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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著作权保护:在技术创新中发展

日期:2010-04-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吴园妹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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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今年的主题是:创新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创新最突出的表现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技术之子”,著作权的保护水平是与技术的发展紧密联系的。从印刷复制技术到录音录像技术,从广播电视技术到互联网技术,从机械复制到电子复制;著作权所保护的触角也从复制权、放映权、广播权等一直延伸至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著作权保护水平也随之不断地发展。

        提供播放软件,难逃侵权责任

        2010年2月,原告中国电影集团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将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悠视网(www.uusee.com)通过“UUSee网络电视”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疯狂的赛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原告在公证下载安装“UUSee网络电视”后,在播放窗口搜索栏中输入《疯狂的赛车》片,能够显示该影片全部视频截图,在每个截图下面都显示“播放 下载 收藏”三种选择,点击其中的“疯狂的赛车CD1”、“疯狂的赛车CD2”可以在“UUSee网络电视”播放器中播放该片,在播放过程中,播放器的下端有滚动播放广告。法院认为,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的经营者,其在“悠视网”上设置了各种栏目,并对提供的大量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分类、列表,其有能力对提供的内容是否存在侵权进行判断。《疯狂的赛车》是在电影院线公映的电影作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时越公司应对其网站传播此类作品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给予应有的注意和审查。

        法官解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视频网站已不再简单地在网页上提供视频作品;而开始使用各种播放软件提供相关作品。工具无罪,提供播放软件的行为本身并不侵权。但在实践中,有的网站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播放软件的同时,在播放界面中嵌入了部分网页,网页内含有推荐栏目、视频搜索和广告内容,用户可以通过网页上的搜索栏搜索或者通过点击链接获取侵权视频。在这样的情形下,一般容易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手机阅读小说,谨慎审查授权

        近日,海淀法院通过庭前调解审结了原告王洋诉被告北京易查无限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17案,及原告蔡骏诉被告易查无限公司10案。被告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www.yicha.cn网站的经营商,主要从事手机搜索引擎服务。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因提供手机在线小说阅读服务而被起诉。原告王洋和蔡骏诉称被告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报酬,通过其经营的网站传播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大量小说,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这两批案件的证据保全过程中,原告使用手机开通的上网包月功能登陆www.yicha.cn网站,能够在线阅读多部小说。该网站还可以用于搜索图片、音乐、游戏、软件等。

        法官解析:手机上网具有方便性、随时随地性,已经越来越广泛地成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上网方式之一。这27起案件虽然在开庭前即已调撤,但是却给手机用户市场的开发者提供了很多法律上的思考。据相关统计,中国手机用户已超过7亿,巨大的市场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很多经营者开始积极开拓手机用户这一广阔的市场。用户只需用手机登陆相关网站,就可以获取小说、图片、音乐、游戏、软件等多项内容的搜素服务。如果对作品的授权审查不够细致,以手机为主要用户的网站经营者恐将面临较大的侵权风险。

                            破坏技术措施,数图纠纷不止

    在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其制作了电子图书数据库,其中有中央音乐学院图书馆独家准许其扫描复制的某书,后来发现被告的“书生之家”电子图书数据库中也有此书,原告认为,被告通过破解了原告数据库的技术措施后复制图书内容到“书生之家”,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书生公司不直接扫描制作电子书,而是通过破坏超星公司在电子书上的技术措施,复制该电子书并转换为书生阅览器可以打开的格式,达到增加其电子图书数据库中电子书数量的目的,属于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当利用。如果此种行为不予以制止,在破坏他人技术措施复制电子书比扫描制作电子书的成本更小的情况下,将导致电子图书数据库经营者的混乱竞争,不利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书生公司和超星公司均为电子图书数据库经营者,书生公司未经许可破坏技术措施后使用超星公司制作的电子书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超星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解析: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将构成侵权行为。电子扫描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足不出户,就可以读万卷书。与此同时,为争夺有利的竞争地位,有的数字图书馆甚至通过破坏技术措施排挤竞争对手。在审查其中图书的授权的同时,数字图书馆也应当注重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持正常的竞争关系。

    法官后记:

    著作权法是创新之法、技术之法,著作权保护每前进一步背后都存在技术强有力的推动,每一次技术的进步也都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在享用技术创新各类成果同时,也应更加注重著作权保护,远离各类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