垛机自重达20余吨,运动速度高,运动惯量大,在增速→匀速→减速的过程中需要较长的运行距离,因此占地面积较大。平面移动类由于搬运器仅能做平面运动,搬运器越层必须通过升降机。还有一种垂直升降类停车塔,虽可实现多层停车,但同层停车数量少。
为克服现有技术的局限性,怡丰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研发出一种可实现垂直升降和平面移动二维同步的智能立体停车库,大幅度提升了存取车效率及停车层数。上述发明综合了垂直升降停车塔类、巷道堆垛类、平面移动类等各类型车库的优点,同时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不足,在升降的同时可以横移,即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大大节省了停车时间,可以实现多人同时存/取车、自动化快速安全存取车,存取车时间约90秒。可根据场地大小,空间高低,充分利用三维空间,灵活建造车库;可建成全地上或半地上半地下型、多达25层的车库,特别适用于城市小面积大密度停车。
2007年10月30日,怡丰公司就上述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0710124309.1。2010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
上述发明专利共有5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一种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包括:多层存车库位(200)、出入库室(300)、自动控制系统(400),其特征在于:多层存车库位(200)设置有可使得汽车在出入库的搬运过程中,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的同步运动的升降平台(101)带横移搬运器(500)的汽车升降机(100),所述升降平台(101)带横移搬运器(500)的汽车升降机(100)由顶架(103)、升降驱动装置(104)、升降轴(105)、升降链轮(106)、升降链条(107)、升降轨道(108)、升降导轮(109)、升降平台(101)、横移搬运器(500)、横移轨道(110)、横移阻挡器(111)、配重装置(112)、配重导轮(113)、配重导轨(114)和升降同步装置组成;升降轴(105)安装于顶架(103)上,升降轴(105)的一端安装升降驱动装置(104),升降轴(105)中部安装有升降链轮(106),升降链轮(106)上安装有升降链条(107),升降链条(107)的一端连接在升降平台(101)上,另一端连接在配重装置(112)上,升降平台(101)的四个角处安装有升降导轮(109),使升降平台(101)沿升降轨道(108)作垂直运动;配重装置(112)安装有配重导轮(113),使配重装置(112)沿配重导轮(113)作垂直运动;升降平台(101)上安装有二条横移轨道(110),横移轨道(110)二端安装有横移阻挡器(111),在二条横移轨道(110)上设有横移搬运器(500);所述升降同步装置有一对安装于升降机顶架(103)上的同步齿轮(116),一对同步齿轮(116)上各安装一个同步链轮(115),并通过同步链条(118)传动同步链轮(115),同步链条(118)配有张紧链轮(117),张紧链轮(117)安装在同步链条(118)中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存车库位(200)是双排存车库位或单排存车库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其特征在于: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的升降平台(101)带横移搬运器(500)的汽车升降机(100)设置在双排存车库位中间或单排存车库位一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横移搬运器(500)由横移车架(501)、横移驱动装置(502)、横移传动轴(503)、走行轮(504)、侧导轮(505)、搬运器(506)组成;横移车架(501)的四个角上各安装有一个走行轮(504),在横移车架(501)横向同侧的走行轮(504)之间安装有横移传动轴(503),横移传动轴(503)的一端安装有横移驱动装置(502);在横移车架(501)纵向同侧安装有侧导轮(505);横移车架(501)顶部安装有搬运器(506)。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搬运器(506)是梳型交换汽车搬运器或叉型交换汽车搬运器或板式汽车搬运器或轮胎夹举式汽车搬运器。
怡丰公司维权导致上述发明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2014年,怡丰公司以涉嫌侵犯上述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湖南地生公司诉至法院,嗣后,湖南地生公司针对上述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湖南地生公司提出无效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则委托北京某专利代理公司进行答辩。
