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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鱼丸店”老字号侵权案

日期:2024-03-01 来源:厦门思明区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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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龙鱼丸店(化名)是三代人通过70多年用心诚信经营的一家“厦门老字号”店铺,店里的招牌小吃龙头鱼丸多次被央视采访报道,非常出圈,每天都是大排长龙,是厦门知名网红店。


在同一条街相距不远的地方,新开的小林餐饮店(化名)也开始卖鱼丸,还在醒目位置摆放带有突出“龙头鱼丸汤”的菜谱和“传承百年老工艺”的宣传语。


由于两家店铺经营相同的小吃,位置离得又近,一个摆着“老字号”,一个写着“老工艺”,导致慕名而来的消费者时常走错店,在点评软件上也经常有消费者误把小林餐饮店的图片错评到小龙鱼丸店,给小龙鱼丸店带来不小困扰。


小龙鱼丸店认为:小林餐饮店侵犯了他们的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小林餐饮店则认为:他们的店铺用的是和小龙鱼丸店不同的字号、商标和装潢,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餐饮店与小龙鱼丸店经营范围及产品类型基本相同,两家店铺均在鼓浪屿龙头路上,销售地域范围亦相同。小林餐饮店作为小龙鱼丸店的同业竞争者,应知晓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先存在的“厦门老字号”“龙头鱼丸”,但其仍使用“龙头鱼丸汤”“百年老工艺”进行宣传,作为普通消费者未必能区分,很可能误认为两家店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小林餐饮店搭便车、蹭知名度的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法院判决小林餐饮店立即停止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小龙鱼丸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件释义


老字号品牌承载着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凭借世代相传的产品、技艺,形成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价值,更是城市的“金字招牌”。生活中,消费者往往会将“老字号”与对应的企业名称(字号)联系在一起,“老字号”所获得的荣誉和价值亦有部分附着于字号之上。


对老字号的保护,是以字号为核心,辐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多个领域。因此,不具有老字号头衔、不具备相关产品制作“老工艺”的其他企业,故意使用与“老字号”近似的“老工艺”表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醒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厦门老字号发展保护办法》当中都明确了老字号的内涵和认定条件,对于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的企业来说,应该积极申请老字号认定,同时通过企业名称、商标、专利技术等各种方式进行有规划、预防性、全方位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相同经营领域的竞争者们,应遵循诚实信用、合法经营原则,积极发展、提升自身产品质量和品牌知名度,对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已经在先使用的字号应主动避让,避免因“搭便车”、蹭知名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导致自己陷入侵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