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想象中,“区块链”和“比特币”这两个术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事实并非如此。
区块链这一理论是由Haber和Stornetta二人于1991年首次提出的,主要作为一项保证数字文档完整性的技术。直到2008年,一位化名为Nakamoto(中本聪)的人真正实现了这一理论概念,创造了“区块链”一词并将其与比特币这一虚拟货币联系起来。Nakamoto提出了“一连串的区块”这一概念(“区块链”由此得名),即使用时间戳对其进行加密,并通过开发基于密码证明的电子支付系统,使之适用于金融领域,该系统使两方能够进行无需第三方中介和担保人的交易。
在专利方面,对区块链起源的澄清至关重要。这是因为要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属于他人的专利还是其他任何现有技术的专利,有必要进行以“区块链”为关键字的对现有技术的搜索,但这种搜索很难穷举。实际上,要想在欧洲专利局(EPO)获得专利,一项发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和实用性(即易于产业化利用)。在评估区块链发明(即一项使用电子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时,我们还必须牢记,《欧洲专利公约》规定,计算机程序不能“以其本身”获得专利,但如果其可为最新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可以申请专利。后者意味着,虽然设备上应用程序的源代码通常在EPO没有专利权(尽管受版权保护),但包含该应用程序的设备或系统如果使用源代码来执行一种具有独创技术的方法(与该方法的性质无关),则可在EPO取得专利。
EPO认为,可授予专利的区块链技术发明的第一个示例是一种由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其用于检测针对区块链数据结构发生的恶意事件,以及一种被安排和配置以实现该方法的计算机系统。
第二个示例是一种由计算机执行的系统和方法,可在保持对于脚本大小和操作码的基于安全性的一些限制同时,在区块链上启用复杂的功能。其中,本发明特别涉及一种方法,即使用多个区块链交易来实施由计算机执行的任务,以及一种被安排和配置用来实现该方法的计算机系统。
这两个示例可被视为核心区块链技术的专利,因为它们涉及区块链的工作方式,而这样的核心技术通常是可以在EPO获得专利的。实际上,权利人只要能够适当起草权利声明,就可以防止本发明被视为纯算法(纯算法无法获得专利)。
EPO认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区块链领域发明的另一个示例是用于区块链执行的智能契约的注册和自动管理方法,这个发明包含由计算机执行的用来控制契约可见性和/或性能的方法,以及一种被安排和配置用来实现该方法的计算机系统。后一个示例可被视为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专利,因为它涉及将区块链用于特定目的。
以上所有示例均摘自EPO实际授予的专利,而这些专利表明,只要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清楚地说明了如何以及为什么达到了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或者至少包含一些比较示例,那么,与核心或应用区块链技术相关的欧洲专利申请肯定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