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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研究的、能否认定为高级抄袭的案例

日期:2008-08-2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刘先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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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抄袭行为的认定
二、对高级抄袭的认定
三、刘先明创新性提出并发表“岗位主人翁”新概念、新观点的经过
四、北大博士高贤峰在《新主人翁精神》一书中也提出了“岗位主人翁”
五、刘先明与高贤峰提出的“岗位主任翁”的异同点
(一)刘先明与高贤峰关于“岗位主任翁”新概念、新观点的提法和论述,如出一辙
(二)刘先明与高贤峰发表有关“岗位主任翁”研创成果的时间不同
(三)刘先明与高贤峰提出“岗位主人翁”的问题来源或灵感不同
 
 
一、抄袭行为的认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 X 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对抄袭行为的认定做了如下答复:
1、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2、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3、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4、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另外,在宁波教科网上,有一个《职评申报论文中抄袭行为处理试行办法》,在这一办法里,对抄袭的认定,包括:
1、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2、使用他人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3.与他人论文内容雷同,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篇幅,且发表时间在后,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对他人论文构成抄袭;雷同部分虽未达到三分之一篇幅,但已成为自己论文内容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二、对高级抄袭的认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在司法实践中,当原、被告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似的时候,对于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是比较容易的。但当被指控抄袭之处仅涉及作品的构思、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及关系、主要情节、个别语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个部分、文字等最终表达不尽相同时,对是否抄袭的认定就要复杂的多。
抄袭的判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具体作品中,哪些部分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点并不十分清晰,也无法事先确定一个划分的基本原则,只能在个案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二,作品的思想、主题、情感不应绝对排除出抄袭的判断之外。思想、主题、情感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确定某一作品的保护范围时,应将作品的思想、主题、情感排除在外。但是,并不意味着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时,也需仅对表达进行对比,而将作品的思想、主题、情感排除出去。两部作品,尤其是“改头换面”抄袭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思想、主题、情感,对认定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第三,对于小说而言,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
第四,对被控侵权的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如果单独对某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相似。
第五,不能简单地将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割裂开来,因为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陈锦川)
 
三、刘先明创新性提出并发表“岗位主人翁”新概念、新观点的经过
1、2001年第四期的《中国建筑业》杂志,发表了刘先明撰写的《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一文,在此文中,刘先明首次提出了“主人翁”的问题,并明确指出“不应再沿袭以往企业里存在或宣传的主人翁的概念了”;文中写到:
http://cho.icxo.com/htmlnews/2004/02/11/78140.htm
