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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品网销售假冒Burberry商标侵权案判决书

日期:2017-04-19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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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65652号 

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 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霍斯弗利路霍斯弗利大厦(Horseferry House,Horseferry Road,London SW1P2AW United Kingdom)。
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洛克耶,副行政总裁及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1号第38幢3层B区。
法定代表人:赵世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捷航盛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东街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17层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迪煌,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路31号2号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陆鹏宏,市场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简称勃贝雷公司)与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尚品百姿公司)、被告北京捷航盛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捷航盛达公司)、被告上海耀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耀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勃贝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被告尚品百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强、张源,被告捷航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被告耀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勃贝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尚品百姿公司、捷航盛达公司与耀煜公司停止涉案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尚品百姿公司赔偿因侵犯商标权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450万元,并判令捷航盛达公司与耀煜公司对其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尚品百姿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尚品百姿公司赔偿因不正当竞争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系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生产者,享有第75130号、第781602号、第G733385号、第G732879号、第G73270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衣服、衬衣、马球衬衫等,以及第18类的钱夹、钱包等多项内容。自2011年起,尚品百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持续突出使用我公司上述注册商标,展示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海报、照片,且对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许诺销售及宣传。2011年12月,我公司曾致函尚品百姿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2013年5月,双方就尚品百姿公司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图片的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要尊重双方的知识产权。2013年11月,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以及天猫商城“尚品奥莱官方旗舰店”中分别销售的一个钱夹和一件衬衫,经鉴定均为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13年12月8日和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简称北京海关)查获三票以尚品百姿公司为实际收货人的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进口商品,涉及货物价值589万余元,总利润预计2000余万元。该批货物的代理进口方为捷航盛达公司,垫资方为耀煜公司;北京海关对尚品百姿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和耀煜公司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理。2013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认定尚品百姿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擅自销售带有我公司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我公司、工商机关以及海关明确告知的情况下,2015年12月,尚品百姿公司仍在尚品网突出使用我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捷航盛达公司、耀煜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共同进口假冒商品,亦应就其三者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和其百度搜索结果的词条中一直宣称“官方授权100%正品”,其在网站显著位置、专题活动、专栏中使用我公司的商标、图片,介绍我公司的品牌历史、特有商品和正品鉴定方式等等。但事实上我公司从未授权其使用我公司的商标或销售我公司产品,其所称的品牌历史、正品鉴定方式亦不准确。尚品百姿公司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尚品网和其销售的产品与我公司有关,通过攀附我公司商誉来提升其自身的知名度,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尚品百姿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经营的尚品网是一家B2C购物平台,为促销勃贝雷公司的产品而使用其商标,属于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且双方在2013年5月已经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和解,勃贝雷公司无权另行起诉。其次,勃贝雷公司关于2013年我公司在尚品网销售假冒钱夹以及在天猫商城销售假冒衬衫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并且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关于2013年12月进口货物的问题,该批货物尚未进入中国市场就已经被海关查扣,因此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会给勃贝雷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我公司进口该批货物的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且在货物到港之前我公司已经尽到了严格的审查注意义务,对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公司事先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我公司在网站中宣传的“官方授权100%正品”不是虚假宣传,是我公司的企业追求。我公司在网站中指示性的使用勃贝雷公司的商标,宣传其品牌故事、正品鉴定方法等,并没有攀附勃贝雷公司商誉的故意,而且我公司作为网购平台,与勃贝雷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最后,勃贝雷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数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捷航盛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尚品百姿公司的进口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全部行为仅仅是根据尚品百姿公司的要求在收到货款后兑换为欧元代为支付给外商,并在货物抵达中国后依照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和其提供的文件向海关报关。我公司从未参与过涉案货物的采购、运输和国内销售,更没有与尚品百姿公司、耀煜公司共同侵犯勃贝雷公司商标权的通谋或故意,作为代理人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另外,勃贝雷公司要求我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基础,我公司对此案的全部收入就是进口代理费21 595.92元,即使法院认定我公司存在侵权,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当超过上述金额。 

