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诉北京陆金所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704号
原告: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3楼。
法定代表人:GIBB GREGORY DEAN,董事长。
被告:北京陆金所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A座二层2061。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陆家嘴公司)与被告北京陆金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陆金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陆家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黄政燏,被告北京陆金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龙、杨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陆家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含“陆金所”的企业名称,即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陆金所”或与“陆金所”谐音的字号;2.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第一财经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良影响(刊登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 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费用137 275元,包括律师费120 000元、差旅费7556元、公证费9719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上海陆家嘴公司在上海市政府的支持下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8.37亿元,总部设在国际金融中心上海陆家嘴,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组合设计、咨询服务,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的各类交易相关配套服务,金融和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研及数据分析服务,金融类应用软件开发等。“陆金所”作为中国平安于2011年在上海设立的中国最大线上财富管理平台在业界及广大投资者中广为人知,结合全球金融发展与互联网技术创新,在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基础上,为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专业、可信赖的投融资服务。如今,“陆金所”已建立了成熟的风险管控机制,并创新推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KYC2.O),帮助客户实现财富增值。截至2018年11月,“陆金所”注册用户己近3900万,且运营至今未有任一客户受到损失,获得各方认可,广受赞誉。2013年7月7日起,上海陆家嘴公司在第36类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对多个含“陆金所”文字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陆金所”注册商标及简称共同构成“陆金所”品牌,上海陆家嘴公司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享有超高市场知名度、人气及美誉度。“陆金所”及其金融产品在业界也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荣获诸多荣誉。北京陆金所公司注册登记于2016年4月9日,彼时,“陆金所”品牌即已享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系业界第一块金字招牌,客户遍布全球。北京陆金所公司明知以上事实,仍将“陆金所”注册为企业字号,且其经营范围与上海陆家嘴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合,包括“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策划;会议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上海陆家嘴公司与北京陆金所公司属于同行业,北京陆金所公司未经许可将“陆金所”注册为企业字号,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的“陆金所”存在资本或管理上的关联,导致业界及客户混淆和误认,从而达到其利用“陆金所”金字招牌的商誉从事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北京陆金所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上海陆家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北京陆金所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陆家嘴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1.注册企业名称是一种包含行政申请和行政批准的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不正当竞争”,首先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而我公司在注册成立公司后并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与上海陆家嘴公司发生市场竞争,更不会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根据上述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仅仅是注册企业名称并不发生市场竞争的行为。我公司字号并非商标,无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我公司未实际经营,公众无法接触到我公司及上海陆家嘴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客观上也就无法将我们双方及产品或服务进行联系或混淆,当然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2.我公司与上海陆家嘴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不同,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贸易咨询、技术服务,不含金融类服务,与上海陆家嘴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没有交叉或近似。另外,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三十五类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而上海陆家嘴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三十六类“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该公司有九个商标为组合商标,与我公司字号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两者所处地域也不同,且上海陆家嘴公司在特定行业通过商标的突出使用,已经建立起特定的品牌识别系统,其目标用户可轻易识别。事实上,自我公司登记成立至今,从未接到过消费者、经营者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误导公众”的任何咨询、投诉或处罚,甚至也从未接到过上海陆家嘴公司关于主张涉案字号权利的沟通或函件。因此,尽管我公司使用了涉案字号,但与上海陆家嘴公司有着完全不同的经营范围,相关公众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不会将两者混淆,不会误认为两者存在任何关联,客观上不会误导公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结合前述内容,我公司仅将“陆金所”作为公司字号登记,无识别或区分的作用,因而客观上不会给上海陆家嘴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其也未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我公司自成立后未实际经营,至今未获得过任何经济利益。