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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长春与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商晓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08-10-30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马越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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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6年沈中民四知初字第23号

 

[主审法官]:马越飞

 

[案情]:

 

原告何长春系沈阳市和平区大隆图片社及一部(以下均简称大隆图片社)业主,该图片社从事扩印、照相及相关服务。2004年大隆图片社员工在腾讯QQ网站申请了QQ号,号码为307739217,昵称“大隆数码”,大隆图片社通过该QQ号接收客户传送的图片,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2005年4月20日大隆图片社与沈阳易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盟公司)签订了FTP磁盘租赁协议,由易盟公司向其提供FTP磁盘租赁业务。原告的客户通过FTP将需要加工、制作的图片传送给原告。

2005年8月,原告发现客户发送的网传图片丢失、损坏,QQ密码被盗,QQ被冒用。易盟公司在监管中亦发现原告租赁的FTP磁盘被非法入侵,恶意删除、上传数据。2005年9月23日原告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举报,有人恶意侵犯网络空间,易盟公司受公安机关委托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调查攻击大隆图片社FTP的IP地址,并调取了部分安全日志,通过对安全日志分析,确定2005年9月21日至25日非法入侵的IP地址为218.61.76.253,从9月23日至24日共执行删除目录操作38次、删除文件278次、上传文件4次,涉及沈阳、丹东、海城、锦州、白城、吉林、大庆等地38家客户。

2006年3月3日网通公司出具了查询时间点为2005年9月23日、IP地址为218.61.76.253的查询记录,该IP地址对应的宽带承载电话、付费电话为22510363,即被告商晓俊办公室电话,上网时间2005年9月21日8:43,下网时间2005年9月25日1:36,用户名为金慧,地址:和平区绥化西街19-1号1-7-3。

被告商晓俊在2005年10月13日、27日被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2005年8月底其搜索到“大隆数码”的QQ号码后,通过QQ密码破解软件获得了“大隆数码”的密码,从9月中旬至9月25日,其在网吧及办公室使用该QQ号码,冒用“大隆数码”员工名义聊天,截获图片、数据并删除。被告商晓俊还将该QQ号码与其手机设定了捆绑,在原告发现QQ密码被盗,修改密码后,QQ网站将修改信息以短信方式发送给被告商晓俊。被告商晓俊还承认删除图片的目的是“让大隆不能正常给客户输出图片”、“让客户对大隆公司不满意,给大隆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另查:被告商晓俊办公室电话宽带上网功能是原沈阳鑫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员工王璐以其妻子金慧的名义申请的,原告在诉讼中放弃了对金慧的诉讼请求。

 

[审判]: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平衡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应恪守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被告伊诺丽枫公司总经理商晓俊非法登录进入原告网络信息系统,盗取原告QQ密码,对计算机系统存储、传输的数据肆意进行删除、增加等操作,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被告伊诺丽枫公司应当对商晓俊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伊诺丽枫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以非法手段,蓄意毁损原告商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46,616元,其提供的证明损失的主要证据为客户的证实材料,该证实材料虽能够证明2005年8月至9月大隆图片社网络出现故障,影响文件的正常传输,并给用户造成了损失,但证实中提及的损失数额无充分证据印证, 被告亦未提供所获利润的相应证据,本院考虑原告所从事的图片、影像冲洗、制作行业对网络的依赖性较强,被告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危害性较大,并结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长春经济损失200,000元。

 

[推荐为优秀指导案例理由]: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络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的新类型侵权案件不断涌现。网络侵权行为的技术性、隐蔽性,使其成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

本案涉及网络侵权在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举证以及网络遭受攻击后损失如何量化等问题,该判决对如何认定、采信电子证据,如何运用公平原则划分举证责任,及在此类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来调整的情况下,如何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一、关于以电子数据为信息承载形式的证据认定和采信。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网络侵权行为的的实施过程很难形成原始记载并固定的证据,电子证据的技术性、无形性、易破坏性等特点造成侵权实施主体及行为的不易直接确认,因此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时,如何审查其真实可靠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本案中,依据FTP服务器工作及网络安全日志记载内容生成、传递、存储等技术特征,结合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对所形成的证据链条进行论理分析,使采信相关电子证据的说理过程充分、有力。

二、关于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在法律规定不可能详细列举具体多样的行为方式时,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可以增强法律的灵活性,弥补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准确而合理地适用法律。本案中,把握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实质正在于它直接违反了体现法律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确定行为正当与否的实质性的要件,既实现该法的开放性、灵活性,又要保证其稳定性、准确性。

 

编者注:此案入选我院2006年度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