被告耀煜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仅仅向尚品百姿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未参与涉案进口货物的海外采购,也不是实际的收货方,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涉案进口货物进行审查,因此我公司并未侵犯勃贝雷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于勃贝雷公司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勃贝雷公司始创于1856年,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英国)著名的服装、箱包、皮具、珠宝等高档时尚商品和奢侈品的生产者,其生产的“BURBERRY”品牌商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勃贝雷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分别取得第75130号“BURBERRY”英文字母与图形组合商标、第781602号骑士图形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衣服等,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5月5日、2025年10月6日止。 

勃贝雷公司另取得第G733385号“BURBERRY”英文字母商标、第G732879号格子图形商标的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衬衣、马球衬衫等多项内容;以及第G733385号“BURBERRY”英文字母商标、第G732707号骑士图形商标及第G732879号格子图形商标的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8类的钱夹、钱包等多项内容。上述商标的有效期均至2020年4月25日止。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分别认定勃贝雷公司的第G733385号“BURBERRY”英文字母商标、第781602号骑士图形商标及第G732879号格子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04年起均曾发布通告,禁止在本市的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内经销外国高知名度品牌商品,其中均列举了勃贝雷公司的“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 

二、关于尚品百姿公司的涉案行为。 

尚品百姿公司成立于2007年,其经营范围包括:网上销售箱包、眼镜、钟表、服装、鞋帽、化妆品等。尚品网(网址为www.shangpin.com)、尚品奥莱网(网址为www.aolai.com)均系尚品百姿公司经营的B2C电子商务网站;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的所有页面首部均展示有“shangpin.com”及树叶型标识。另外,尚品百姿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在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商城网站中开设有“尚品奥莱官方旗舰店”,亦进行网上销售。 

尚品网中设置有“BURBERRY”专栏。2011年12月、2012年3月、2012年10月,尚品网分别进行过多次关于“BURBERRY”品牌的主题促销宣传活动,且在网站首页、主题活动页、专栏等处多次使用勃贝雷公司的“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包括:将“BURBERRY”英文字母作为活动主题突出使用,在网站首页、主题活动页展示勃贝雷公司的相关宣传海报,并在部分海报中添加“BURBERRY”英文字母作为标题,将骑士图形、格子图形作为海报背景等。与此同时,尚品网一直在展示、销售带有上述商标标志的服装、鞋帽、箱包、配饰等商品,并在全部产品的名称、介绍中均使用“BURBERRY”英文字母。此外,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奥莱网的女士频道首页和商品页面中亦多次使用勃贝雷公司的“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和相关商品的宣传海报,展示并销售带有上述商标标志的商品,在产品名称、介绍中使用“BURBERRY”英文字母。 

2012年1月及此后,勃贝雷公司先后多次向尚品百姿公司发送律师函,指称尚品百姿公司侵犯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2013年5月31日,勃贝雷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勃贝雷公司系相关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2011年12月、2012年3月和10月,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中多次商业性使用上述作品,双方就此达成和解,并同意以此为鉴,今后秉着尊重双方所有知识产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自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尚品百姿公司履行一定义务的情况下,勃贝雷公司同意不再就上述行为述及的知识产权事宜对尚品百姿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举报等法律行动。经询,上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 

2013年9月16日、11月1日及11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天猫商城进行抽检,在“尚品奥莱官方旗舰店”中分三次购买涉及“BURBERRY”品牌的男式衬衫、黑色钱夹及其他商品各一件,并于同年11月28日一并寄送给勃贝雷公司请求出具鉴定报告。2014年8月7日,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针对其中的男士衬衫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该衬衫为假冒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其他两件商品未出具鉴定意见。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系勃贝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授权经销商,该公司知识产权顾问陈桢经勃贝雷公司授权可以对相关商品进行验证,并有权签署真伪鉴定文件。经询,勃贝雷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均表示未保留上述商品实物,尚品百姿公司否认上述抽检所涉商品系出自该公司,亦否认其为假冒商品。为此,勃贝雷公司申请本院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了相关抽检购买产品的录像,但录像中产品的标志模糊,无法判断是否为“BURBERRY”品牌产品。 