故上海陆家嘴公司主张刊登声明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即使本案认定我公司需承担责任,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我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包括刊登声明和赔偿经济损失。另外,就上海陆家嘴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的合理开支费用,赔偿数额包括合理开支的前提是上海陆家嘴公司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我公司自成立后并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上海陆家嘴公司并未实际受到损害,其不属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故其要求我公司承担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相关费用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客观上未给上海陆家嘴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因此上海陆家嘴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上海陆家嘴公司及“陆金所”商标的相关情况
2011年9月29日,上海陆家嘴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组合设计、咨询服务,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的各类交易相关配套服务,金融和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研及数据分析服务,金融类应用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百货、文化办公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的销售,票务服务,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会务服务,商务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销售。
2013年7月7日,上海陆家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792357号“陆金所Lufax.com”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银行、资本投资、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3年7月21日,上海陆家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828154号“陆金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事故保险、保险精算、保险经纪等,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2013年7月28日,上海陆家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822107号“陆金所Lufax.co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银行、资本投资、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项目上;上海陆家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833316号“陆金所Lufax.co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古玩估价、经纪、担保、信托、典当等服务项目上;上海陆家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833605号“陆金所Lufax.co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事故保险、保险精算、保险经纪等服务项目上;上海陆家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833835号“陆金所Lufax.co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信用社、债务托收代理、银行、共有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兑换货币、发行旅行支票、金融票据交换、金融票据交换所、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组织收款、金融贷款、财政估算、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抵押贷款、银行储蓄服务、融资租赁、有价证券经纪、证券和公债经纪、金融分析、支票核查等服务项目上;上海陆家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833896号“陆金所Lufax.co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等服务项目上。上述商标均有指定颜色,有效期均至2023年7月27日。
2013年8月7日,上海陆家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828207号“陆金所”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信用社、债务托收代理、银行、共有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兑换货币、发行旅行支票、金融票据交换、金融票据交换所、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组织收款、金融贷款、财政估算、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抵押贷款、银行储蓄服务、融资租赁、有价证券经纪、证券和公债经纪、金融分析、支票核查等服务项目上;上海陆家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828229号“陆金所”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等服务项目上;上海陆家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828260号“陆金所”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古玩估价、经纪、担保、信托、典当等服务项目上。上述商标有效期均至2023年8月6日。
二、关于上海陆家嘴公司及其字号简称“陆金所”知名度的相关情况
2013年5月21日,美通社网站刊载《陆金所于中国企业诚信与竞争力论坛年会斩获殊荣》一文,内含“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投融资平台平安陆金所再获殊荣”等内容;2013年5月24日,“搜狐上海”刊载《陆金所喜获中国投资理财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称号》一文,显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被授予2013年度‘中国投资理财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称号”等内容;2013年11月9日,杭州网刊载《2013中国(杭州)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圆满落幕》一文,内含“陆金所……的代表上台领取了‘年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大奖’”等内容;2013年11月16日,和讯网刊载来源自经济观察报的文章《2012-2013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获奖企业点评》,显示上海陆家嘴公司作为第三方金融机构之一获评,点评中含有“公司以陆金所为网络投融资平台”等内容;2013年12月8日,“搜狐财经”刊载《陆金所荣获“最佳金融创新企业”》一文,内含“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一举荣获‘最佳金融创新企业’的奖项”等内容;