经过口头审理,2015年6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64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要点为: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5项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怡丰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多方了解和比较,2015年8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64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可知,本专利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不足,以一种完全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方式实现了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维同步搬运,大幅度提升了停车的效率和停车库的层数,应当具有较强的创造性。然而,被诉决定仅仅主要依据三份对比文件,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所存在的区别特征已被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反差。
徐新明律师认为,极有可能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发生了错误,从而推出了错误的结论。徐新明律师决定接受委托,代理此案。
在提出上诉后,徐新明律师即进一步详细研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及被诉决定。
被诉决定对于区别特征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无效请求人湖南地生公司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十多份对比文件,但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主要使用了以下三份对比文件: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30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36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10:《机械立体停车库》,海洋出版社出版,2001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其中,附件7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汽车升降机还包括:
1)横移轨道二端横移阻挡器;
2)配重装置、配重导轮、配重导轨,升降链条的一端连接在升降平台上,另一端连接在配重装置上;配重装置安装有配种导轮,使配重装置沿配重导轮作垂直运动;
3)升降同步装置,及其结构,有一对安装于升降机顶架(103)上的同步齿轮(116),一对同步齿轮(116)上各安装一个同步链轮(115),并通过同步链条(118)传动同步链轮(115),同步链条(118)配有张紧链轮(117),张紧链轮(117)安装在同步链条(118)中部。
区别特征1)、2),已被附件10 公开。
关于区别特征3),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附件8公开了一种双排式多层汽车库的同步升降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升降同步装置包括安装在上框架5(即升降机顶架)上的升降动力头8,电力控制箱接头升降动力头8的电源,升降动力头8,经链条13、链轮14带动卷轴12,其两卷轴12上有四个卷轮10带动四根钢绳4运行,带动泊盘底座21及停车盘1上升或下降,其中转轴23头端的滑轮27沿着立柱15的滑槽上、下移行,保持泊盘底座21的稳定运行。可见,附件8中公开了一种由动力头带动链轮、链条从而实现同步升降的装置,相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同步装置,附件8的同步装置未明确公开采用一对安装于升降机顶架上的同步齿轮以及同步链条配有张紧链轮,张紧链轮安装在同步链条中部。但在动力头中设置同步齿轮用于同步传动、以及为了使链条张紧而在同步链条上配有张紧链轮均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且附件18第182页中公开了使用张紧链轮实现连传动张紧的目的。附件7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同步升降装置,但其通过四点式提升件4与升降机1的升降平台6相连,为了保证升降平台的平稳升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8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附件7中使用附件8中公开的同步升降装置,并起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徐新明律师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的区别特征的认定存有以下错误:
(一)被诉决定遗漏重要区别特征——汽车升降机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