2013年11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勃贝雷公司的代理人支付1990元在尚品网购买“BURBERRY”炭灰色男式短款钱夹一个,其网页中注明市场参考价为2900元,由尚品百姿公司出具了购物凭证和金额为1990元的发票;同时尚品网中还展示并销售其他多种标有“BURBERRY”品牌的商品。勃贝雷公司指控其公证购买的钱夹为侵权产品,并在庭审中提交了一款炭灰色男士钱夹实物,该实物未经公证处封存,但与公证书中所附多幅照片相符。尚品百姿公司表示其网页中展示并销售的“BURBERRY”钱夹是正品,而勃贝雷公司当庭提交的钱夹实物未经公证处封存,并非公证购买的产品。经查验,该钱夹的外包装盒、防尘布袋、标签、本体上多处使用了“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该钱夹与勃贝雷公司的正品相比,在面料和里衬的材质,针脚匀称程度,包边的整齐程度、“BURBERRY”文字的字体、排列方式和大小等方面均有差别。同时,钱夹使用商标的情况,及其针脚、包边及文字等情况,在公证书所附照片中均有反映。 

经询,尚品百姿公司提交了其全资母公司北京和诚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和诚华信公司)与意大利共和国Al Dua d’Aosta S.p.A(下称“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于2013年9月签订的采购合同、货款支付申请单、形式发票,和诚华信公司于2013年3月与意大利共和国Spinnaker S.r.l(下称“斯碧纳克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形式发票及境外汇款申请书等证据材料。和诚华信公司另出具声明称,其系受尚品百姿公司委托进行上述两次境外采购。经查,上述两次交易共包含约千余件“BURBERRY”品牌的服装、箱包、配饰等产品,但未显示与前述勃贝雷公司在尚品网上公证购买的男士钱夹有对应关系,且尚品百姿公司明确表示其所提交的上述两次交易证据与勃贝雷公司的公证购买无关。勃贝雷公司表示其有严格的供应商和销售商体系,“斯碧纳克公司”、“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并非其授权的经销商。经询,尚品百姿公司未提交上述二公司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质证明,以及该两公司销售的产品系来源于勃贝雷公司的证据。 

另外,自2011年起,尚品百姿公司一直宣称尚品网是“国内领先的高端时尚和奢侈品购物网站,也是中国首家获得品牌授权、正价销售欧美高端时尚和奢侈品牌应季新品的购物网站”;“尚品网是经各品牌授权售卖的电子商务网站,网站上列出的所有商品均是真品,由供货商直接向尚品网供货”。 

2015年12月,尚品百姿公司将“尚品网”在百度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词条标注为“【尚品网官网】轻奢时尚秋冬上新,官方授权100%正品”;点击进入该网站后,全部页面左上部均标注“100%正品保证”等字样;在网站“正品保证”说明中宣称“能为尚品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海外供应商,均经过多层严格筛选并通过了尚品网海外认证供应商体系……均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时尚行业优先供应商,均是品牌公司原厂商、品牌公司海外指定分销商和品牌公司海外代理商,确保尚品网全球购的每件单品均是原厂正品。……尚品网全球购的每件单品均需要通过尚品网海外仓库专业入库质检人员的精心仔细检查,通过QC质检之后,才能进入尚品网海外仓库,确保您选购的尚品网全球购的每一件均是新品,无任何瑕疵”。与此同时,尚品网的“BURBERRY”专栏中有介绍“BURBERRY”品牌故事和正品辨识要点等内容,展示并销售带有“BURBERRY”等相关商标标志的商品。审理中,勃贝雷公司指出尚品网所介绍的品牌故事中有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BURBERRY”品牌辨识要点与其正品辨识方法相比缺少很多内容,仅凭尚品网宣称的“辨识要点”不足以认定真伪。尚品百姿公司自认其在网站中介绍的“BURBERRY”品牌故事系来自于百度百科。 