解放后,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计划经济时代里,“人民当家作主”,“员工是企业的主人翁”,这些历史背景下形成的观念,在当时的历史背景里是必要的也是产生过巨大作用的,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里,员工的身份就不应再沿袭以往企业里存在或宣传的主人翁的概念了。一般地认为:岗位是企业组织中的一个细胞,员工也是企业组织中的一个细胞;本人认为:这两种细胞的解释是有条件的,即:员工只有占据岗位才是有用的细胞,没有岗位的员工不能算作企业组织中有用的细胞;对应的,岗位只有在有员工充填时才是企业的细胞,没有员工充填或充填的员工不能使岗位发挥功能性作用时,这种岗位细胞是不健康或不协调的细胞、是已经变异或需要变异的细胞。岗位(在有员工充填时)作为企业组织中的细胞是具有一定功能的稳定性的,同时,随着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这种岗位也是变化性的,就像细胞是有生长与变异、功能衰竭或死亡的现象一样,而且,企业组织的机体会因为管理或工作岗位细胞的功能变化而发生变化,所以,现在提出的“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尤为重要,这种要求的实现不仅仅可以改变企业员工对主人翁意识的陈旧观念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引入规范的、有效的岗位管理方法。
2、2002年2-3月合刊的《财智》杂志发表了对刘先明的采访文章《入世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如何与外企“抢”人才——精细管理是制胜的利器》,刘先明说到:
国企要进行有效改革:一是将“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职工只是岗位的主人,不是企业的“主人翁”
3、2003年11月22日的“博锐管理在线”和2004年第1期的《中国中小企业》杂志等媒体分别发表了刘先明撰写的《员工持股断想》一文,刘先明在此文中发表了“员工是岗位的主人翁”的新概念和新观点,文中写到:
如果希望通过员工持股而强化员工是企业的,强化员工在企业的主人翁身份或地位问题,是不利于企业规范管理的。如果员工的忠诚度和积极性必须要靠员工的主人翁身份、地位来保证的话,必然会形成新的“大锅饭”。本人认为要强化“员工是社会的,不是企业的”的观念,强化“员工是岗位的主人翁”的观念,淡化“员工是企业的主人翁”的观念。在规范员工行为方面,应主要靠企业文化和人性化的规范管理。员工因为是股东,可能积极性能在一定阶段形成或保有,但是,是否在岗位合格以及在岗位上的工作效率是不是最佳,就很难讲了。
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股本金是动态变化的,持股与员工的岗位没有联系。也就是说,在员工持股方面,不能仅在员工身份上做文章,员工是岗位的主人,在岗位上做好工作是职业道德和技能的综合表现,是每个员工必须做到的。持股的员工可能是企业主人翁的一份子,但不一定就能成为企业某岗位的合格主人。持股的员工或持股的人因为持股的而获取的收益,是投资换来的,不是劳动换来的。
4、2007年2月10日,“博锐管理在线”、致信网等发表了刘先明的《修正、补充国资委李荣融主任若干不精准的讲话》一文,刘先明在文中写到:
关于企业领导和职工的素质和技能问题,我在清华大学总裁班讲《管理创新》课的时候,也有讲到,我是这样讲的:1、没有不合格的员工,只有不合格的领导和管理者;2、员工要做岗位主人翁,争做岗位将军。
5、自2001年开始,刘先明在为企业进行《精细管理工程》、《管理创新》或《有效创新建设企业文化》培训时,都会讲到“岗位主人翁”的新概念和新观念,以及群体性的“企业主人翁”与个体性的“岗位主人翁”之间的关系,得到广大学员的认同。为了更好地传播“岗位主人翁”这一新概念和新观念,刘先明把过去讲课中的内容整理成《强化“岗位主人翁”新观念的宣传和培训》一文,并于2008年1月10日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发表,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2008年1月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出席“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并致辞,在致辞中,胡锦涛提到了“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胡锦涛关于“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的提法,引起众人的关注与好评。
“主人翁”该不该提呢?应该提;但是,怎么提呢?还像以前那样提吗?我认为,不能继续以前的提法,而要用创新的思维方法来提。
本人在培训的时候,常会讲到:“企业是由管理制度维系的,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率与全体人员都有关联,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率不到位的问题也与全体人员的观念问题紧密相关,企业的衰退往往不是从利润下降开始的,而是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全体员工的观念弱化、滞后以及不一致、不适应社会和市场的变化开始的。因此,全体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理人员首先要变革性统一和树立相适应的管理观念”,对于“需转变和树立的新观念”,我归纳了十九条,其中第四条就是“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吗?”
在“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吗?”这个问题上,我主要是这么理解的:
1、在当今社会里,如果还一味地强调和宣传“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的意识,是没有多大意义和价值的,有时甚至还会带来负面或消极作用。比如,当过去“下岗”的概念和现象刚出现的时候,有的地方和企业的职工就想不通:以前一直宣传“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怎么能让“主人翁”下岗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这不是自欺欺人或者欺负人吗?