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多层存车库位(200)设置有可使得汽车在出入库的搬运过程中,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的同步运动的升降平台(101)带横移搬运器(500)的汽车升降机(100)……”,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的同步运动”这一功能性特征对汽车升降机进行了限定,而附件7并未公开上述功能性特征,并且,湖南地生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所有对比文件,均未公开上述功能性特征。
因此,被诉决定遗漏重要区别特征——汽车升降机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
(二)被诉决定将区别特征3)——升降同步装置的精巧结构予以分解,进而将其分别认定为公知常识
1. 升降同步装置与升降系统并存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当中,二者密切关联、互相作用。二者的具体结构分别为:
(1)升降系统
升降轴(105)安装于顶架(103)上,升降轴(105)的一端安装升降驱动装置(104),升降轴(105)中部安装有升降链轮(106)和同步链轮(115),升降链轮(106)上安装有升降链条(107),升降链条(107)的一端连接在升降平台(101)上,另一端连接在配重装置(112)上;
(2)升降同步装置
一对同步齿轮(116)安装在升降机顶架(103)上,每一个同步齿轮(116)上安装有一个同步链轮,同步链轮(116)与同步齿轮(116)同轴,在升降机顶架两端的升降轴(105)上(见附图3),安装有同步链轮(115),同步齿轮(116)上的同步链轮与升降轴(105)上的同步链轮(115)通过同步链条(118)相连接,同步链条(118)配有张紧链轮(117),张紧链轮(117)安装在同步链条(118)的中部。
2. 本专利升降同步装置的运行原理和技术效果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最后1行-第5页第一段)及附图3、附图4可知,升降同步装置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原理如下:
升降驱动装置(104)驱动升降轴(105)运转,升降轴(105)传动升降链轮(106)、同步链轮(115)同时运转,升降链轮(106)通过升降链条(107)带动汽车升降平台和配重装置作升降垂直运动;升降轴(105)传动安装在其上的同步链轮(115)运转,同步链轮(115)则通过同步链条(118)带动安装在同步齿轮(116)上的同轴的同步链轮运转,同步链轮通过传动轴的运转同时带动同步齿轮(116)运转;安装在同步链条(118)中部的张紧链轮(117)作用于同步链条(118),使得其适度张紧,从而实现正常传动;一对同步齿轮(116)通过轮齿相互啮合实现同步运转,一对同步齿轮(116)的同步运转使得分别安装在每一个同步齿轮(116)上的两个同步链轮同步运转,两个同步链轮的同步运转通过同步链条的传动反作用于分别安装在升降机顶架两端升降轴(105)上的两个同步链轮(115),使其同步运转,两个同步运转的同步链轮(115)分别通过两个升降轴(105)的传动作用于两个升降链轮(106)使其同步运转,两个升降链轮(106)的同步运转通过升降链条(107)使得升降平台(101)两端同步升降、同步运动。
因此,一对同步齿轮和安装在升降机顶架两端的两个升降轴、升降链轮之间,通过一系列精巧、复杂的部件配合、协作与联动,相互之间作用与反作用,使得升降平台在横移搬运器快速平移的同时始终保持平稳垂直升降,从而实现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
升降同步装置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最大特点,就是实现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即在快速垂直升降运动的过程中,位于升降平台上的汽车横移搬运器进行快速平移运动。当升降机垂直升降过程中,汽车横移搬运器的平移运动使得升降平台的重心处于动态变化当中,如果没有升降同步装置,那么,汽车横移搬运器从升降平台的一端向另一端快速平移时,正在垂直升降的升降平台将难以保持平稳,通俗地讲,如果没有同步升降同步装置,汽车横移搬运器的平移运动将会导致升降平台发生摇晃、倾斜,以至于发生事故。通过分析升降机同步装置的运行原理可知,升降同步装置通过一系列精巧、复杂的结构部件的紧密协作、层层传动,通过一对同步齿轮和安装于顶架两端升降轴上的两个同步链轮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保证了在汽车横移搬运器快速横移运动时升降平台两端的同步升降,从而达到升降机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的技术效果。
3. 本专利中的升降同步装置和被决定引用的附件8中所谓的“同步装置”具有本质的区别
(1)升降机的整体架构不同
本专利中进行平移运动的是位于升降平台(101)上的横移搬运器(500),而升降平台(101)置身其中的框架是固定的,并不进行平移运动(见本专利附图1、附图2、附图3、附图4)。
而附件8中进行平移运动的是一个长方体或立方体框架:左、右行程动力头(7)和泊盘底座动力头(25)通过电力控制箱的倒顺开关使上框架(5)和泊盘底座(21)经滚轮(9)和(22)同步沿天轨(11)和地轨(19)左右滑行(见附件8附图2)。
(2)垂直升降、平移的空间大小不同
由于本专利赖以升降的框架是固定的,而进行平移运动的仅仅是汽车横移搬运器(500),所以,本专利的立体停车库,纵向的高度可以达到很高,如达到25层停车位,横移的长度可以达到很长,只要有占地面积允许,可以达到30-50米甚至更长。即本专利中进行垂直升降、平移的空间非常之大,远远大于附件8中的技术方案。