三、关于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简称北京海关)查扣进口商品情况。 

2013年12月,北京海关在进口报关过程中查获三票带有“BURBERRY” 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标志的产品,包括男士POLO衫5112件、男士梭织衬衫3115件、T恤5995件、女士大衣100件以及女士风衣189件,总价值502 256欧元;其中男士POLO衫、男士梭织衬衫、T恤的进口报关单价均为28欧元,女士大衣和女士风衣的进口报关单价均为360欧元。该上述三票货物的发货单位均为“Trend Trust”;其中一票货物报关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均为尚品百姿公司,涉及货值176 932欧元(实际支付166 927欧元);其余两票货物报关的经营单位为捷航盛达公司、收货单位为耀煜公司,涉及货值325 324欧元(实际支付325 044欧元);上述所有货物的实际收货人均为尚品百姿公司,总货值约589万余元。 

经检查,上述三票产品做工粗糙、包装袋上有印刷字体褪色的现象,且女士风衣产品明显轻于“BURBERRY”品牌正品。北京海关于2014年4月分别作出京关知字[2014]第9、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三票产品均为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尚品百姿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及耀煜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相应侵权货物已被罚没,全部罚款均由尚品百姿公司实际支付。 

本案审理中,尚品百姿公司提交了其与Expoert Management Service LTD.(简称EMS公司)往来邮件的打印件,尚品百姿公司与海外供货方法兰西共和国(简称法国)Trend Trust公司的采购协议书,尚品百姿公司工作人员于2013年三次到欧洲考察的机票、住宿订单,参观厂房、仓库及商品的照片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在进口涉案货物前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尚品百姿公司称,EMS公司为注册于英国的公司,Trend Trust公司系EMS公司在法国设立的办事处,在购买涉案商品之前,尚品百姿公司已与Trend Trust公司进行过其他品牌商品的交易,对此其均未举证。经查,在北京海关查扣涉案商品之前,尚品百姿公司未向Trend Trust公司或者EMS公司要求签署采购协议、提供“BURBERRY”品牌方授权文件等;在尚品百姿公司与EMS公司的往来邮件中曾要求过“BURBERRY”商品的发货港须为英国伦敦,但涉案三票货物的采购订单中注明的装货港为意大利、产地为土耳其,交易方式均为EXW。 

在北京海关查扣涉案商品之后,2013年12月4日,尚品百姿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与EMS 公司联系,要求其提供“BURBERRY”品牌方授权文件并补签书面采购协议。2013年12月6日,尚品百姿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收到SELIN-FEZAYIRAKSU(简称SELIN公司)的《声明》、AESSE PROJECTS S.r.l.(简称AESSE公司)《季节供应合同》的复制件,以及与Trend Trust公司补签的《购买总协议》。SELIN公司在《声明》中称,AESSE公司为“BURBERRY”的授权供应商,“BURBERRY”指定SELIN公司为授权供应商的供应商;此协议不授权SELIN公司为“BURBERRY”的被许可商;不许可或授权SELIN公司生产、供应或销售样品或货物给除AESSE公司以外的任何一方。该《声明》中无勃贝雷公司的签字或盖章,勃贝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在尚品百姿公司与Trend Trust公司签署的《购买总协议》中约定,每笔货物的供货方式为尚品百姿公司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Trend Trust公司提交订单,尚品百姿公司按订单金额向Trend Trust公司支付货款;TrendTrust公司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另,尚品百姿公司未提供Trend Trust公司、EMS公司、SELIN公司、AESSE公司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质证明。勃贝雷公司否认上述公司主体存在,亦否认上述公司系经过其授权的供应商或销售商。 