2、“下岗”是当今和今后社会的一种客观现实和现象,那么,社会和企业还能不能继续宣传“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这种意识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现在,在宣传“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这种意识前,要向企业全体职工宣传和强化本人创造性提出的“岗位主任翁”的新概念和新观念,并讲透以下观点和道理:
1)“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里的“主人翁”,不是对某一个职工或个体来说的,而是对全体职工这一群体来说的,在这一群体里,包括企业的领导。在讲“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这一句话的时候,在较多的场合下,讲的多半是一种集体性的荣誉和光荣,而很少涉及、也无法涉及到具体岗位里的职工的责、权、利。
2)“岗位主人翁”是针对企业每一个职工讲的个体性的概念,企业每一个岗位中的职工都应该成为对应岗位的“主人翁”,即使你是一个清洁工,你也是清洁工这个岗位的“主人翁”。只有成为了“岗位主人翁”的人,才有条件和资格进入到“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里的“主人翁”这一群体中去。
3)随着市场和企业的变化,企业的岗位数量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也是会发生变化的。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但是,进入到企业每一个岗位的人,是需要有条件的;只有具备对应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人,才有资格和条件进入或充填到对应的岗位中去。
4)进入或充填到某一个岗位中的职工,也不一定就成为“岗位主人翁”了,只有那些按照岗位的要求或标准,完成了岗位所赋予的工作,并享受到岗位对应的待遇和权利的人,才是名副其实的“岗位主人翁”。“岗位主任翁”首先强化的不只是“荣誉”和“光荣”,而是岗位职工的责、权、利,同时强化的还有企业对应的责、权、利。
5)如果因为市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企业的岗位缩减的时候,而某职工的素质又不能适应调整后的新岗位和其他岗位的变化,这时的“下岗”,自然也容易理解了。但是,这里还有另一个现象不容回避:如是企业主要是因为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低下,而导致企业的岗位缩减,首先“下岗”的应不只普通的员工,而应该是企业的领导和责任部门的领导。
相信并希望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员,也都能理解和接受“岗位主人翁”这种新概念和新观念,并带着这个新观念当好“岗位主人翁”。
 
四、北大博士高贤峰在《新主人翁精神》一书中也提出了“岗位主人翁”
北京大学博士、北京大学人本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贤峰所著的《新主人翁精神》一书,于2008年1月由东方出版社出版。
1、高贤峰《新主人翁精神》一书中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是“岗位主人翁”,并围绕“岗位主人翁”这一观点,编了一个主人公“小D”的故事。
2、在高贤峰的一个博客里,有一封《致高层管理者的一封信》,信中写到:
 “在传统主人翁理论受到挑战的今天,如何让打工者具备主人翁精神?高贤峰博士研究提出的‘岗位主人翁理论’近乎完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3、高贤峰在论述“岗位主人翁”观点的时候,运用是所谓的“岗位股份制公司理论”,高贤峰写到:
每个岗位都是一个股份制公司,员工与老板都是岗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只不过,员工投入的不是货币资本,而是人力资本,具体形式是知识、经验、技能。员工要求的回报也不表现为利润,而是首先表现为人力资本,也就是知识、经验、技能的积累。这种把知识、经验、技能当作自己的资本的员工,关注的首先不是工作之后的工资回报,而是工作之后的知识、经验、技能是否有所增长。就像企业老板一样,老板投资创建了公司,同时也参加公司的工作和劳动,但是,没有几个老板真正关心自己的工资奖金是多少,而是关心自己的投资回报利润的高低。因此,关注投资回报是典型的老板心态。当员工关注的焦点从工资奖金转移到知识经验技能的积累时,员工的心态也就从打工心态转移到了老板心态,只不过他不是企业的老板,而是岗位股份制公司的老板,或者简称岗位老板。
五、刘先明与高贤峰提出的“岗位主任翁”的异同点
(一)刘先明与高贤峰关于“岗位主任翁”新概念、新观点的提法和论述,如出一辙。
