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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思特利商贸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案

日期:2022-03-04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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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案。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是瑞士盖氏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与其交易相对人就涉案商品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罚款9123598元。


经查,2008年至2020年,当事人在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已经开展销售业务的地域范围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当事人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商品包括骨填充材料和可吸收生物膜,均为Ⅲ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应用于牙齿种植领域,起到骨再生引导和组织再生引导的作用。当事人在我国没有生产型业务,涉案商品全部进口自瑞士盖氏制药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国家Ⅲ类医疗器械产品,需要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准入门槛很高,其销售额和销售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当事人及其涉案商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经销商对公司及其涉案商品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当事人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市场为全国性市场,其制定面向全体经销商的价格政策,通过总销售部门以及部分区域销售团队,将价格政策传达给所有经销商执行。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当事人绝大部分采用转售模式。公司与一级经销商签署经销合同,将涉案产品销售给一级经销商,一级经销商将涉案产品转售给终端医院或二级经销商。本案中,当事人为经营者,一级经销商为交易相对人。


2008年至2020年,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同、会议商定、微信告知、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规定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价格不能低于公司制定的建议指导价的一定数值。


当事人限定价格垄断协议在转售环节得到实际执行。同时,当事人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监控经销商执行限定价格情况以及处罚未执行限定价格政策的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垄断协议的实施。


执法人员还查明,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没有股权、实际控制权等关联关系,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的限定价格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与其交易相对人就涉案商品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立案调查的上一年度(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9123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