四、关于捷航盛达公司及耀煜公司的涉案行为。 

耀煜公司系尚品百姿公司前述涉案海外采购中两票货物的报关采购方和出资方,出资金额为325 044欧元。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提交了其(甲方)与耀煜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签约日期为空白),约定:基于双方签订的《国内经销采购合同》,乙方协助甲方进行采购商品及垫付货款及货运、清关等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授权指定的负责人确认所需海外采购商品的明细及价款,并以邮件附购销合同扫描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邮件后于T+3个工作日内付款给海外供货商,并将银行付款水单发给甲方指定人员。货运、清关、到货由乙方授权甲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垫付。甲乙双方之间的结算期为自商品运输到甲方指定仓库并经甲方签收后60个自然日,最迟不长于乙方付款后90个自然日;结算金额计算公式为(货款裸价*付款当日中国官方购汇汇率+境外运保费)*1.07。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经询,尚品百姿公司及耀煜公司均未提交双方就此案所涉货物垫资进行结算的证据。 

针对涉案两票货物的进口,在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下,耀煜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北京海关查扣之后,以自己的名义与TrendTrust公司补签了《购买总协议》,在协议中TrendTrust公司亦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捷航盛达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尚品百姿公司之前曾经委托过捷航盛达公司进行其他货物的进口代理。为进口涉案两票货物,经尚品百姿公司指示,耀煜公司(甲方)与捷航盛达公司(乙方)签订了《进口代理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以买方名义与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商品的对外合同。委托内容为,在每次进口前,甲方以进口委托单的形式将国外卖方的名称、地址、进口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运输方式等具体内容发给乙方,乙方书面确认后的进口委托单即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内容之一。对外合同签订后,在对外开立信用证或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前,甲方应将全部货款的人民币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额货款后,方进行对外开立信用证或支付货款。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为进口金额对应的进口委托单金额的0.8%。乙方负责办理进口商品的报关提货手续(除国家明令限制的以外)。商品进口证明及相关材料由甲方提供并保证能正常报关进口,涉及到的相关材料应由乙方提供、办理的,乙方应该协助提供。甲方应保证其经过合法授权进口、使用或销售这些进口商品,并保证没有任何仿冒、侵犯商标和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并应免除和避免乙方在此方面所遭受的任何索赔和违法行为,甲方应承担这方面的一切赔偿责任和后果;等等。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案中,捷航盛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Trend Trust公司签订了多份《购货协议》,TrendTrust公司向捷航盛达公司出具了形式发票。通过该协议、形式发票及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捷航盛达公司明确知晓其为耀煜公司代理进口的涉案两票货物系“BURBERRY”品牌,实际收货人为尚品百姿公司,并且知晓该货物的供货商为法国Trend Trust公司、出货港和产地为土耳其、衣服的款式及单价等信息。 

2013年9月22日,耀煜公司按照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向捷航盛达公司支付货款2 685 400元,捷航盛达公司于次日将该款项汇款给Trend Trust公司,计325 044欧元。在该进口货物运输到港后,捷航盛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货物承运单位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履行海关报关手续,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缴纳关税,其向海关申报的材料系来自于尚品百姿公司。此外,捷航盛达公司还收取了耀煜公司代表尚品百姿公司支付的进口代理费21 595.92元。 

五、其他事实。 

(一)除和诚华信公司于2013年分别与“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斯碧纳克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形式发票等证据以外,经本院多次询问,尚品百姿公司未提交其自2011年以来至今在网络上展示并销售的带有“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标志商品的进货来源。 

(二)在“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出具的形式发票中显示,尚品百姿公司购买“BURBERRY”品牌产品的进货价约为零售价的40%-45%之间。而尚品百姿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认“BURBERRY”品牌商品的批发价为正品零售价的3至4折;过季商品零售价为正品零售价的5至6折。尚品网上展示并销售的“BURBERRY”品牌男士长袖衬衫产品的销售指导价在1900元至4000元不等,实际售价在1300元至2300元不等。 

