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宜速出台
跨国公司针对国内企业频频提起侵权诉讼,近年来就连续发生了德先与索尼、思科与华为、DVD专利权人联盟与中国DVD生产企业、英特尔与东进公司、通用汽车公司与奇瑞汽车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其实质是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并滥用其市场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国际知名财经咨询机构ERS集团总监MichaelA.Williams博士专门负责反垄断、行业组织和法规方面的工作,其最新公布的一项经济研究结果显示,在1996年至2006年间,Intel公司从微处理器的销售中攫取了600多亿美元的垄断利润。
同时,像英特尔这样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国内和国外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策略———在我国国内大规模启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利用各种技术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在被称为“知识产权反垄断第一案”的四川德先诉日本索尼一案中,索尼的做法即是例证。索尼并未在其他国家采取类似智能识别技术的措施,尽管其公开声明在中国采取这种做法是“曾陆续收到少数用户由于使用仿冒电池而导致了机器冒烟、着火、破损等事故报告”的缘故。其实,这种做法的背面现象却是,当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以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名义向中国企业提起诉讼的同时,在国外很多国家却不得不面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调查。比如,Intel公司在2004年初对我国刚刚出台的无线电局域网国家标准WAPI进行知识产权狙击,2005年初又以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名义将深圳东进公司告上法庭。与此同时,Intel公司却因涉嫌违规先后在欧盟和日本接受了长期调查。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反垄断法未出台,国内没有必要的反垄断机制,导致跨国企业在我国经常实施涉嫌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而我国企业面对反垄断诉讼时在国内寻求相应法律保护无门,只能适用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的其他相关规定。在德先诉索尼一案中,德先诉称索尼利用设备、技术优势,捆绑销售“索尼”锂离子电池,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德先董事长赵武曾对媒体表示,“如果国家标准或者反垄断法出台,那么我们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法律对于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问题虽然有一定层面的规制,但是法律条文零散,缺乏系统的规定,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极为有限。与之相比,许多国家和地区不仅适用其反垄断法中的有关规范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专门性规范。有学者认为,我们需要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相关经验,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加以解决。
鉴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多样性、特殊性,首先还是应当加快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反垄断法是专门从反垄断方面进行知识产权规制的基本前提,没有反垄断法的出台,有效地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就无从谈起。德先诉索尼一案,对德先最不利的一点就是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索尼并未在其他国家采取智能识别技术而在中国采用,也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难以规制它的这类行为。
同时,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自治组织。我国加入WTO后,行业协会(商会)在国际贸易纷争中的协调、谈判、加强行业自律、了解国际规则、制定技术标准、关注市场趋势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德先诉索尼一案中,我们就听到了中国电池工业行业协会声援的声音。(法制日报 记者 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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