而附件8中,由于进行平移运动的是一个长方体或立方体的框架整体,所以,这种笨重的移动车辆的模式决定了框架在高度上不能太高,最高也就3-5层的高度,在横移长度上不能太长,最长也不会超过10米。
(3)车辆移动的模式、难度不同
根据以上两点区别可知,附件8中进行平移运动的是一个笨重的长方体或立方体框架,这种架构决定了:
①长方体或立方体的框架不可能太大,否则将难以实现顺利移动,尤其是难以实现上下同步平移,因此,附件8中的框架仅能容纳一辆车;
②在框架平移过程中,泊车底座(21)(即升降平台)无法同时进行垂直升降,即不能实现框架整体平移和泊车底座(21)垂直升降二维同步;
(4)升降驱动装置、驱动方式不同
本专利中的升降驱动装置(104)是安装在位于顶架左右两端的升降轴(105)上(见本专利附图3),升降驱动装置(104)驱动升降轴(105),升降轴(105)同时带动升降链轮(106)和同步链轮(115);
附件8中的升降驱动装置则是升降动力头(8),安装在上框架(5)中间的支架(6)上(见附件8附图2),升降动力头(8)通过链条(13)和安装在框架(5)左右两端卷轴(12)上的链轮(14)相连接。
因此,本专利的升降驱动装置是安装在顶架两端并直接驱动升降轴,可以简称为:两端直接驱动;而附件8中的升降驱动装置即升降动力头是安装顶架中间,且并不直接驱动升降轴(卷轴),而是通过链条传动带动顶架两端的卷轴,可以简称为:中间间接驱动。
(5)附件8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升降同步装置
如上文所述,本专利存在一个结构精巧、复杂的升降同步装置,升降同步装置和升降驱动装置、升降轴、升降链轮等升降系统具有并列关系,紧密联动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作用与反作用,最终实现垂直升降、平移二维同步运动。
而附件8中的升降动力头(8)是升降驱动装置,与升降动力头相连接的链条及链轮等均属于升降系统,不是升降同步装置。附件8的泊车底座在升降过程中,是靠转轴(23)头端的滑轮(27)与立柱(15)的滑槽紧密接触而保持其稳定运行的。
因此,如果一定要说附件8存在升降同步装置的话,那就是转轴头端的4个滑轮和4个立柱上的滑槽。很显然,这和本专利的升降同步装置具有本质区别,不可同日而语。
综上,徐新明律师认为,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区别特征“升降同步装置”和区别特征“垂直、平移二维同步运动”割裂开来,更未考虑区别特征“升降同步装置”和本发明技术方案中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配合关系、协同作用及技术效果,而是将“升降机同步装置”这一精巧、复杂的结构,简单、错误的分解为“同步齿轮”和“张紧链轮”,进而将分解后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想当然地仅以公知的属性认定技术效果,从而推出错误的结论。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就在本案开庭前,徐新明律师发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赋青春”(微信号:youthprb)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评判创造性的文章:【以案说法】《创造性评判——区别特征及其作用和效果》,文章认为:
认定区别特征的作用和效果,应避免当然地将其本身常用的基本属性直接认作其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将该区别特征置于整体技术方案中,考虑其与其他技术特征在功能和作用上的联系后,确定其为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特别在区别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时,不考虑与技术方案其他特征的关联作用,当然地仅以其公知的属性认定效果,则极易陷入事后之明的偏颇。
如果多个技术特征相互配合得到某种技术效果,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协同作用、不可或缺的关系,则应将这些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谓协同作用,可以是工作方式中的条件关系、机械结构中的紧密配合关系、化学反应中的关联反应等。
徐新明律师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述关于区别特征及其作用和效果的观点,恰恰支持原告怡丰公司在本案中的相关主张。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的观点和相关主张,却违反了其在上述案例文章中的观点、原则,可以说是自相矛盾。
徐新明律师将上述文章连同律师代理意见一并提交给法院。
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2017年5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本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64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判决送达后,仅第三人湖南地生公司提出上诉,而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则服从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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