(三)2011年7月和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对尚品百姿公司分别做出两次行政处罚,其中均涉及由于未获得包括勃贝雷公司在内的品牌方授权而宣称“官方授权”、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15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针对2015年3月对尚品百姿公司销售床上用品、服装、鞋等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的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抽检商品中的17种为不合格商品,此次抽检未涉及“BURBERRY”品牌商品。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再次因尚品百姿公司使用“3000万人轻奢购物的选择”的广告用语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未标明出处,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四)勃贝雷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 000元及公证费417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档案、公证书、律师函、和解协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说明、钱包实物、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自北京海关调取的案卷材料、网页打印件、《声明》、《购买总协议》、《合作协议书》、《进口代理协议》、律师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勃贝雷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档案等证据,可以确认勃贝雷公司系第75130号、第781602号、第G733385号、第G732879号、第G73270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简称2013年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自2011年起即在尚品网、尚品奥莱网及天猫商城的尚品奥莱官方旗舰店中展示并销售带有“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涉案商标标志的商品,在网站中设置“BURBERRY”专栏,使用涉案商标进行专题活动等。尚品百姿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勃贝雷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标志的行为。要判断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应判断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而尚品百姿公司经营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就成为判断其是商标性使用还是指示性使用的事实基础。因为,尚品百姿公司在旗下网站中展示、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使得消费者产生其经营的产品系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人勃贝雷公司生产、或尚品百姿公司系经过勃贝雷公司授权的认知。如果尚品百姿公司经营的商品均系勃贝雷公司生产的正品,那么其在网站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就真实反映了其所售商品来源即勃贝雷公司,此时尚品百姿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指示性使用。但是,如果尚品百姿公司销售了并非来自于勃贝雷公司的假冒产品,那么其在网站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将会产生错误指示其经营产品来源的后果,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此时尚品百姿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即构成了商标性使用,并且是误导消费者的侵权使用。因此,本院将逐一分析尚品百姿公司销售的“BURBERRY”品牌商品是否均为正品。 

关于对于2013年9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天猫商城“尚品奥莱旗舰店”抽检中购买的男式衬衫一节,由于勃贝雷公司未提交该衬衫实物,抽检过程的录像亦模糊不清,无法与正品进行比对,故本院无法确认该抽检产品为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 

关于2013年11月勃贝雷公司在尚品网公证购买的男士短款钱夹一节,由于勃贝雷公司当庭提交的钱夹实物未经公证处封存,虽然该实物与公证书中所附照片有相符之处,但自公证时间至本案开庭过程中有相当长的时间过程,不能排除该钱夹实物并非公证购买产品的可能性;同时,尚品百姿公司否认该钱夹实物系其销售,故本院难以确认勃贝雷公司当庭提交的钱夹实物系于2013年11月自尚品网公证购买的产品。但是,从公证书所附照片来看,该公证过程中购买的钱包产品使用了“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涉案商标,且在针脚、包边、字体等方面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而尚品百姿公司对此并未进行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的钱包,即勃贝雷公司自尚品网公证购买的产品,为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外,在2013年12月,北京海关查扣了三票涉及货值589万余元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实际收货人均系尚品百姿公司。因此,本院有理由怀疑尚品百姿公司在旗下网站销售的大量“BURBERRY”品牌商品中存在其他的假冒商品。经本院多次询问,尚品百姿公司并未提供其在旗下网站中销售的“BURBERRY”品牌商品全部来自于勃贝雷公司授权的供应商或销售商的有效证据,即其未举证证明其网站中销售的“BURBERRY”品牌商品均系正品。同时,勃贝雷公司表示其有严格的供应商和销售商体系,并明确否认尚品百姿公司在本案中所称的货物来源,包括“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斯碧纳克公司”、Trend Trust公司、EMS公司、SELIN公司、AESSE公司等,系勃贝雷公司授权的供应商或者销售商。对此,尚品百姿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认定尚品百姿公司在旗下网站销售的“BURBERRY”品牌商品中含有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存在。 