2013年12月16日,中国网刊载《陆金所:用互联网眺望中国的金融未来》一文;2014年1月15日,和讯网刊载来源自东方早报的文章《2013最具创新力理财机构正式揭晓》,内含“在运作上更为灵活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和信托公司方面,陆金所……更具创新力”;2014年1月20日,人民网刊载文章显示上海陆家嘴公司“稳盈-安e贷”在首届人民金融年会上,荣获2013年度创新产品及服务奖;2014年3月17日,南方网刊载《陆金所2周年精彩回顾》一文,含有“陆金所,即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2014年6月19日,凤凰网刊载《陆金所斩获“最佳风控机构奖”》一文,显示在上证首届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暨第一届“金互联”奖颁奖典礼上,“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凭借其在风控方面的专业表现一举斩获‘最佳风控机构奖’”;2014年12月30日,金融界网站刊载《好平台是怎样炼成的——年终多维度盘点陆金所》一文;经济观察报网站显示,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颁奖典礼中,“第三方金融机构类/P2P类获奖企业”含有上海陆家嘴公司;和讯网显示,在第十三届和讯财经风云榜暨2015互联网金融行业高峰论坛上,“陆金所”荣获年度用户最信任互联网金融平台、年度最佳互联网金融品牌营销;2015年1月26日,“网易”刊载《陆金所获金融创新奖为此次唯一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文,内含“上海市政府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表彰2014年度上海金融创新奖获奖项目的决定》,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陆金所’)……荣获上海金融创新奖三等奖”等内容;2015年1月17日,和讯网刊载《三位大佬荣膺第12届财经风云榜互联网金融年度风云人物》一文,获奖名单中包括“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2015年1月22日,智库在线网刊载来源自中国商业电讯的《陆金所获评“2014年度最佳互联网金融品牌”》一文;2015年1月23日,“今日财富”刊载《2015年中国P2P行业高峰论坛暨首届“金蜂奖”颁奖盛典》一文,显示“陆金所”入围十大优秀P2P平台、P2P综合服务奖,“陆金所计葵生”入围P2P行业领军人物奖;2015年1月28日,新浪财经刊载《中国平安荣获“年度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文,显示中国平安携旗下“陆金所”等专业公司荣获第一财经“2014年度金融价值榜”中多项大奖;2015年4月27日,中国经营网刊载《2014卓越竞争力P2P企业榜单隆重揭晓》一文,显示“陆金所”荣获“2014卓越竞争力跨界创新性P2P企业”;2015年6月30日,宝点网搜狐号发表文章显示,“陆金所”在互联网金融2015EMF评选中获得大奖;2015年7月3日,上海金融新闻网刊载《2015陆家嘴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举行》一文,显示“陆金所”获最具品牌价值奖;2015年9月15日,南方财富网刊载《2015年度互联网金融平台50强发布陆金所获2015年度互联网金融平……》一文;2015年11月13日,中原网刊载《陆金所独创跨境系列产品荣获“金互联”创意产品奖》一文;每日经济新闻网站显示,“陆金所”在《每日经济新闻》主办的2015金鼎奖评选活动中,获得“年度最佳风控理财平台”奖;2015年12月15日,飞象网刊载的文章显示“陆金所”企业代表出席首届“中国国际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并领奖,同日,第1财经网刊载文章显示,“陆金所”在“2015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CFV)”中荣获年度互联网金融(P2P)最佳机构;2015年12月18日,比特网刊载的文章显示“陆金所”参会2015中国(北京)国际互联网+金融博览会;“新浪财经”显示,上海陆家嘴公司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最受尊敬企业评选”中,获得最受尊敬社会推动企业;2015年12月13日,华夏时报网刊载《<华夏时报>第九届机构投资者年会暨金蝉奖颁奖盛典三大主题凸显年度财经风云》一文,内含“陆金所”获得2015年度最佳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等内容;2016年2月4日,网易财经频道刊载文章显示,“陆金所”在“2015年度上海金融TOP榜颁奖盛典”中获颁年度最佳互联网金融机构,2月22日又刊载文章显示,“陆金所”荣获亚洲财经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十佳机构、最具实力十强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显示,中保协会会员单位包括上海陆家嘴公司;上海市金融信息产业促进服务平台(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网站显示,上海陆家嘴公司系其副会长单位;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显示,上海陆家嘴公司系其认证会员。就上述及其他网页内容,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沪东证经字第17823号公证书。
腾讯网显示,由腾讯财经主办的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网络评选中,“陆金所Lufax.com”获最受关注网贷平台;2015年3月23日,中国电子银行网刊载文章显示,在2014年度互联网金融榜样企业颁奖盛典中,“陆金所”获“2014年度P2P榜样企业奖”;2015年12月10日,环球网刊载来源自京华时报的文章显示,入围互联网金融风控奖项中,“陆金所”得票最高。就上述及其他网页内容,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沪东证经字第17824号公证书。
2012年11期《21世纪商业评论》刊载《陆金所:“金融日杂超市”?》一文;2014年2期《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刊载《经营P2P怎样更安全陆金所民贷通风控创新将定型》一文;2014年11期《中国房地产金融》刊载的《小牛资本的另类扩张途径》一文中含有“小牛在线与有利网、陆金所等20家P2P企业一起被评为A级P2P平台”等内容;2015年4期《英才》刊载《风投盯上陆金所》一文;2015年5期《中国广告》刊载《平安陆金所社会化媒体营销案例》一文;2015年6期《金融博览》刊载《陆金所:一“陆”有礼》一文;2015年8期《经贸实践》刊载《陆金所业务模式与发展浅析》一文;2015年12期《首席财务官》刊载《海金仓:做北方的“陆金所”》一文;2015年12期《小康:财务》刊载《陆金所P2P风控“七步成诗”》一文;2015年32期《现代商业》刊载《中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研究——陆金所与lendingclub的7s模型分析》一文;2015年44期《商》刊载《解密陆金所跻身全球P2P前三甲之谜》一文;2016年2期《福建金融》刊载《互联网金融发展调研报告——陆金所或将引领集团化平台式运作新潮流》一文。就上述及其他期刊文章在“中国知网”中的查询情况及相应文章,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沪东证经字第90444号公证书。该公证处另就在“中国知网”中查询《中国经营报》《第一财经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新闻报纸刊载有“陆金所”及其金融产品介绍相关文章的情况作出(2018)沪东证经字第90445号公证书。
三、关于上海陆家嘴公司诉称的涉案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2016年4月9日,北京陆金所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包括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策划、会议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庭审中,上海陆家嘴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北京陆金所公司注册涉案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认为北京陆金所公司具有实际经营行为,据此提交北京陆金所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使用“企查查”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打印件。北京陆金所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认为上述证据中显示的公司企业年报系为完成主管机关要求,保持企业正常状态而提交,无法体现实际经营情况。经询,上海陆家嘴公司表示就北京陆金所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其“陆金所”企业字号的行为,未发现任何证据。