1、2002年5月间,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关于“岗位主人翁”的新观点——“职工只是岗位的主人,不是企业的‘主人翁’”在《财智》杂志(2002年2-3月合刊)上发表;2003年11月22日发表的《员工持股断想》一文中,刘先明再次明确提到“岗位的主人翁”的新概念、新观点;北京大学博士高贤峰在《新主人翁精神》一书中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也是“岗位主人翁”。
2、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在2003年11月22日发表的《员工持股断想》一文中,在论述“岗位的主人翁”这一新观点的时候,是从“持股”的角度来论述的;北京大学博士高贤峰在论述“岗位主人翁”观点的时候,是从“股份制”的角度来论述的。
(二)刘先明与高贤峰发表有关“岗位主任翁”研创成果的时间不同。
1、从刘先明研究“主人翁”问题的轨迹和发表有关文章的记录来看,刘先明对“岗位的主人翁”这一新概念和新观点的形成和创造性提出,是2001年第四期《中国建筑业》杂志上发表的《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一文的延伸;首次公开发表 “岗位主人”这一新观点,是2002年5月在《财智》杂志上。
2、2008年1月出版的《新主人翁精神》一书的介绍中写到:“具原创性、哲理性、震撼性中国首部故事体人本管理研究著作”、“本书是他10多年研究和实践的总结和提升,也是作者人本管理理论的第一本书。”在高贤峰的一个博客里,有一封《致高层管理者的一封信》,信中写到:“高贤峰博士研究提出的‘岗位主人翁理论’近乎完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说到“原创性”,首先应该是《新主人翁精神》一书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应具有原创性;其次,公开发表“岗位主人翁”这一原创性、研究成果的时间应该最早。2003年10月份以前,在高贤峰发表的两篇文章里,尽管两篇文章都提到“主人翁”,但是,都仍是从传统的“主人翁”的角度上去提的,没有出现 “岗位主人翁的”的字样。
1)人本管理应该有自己的体系了
山东经济学院副教授 高贤峰 2003-3-24
在这篇“人本管理应该有自己的体系了”文章里,只能看到文中一处出现“主人翁”一词,而且还是笼统地从传统的“主人翁”的角度去说“怎样帮助员工树立主人翁意识”的,没有提出“岗位主人翁”的新概念、新观点。
2)国有企业改革要谨防职工产生雇佣心理
山东经济学院副教授高贤峰 2003-10-9
国有企业改革要谨防职工产生雇佣心理”一文里,我们尽管能看到在四个地方出现了“主人翁”一词,但是,高贤峰还是从传统的“主人翁”的角度去提“主人翁”的,也没有提出“岗位主人翁”的新概念、新观点。
(三)刘先明与高贤峰提出“岗位主人翁”的问题来源或灵感不同。
1、刘先明提出并创新性提出“岗位主人翁”的问题来源和思维路径,清晰、连贯。
2001年3月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第四期《中国建筑业》杂志中《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一文里的“不应再沿袭以往企业里存在或宣传的主人翁的概念了”—— 2002年2-3月合刊的《财智》中《入世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如何与外企“抢”人才——精细管理是制胜的利器》里的“国企要进行有效改革:一是将“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职工只是岗位的主人,不是企业的‘主人翁’。”—— 2003年11月22日 “博锐管理在线”上《员工持股断想》中的“员工是岗位的主人翁”。
2、在高贤峰200310月份以前发表的两篇文章里,尽管出现了“主人翁”字样,但是,却看不到“岗位主人翁”的字样。那么,高贤峰又是何时与如何突然提出“岗位主人翁”或“新主人翁精神”这一概念的呢?
在中国人力资源网“大家社区”里,2008年7月25日,donalt发了一个标题为“新主人翁精神”的帖子,给我们提供了一些信息,帖子是这么写的:
其中讲了一个很重要的理论:新主人翁精神,并且这个理论已经出版为书籍,是东方出版社最畅销的书籍之一。下面就将讲课内容与大学分享。
这个来源于高贤峰博士到一个企业去做咨询,企业总经理想要他讲一堂主人翁精神的课程,但是作为企业员工是打工者,何来主人翁精神呢?
于是,总经理给高博士讲了一个故事:企业做大后,出台的第一份制定是差旅费制度,规定住宿60元/天,报销来回路费。但发现有人只住了15元,但他也来报60元,但根据制度还是允许报了60元。企业只好没办法,修改制度为提成加1元/件,报销来回路费,结果员工如果出差当天事情没做完,坐车回公司睡,第二天又去出差,结果车费涨了;后来,企业又修改为提成加2元/件,不报销路费和车费,结果员工不出差了,在家里天天打电话,导致电话费涨了,而业绩未涨多少……
高博士在公司调研了一上班,总结并创造出了新主人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