尚品百姿公司在旗下网站中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该产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了勃贝雷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尚品百姿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侵犯勃贝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尚品百姿公司在网站中展示、使用“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尚品百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与勃贝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亦构成了侵犯勃贝雷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尚品百姿公司关于其属于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勃贝雷公司主张尚品百姿公司除在网站中使用涉案商标、销售假冒产品之外,其进口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也属于“使用”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尚品百姿公司进口的涉案三票产品上,未经勃贝雷公司授权使用了其“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但是做工粗糙、印刷瑕疵,与正品有明显区别,属于侵犯勃贝雷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尚品百姿公司是上述侵权产品的进口商,对其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做如下分析:首先,进口是为销售做准备的行为,是商品流通环节的行为,而不是生产某种商品的从无到有的行为;其次,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来看,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非常普遍,如果仅从进口行为使得某侵权产品在某个国家范围内从无到有的角度来看,认定进口商应当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则明显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相悖,且与事实亦不相符;最后,在没有证据证明所进口商品并非为销售目的的情况下,该进口行为可视为销售行为中的一环。虽然因海关的查扣罚没使得该进口侵权产品未实际进入流通领域,但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进口行为亦可被认定为即将实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结合本案,尚品百姿公司进口上述侵权产品的目的在于将其投入其旗下网站进行销售,故应当依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来进行判断。 

2013年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涉案商品侵权并且是“合法取得”是免除赔偿责任的两个必要条件,尚品百姿公司对此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购买涉案三票侵权产品已经支付了对价,可以认定其属于合法取得,故本院主要考量其对于涉案产品侵权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按照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中“正品保证”的陈述,其是国内领先的奢侈品购物网站,其网站的产品均为正品,其供应商经过多层严格筛选,均是品牌公司原厂商、品牌公司海外指定分销商或代理商等,确保每件单品均为原厂正品,等等。由此可见,尚品百姿公司作为奢侈品购物网站的经营者,应当对所售商品的真假及其来源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涉案产品是假冒“BURBERRY”品牌的商品,勃贝雷公司属于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生产者,其“BURBERRY”品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尚品百姿公司在进口涉案产品时应当尽到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但是,经本院查明的事实,尚品百姿公司在进口涉案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首先,尚品百姿公司在涉案产品进口之前,明知“BURBERRY”品牌商品的生产者勃贝雷公司系英国公司,但其却与法国公司联络采购,其在邮件中要求对方出货港为伦敦,但采购单上注明的装货港为意大利,实际出货港为土耳其,而尚品百姿公司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其次,尚品百姿公司明知进口货物系“BURBERRY”品牌商品,在进口之前却从未向供货方索要相关授权文件,也未与供货方签署购货合同,而在北京海关查获涉案产品之后,其才与供货方联系索要授权文件、补签合同等等。再次,尚品百姿公司作为奢侈品购物网站的经营者,应当知晓“BURBERRY”品牌商品的零售价、批发价等价格,但是涉案产品的进口报关单价明显低于其在审理过程中自认的批发价、过季商品价折扣,更低于其向“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采购商品的价格折扣,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口涉案侵权产品。此外,涉案三票货物的交货方式均为EXW,即货物出厂即视为交付给买方,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当及时验货,而尚品百姿公司在货物出厂至装运之前却未进行任何验货检查。综上,本院认为尚品百姿公司在进口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应当知道属于侵权产品,但其仍然实施了进口行为,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尚品百姿公司关于其在购货前曾到欧洲考察、与Trend Trust公司的购买总协议中约定了知识产权条款、其购货单价并非不合理,故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等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进口的涉案三票侵权产品已经被海关罚没,故本院在判赔时将予以考虑。 