四、其他
上海陆家嘴公司与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该律师事务所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共计六个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一审阶段诉讼费为每案12万元,于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6万元,剩余6万元于收到法院一审文书后支付。该协议未显示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8日,上海陆家嘴公司向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支付24万元。
上海陆家嘴公司为(2018)沪东证经字第17823号、第17824号公证书,共计支付公证费5000元,为(2018)沪东证经字第90444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1886元,为(2018)沪东证经字第90445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2833元。另,上海陆家嘴公司提交数张出租车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过路费发票、停车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拟证明其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差旅费。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工商档案、企业信用报告打印件、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上海陆家嘴公司以北京陆金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诉讼,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于2017年11月4日、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修正,最新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施行。本案中,上海陆家嘴公司主张北京陆金所公司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系其使用“陆金所”作为企业字号。鉴于北京陆金所公司自2016年成立至今未变更过企业名称,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故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由于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未经许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标志文字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领域的企业名称中,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导致在后的企业名称使用人可以攀附在先商标权人的商誉,由此损害到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占用了其在相应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字号注册资源,同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中,在北京陆金所公司登记注册前,上海陆家嘴公司已在金融服务相关领域注册多件含有“陆金所”字样的商标。经过上海陆家嘴公司连续多年宣传使用,结合陆家嘴公司在相应领域获得的荣誉奖项,可以认定“陆金所”作为上海陆家嘴公司的简称已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陆金所”承载了上海陆家嘴公司的良好商誉,已与上海陆家嘴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而北京陆金所公司在“陆金所”简称及相关商标已具备相当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将“陆金所”注册为其企业字号,其经营范围包括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除外)等,与上海陆家嘴公司的经营范围及“陆金所”相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北京陆金所公司初始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行为在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客观上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陆金所”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即上海陆家嘴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对于上海陆家嘴公司要求北京陆金所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就其主张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陆金所”谐音文字,该诉讼请求不明确,且超出其权利的合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北京陆金所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以该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如何使用其企业名称为考量依据。本案中,上海陆家嘴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仅主张北京陆金所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虽称北京陆金所公司具有实际经营行为,但对此未提交充分证据,北京陆金所公司亦表示其自成立后未开展实际经营。因此,在未有证据证明北京陆金所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利用“陆金所”企业字号误导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的情况,上海陆家嘴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故本院对其要求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开支,上海陆家嘴公司就其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均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关于上海陆家嘴公司主张的差旅费,其对此提交的相关票据均未显示与本案的关系,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陆金所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陆金所”字样;
二、北京陆金所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30 000元;
三、驳回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9元,由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北京陆金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3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刘琳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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