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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少年俱乐部BILLIONAIRES BOYS CL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日期:2017-05-02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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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819813号“亿万少年俱乐部BILLIONAIRES BOYS CL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16659号

申请人:BBC冰淇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武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5月16日对第9819813号“亿万少年俱乐部BILLIONAIRES BOYS CLU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世界知名的服饰生产商,其“亿万少年俱乐部BILLIONAIRES BOYS CLUB”商标是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服饰品牌。二、被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长期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亿万少年俱乐部BILLIONAIRES BOYS CLUB”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三、被申请人对世界知名品牌熟知,由复制、抄袭他人驰名品牌的一贯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互联网上对申请人BILLIONAIRES BOYS CLUB品牌的介绍;
2、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及其抄袭的商标的相关信息;
3、申请人商标信息;
4、申请人BILLIONAIRES BOYS CLUB商标在世界其他国家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
5、申请人与“西方公司”签订的《分销协议》及摘译;
6、2013年“西方公司”将服装等商品销售给中国上海“波尔塔亚洲企业公司”的销售发票;
7、申请人BILLIONAIRES BOYS CLUB品牌服装宣传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被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相关商品上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恶意摹仿和抄袭。 

针对答辩申请人作出的主要质证理由: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独创的商标。申请人BILLIONAIRES BOYS CLUB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3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7日。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及申请人请求依据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委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充分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BILLIONAIRES BOYS CLUB”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定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上述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至我委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172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希绯格高尔夫 TH THE HILFIGERS GOLF”、“雪树牌 BELVEDERE”、“小鳄包 CROCS BAGS”、“吉田力包包 HPPS HEAD PORTER PLUS SPORT ”、“JOHNSTON & MURPHY LUXURY”、“CKONE GOLF”、“萨曼沙宝冠 SAMANTHA TIARA”、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玉广
孙 欧
2017年02月27日