关于尚品百姿公司抗辩双方就知识产权争议已于2013年5月在《和解协议》中解决,故勃贝雷公司无权另行起诉一节,由于该《和解协议》中明确双方系就“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中多次商业性使用勃贝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而进行的和解,故本院认为勃贝雷公司针对尚品百姿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起诉,并未违反协议的约定,勃贝雷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另,鉴于现有证据证明尚品百姿公司自2011年起至2015年12月期间持续在其旗下网站中展示、使用“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涉案商标,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志的产品,故其涉案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勃贝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尚品百姿公司关于勃贝雷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勃贝雷公司于2015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针对2013年12月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本院对其赔偿诉求不予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展示、使用涉案商标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从2011年持续至今,故本案应当适用2013年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耀煜公司是涉案两票侵权商品的报关采购方,按照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耀煜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捷航盛达公司签订了《进口代理协议》;在海关查扣侵权货物之后,按照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耀煜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与侵权产品的发货方Trend Trust公司补签《购买总协议》;并且,耀煜公司事实上为进口涉案两票侵权产品支付了对价。因此,耀煜公司已经实际参与到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案侵权产品的过程,其法律地位应当与尚品百姿公司相同。虽然尚品百姿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双方的《合作协议书》,但协议上无签署时间,无法排除事后补签的可能性。同时,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耀煜公司可以从参与尚品百姿公司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因此,本院认定耀煜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在进口涉案两票侵权商品过程中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应当就此与尚品百姿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捷航盛达公司接受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与耀煜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购货协议》,接受外方的形式发票;作为经营单位其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承运单位办理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手续,并且以自己的名义缴纳了关税等;其申报的材料来源于尚品百姿公司。因此,捷航盛达公司也实际参与到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案侵权产品的过程,其法律地位也应当与尚品百姿公司相同。并且,通过上述过程,捷航盛达公司明确知道其作为报关经营单位进口的涉案两票货物系“BURBERRY”品牌,供货商为法国公司,以及服装的款式和单价等信息。鉴于勃贝雷公司及“BURBERRY”品牌商品的知名度,捷航盛达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进口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作为经营单位进口涉案侵权产品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与尚品百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捷航盛达公司所称其作为代理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抗辩,本院认为,首先,通过上述分析,捷航盛达公司在进口过程中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次,捷航盛达公司并非普通意义上的代理人,其在涉案侵权产品的进口过程中从事了大量以自己名义而为的行为,因此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勃贝雷公司主张尚品百姿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节。勃贝雷公司系世界著名的奢侈品生产者,其“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在我国均曾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尚品百姿公司是经营奢侈品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司,其与勃贝雷公司均属于相关市场的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尚品百姿公司在其网站及百度搜索词条中宣传“官方授权100%正品”,且在网站中展示“BURBERRY”产品的照片,宣传“BURBERRY”品牌故事及正品辨识方法等。但经本院查明,首先,尚品百姿公司的网站销售的产品中含有侵犯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勃贝雷公司明确表示从未授权尚品百姿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及销售“BURBERRY”品牌商品,尚品百姿公司本案中所称的海外供应商不是勃贝雷公司的授权供应商或者销售商;再次,尚品网中所宣传的“BURBERRY”品牌故事及正品辨识方法亦与勃贝雷公司的实际不符;最后,尚品百姿公司还曾因宣称“官方授权”、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多次受到工商行政部门的查处。综上,本院认为,尚品百姿公司的前述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尚品百姿公司系经过勃贝雷公司或其他品牌方的授权,其销售的产品与勃贝雷公司有关,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年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勃贝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尚品百姿公司公司、耀煜公司及捷航盛达公司的涉案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主张按照涉案海关罚没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价与尚品网的销售价及进口数量来计算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但是上述侵权产品已经被海关罚没,并未给勃贝雷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同时,尚品百姿公司在本案中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行为,但现无证据证明两个行为对勃贝雷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尚品百姿公司的侵权获利。综上,对于勃贝雷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无法全额支持。经询,尚品百姿公司未提交其网站中销售涉“BURBERRY”品牌商品的全部进货单据等,本院亦无法详细判定其进货量、销售量、利润率等。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勃贝雷公司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尚品百姿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耀煜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应当就涉案进口侵权产品范围内,与尚品百姿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涉案进口货物已经全部被海关罚没,未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亦未对勃贝雷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尚品百姿公司、耀煜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勃贝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系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且有相关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捷航盛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耀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 400 000元;
三、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 000元;
五、驳回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 800元,由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捷航盛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耀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捷航盛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耀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巫 霁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二O一七年 四 月 十八 日
书记员 雒 欣
书记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