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四家生猪养殖企业签署《互不挖人公约》被市场监管总局约谈
2023年6月20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等,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经核查,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关规定,约谈上述四家生猪养殖企业,要求高度重视《互不挖人公约》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一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抓好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二是深刻吸取教训,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全面自查自纠。三是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合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同日,四家企业发布联合声明,诚恳接受市场监管总局约谈指出的问题,立即整改,撤销《互不挖人公约》,支持人才自由流动。
二、北京市围棋协会组织8家会员单位对收费标准进行一致性上调,合计被罚16万余元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机关移交线索,于2022年8月4日对北京市围棋协会涉嫌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北京市围棋协会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理事会,就“北京市围棋协会围棋业余段位、级位证书及赛事服务费收费标准”征求理事单位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最终对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形成决议,并在其官网向“各业务相关单位”公示。参加理事会的北京市东城区棋牌运动协会等8家会员单位均为北京市围棋业余段位或级位赛组织单位,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随后组织的围棋赛事中,8家会员单位按照会议讨论的标准对证书或赛事服务费作出一致性上调。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围棋协会表决废止了收费标准。
北京市围棋协会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8家会员单位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9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市围棋协会组织8家会员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北京市围棋协会和8家会员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对北京市围棋协会处罚款5万元,对8家会员单位分别处2021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合计11.6万元。
三、南京市10家瓶装液化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被合计罚没款827万余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接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线索,反映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南京燃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宁丹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恒利石化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双南液化气供应站、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南京凯力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益百石化有限公司和南京市江宁淳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经前期核查情况后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10家当事人具有竞争关系且均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南京市城区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业务。2018年至2021年间,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制定《南京中燃百江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计划的说明》,约定暂付注资款,确保垄断协议得以实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9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以当事人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0家当事人罚没款金额合计827.35万元。
四、中国人寿保险、中华联合财产等鄂州市4家保险公司分割学平险市场并固定学平险价格,被合计罚没534万元
湖北省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于2016年5月对鄂州市4家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市场涉嫌垄断协议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以商定每家获得若干学校学平险业务的方式分割鄂州市城区公立中小学校、幼儿园学平险市场,并固定学平险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2023年6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015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4家当事人罚没款金额合计534万元。
五、湖南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4家会员企业签署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被罚合计120万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线索,于2022年6月对湖南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4家会员企业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七三二零化工有限公司、郴州发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衡阳宏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湖南爆破协会组织本省会员企业参加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协调等会议,与有关民爆企业达成“两不增”(即跨省销售民爆物品不新增销售点、各企业跨合作省区销售的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两不低”(即跨省销售价格要实现不低于2008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数码电子雷管价格不低于15元/发)等共识,并签署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六条规定。2023年5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湖南爆破协会处罚款30万元,对4家会员企业处罚款共计90万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120万元。
六、贵州省金沙县4家建材相关企业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被罚没合计约600万元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8日对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远大)、金沙县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奥克)、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节能)和贵州朗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朗月)4家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预拌混凝土。经查,金沙远大等4家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当事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明确成立共同经营体系,设立共管账户,固定涉案商品价格,约定客户划分, 实现分割市场。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6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当事人制定《付款协议书》《联合经营期满结算协议》对联营期间债权、债务及收入进行结算,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联营期间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利润;组织人员成立物资采购、生产管理、销售经营部门,统一管理销售合同、开具销售票据等,确保垄断协议得以实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8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金沙远大、金沙奥克、金沙节能和贵州朗月停止违法行为,对金沙远大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约352.25万元,对金沙奥克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约115.28万元,对金沙节能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约115.28万元,对贵州朗月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18万元。4家当事人罚没款金额合计约600.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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